油品质量管理,数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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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油品质量管理规范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产品质量管理,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公司的计量化验班为本公司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部门,并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的制订的组织实施。第三条计时化验班在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中要严格奠定工作纪律,不徇私情,不得泄露抽查目录和被抽检质量指标、随意更改抽检项目和蓄意伪造质量指标,要保证数据准确可靠,确保购销存各环节的油品质量。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条管理规定(一)油品购进环节的质量管理第一条公司所属相关单位必须购进符合国家标准(汽油执行GB17930-99、柴油执行GB252-2000)的油品,其它原料的采购按业务部上报总经理审批后的计划、合同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购进劣千周和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的油品。(二)油品入库质量验收管理第二条入库油品必验项目车用无铅汽油:馏程、机械杂质及铜片腐蚀(低烯烃汽油应化验烯烃含量)。2轻柴油:色度、铜片腐蚀、馏程、闪点、冷滤点、机械杂质及水分。各项质量指标及化验方法依据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和GB252-2000《轻柴油》标准中规定的内容执行。第三条铁路油罐车油船(驳)到达油库后,化验员负责入库油品检验。(一)检验前,应逐车检查铅封是否完好、车(船)号、油品名称、规格、产品质量合格证与发货电报是否相符,如有异常,及时向上汇报,并等待处理意见;(二)未发现异常,进行油品感观检查;(三)取足化验所需油样:1、整列装有相同规格油品的油罐车,车数为1-3车的须全部进行取样;车数在3车以上,不超过64车的,对其中4车进行随机取样,但必须包括首车;超过64车的,适当增加取样车数,但必须遵守“首车必检”的原则;2、油轮(驳)油舱盛装同品种油品的容器数为2-8个取2个样;9-15个取3个样;16-25个取5个样;26-50个取8个样;51-90个取13个样;(三)油品取样均应按照石油和液态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的标准招待;(四)对油样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化验项目进行化验(暂时尚未建立化验室的,送样外委化验)。经化验合格后,方可卸油,并做好验3收记录。第四条对入库油品经化验发现质量有问题处理程序(一)化验员及时复检或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复检;(二)复检仍不合格的,化验员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与原始化验记录一并一式两份上报主任或总经理;(三)由公司业务部协同计量化验班在12小时之内进行调查了解,确认后由公司业务部联系发货并与发货。(四)在问题未解决前,不可卸车;(五)处理结果报公司质安处备案。第五条对于收、供双方达不成共识的质量纠纷,由公司总经理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第六条对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油品,经化验可分清品种牌号的合格油品,可以接卸,对于无法辨认品种牌号或质量不合格的,按第四条处理。(三)接卸与储存油品的质量管理第七条在接卸、输转、灌装、改装油品时,要按油品品种实行专泵、专管专用,按油品规格实行专罐、专桶专用。第八条存在混油工艺流程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在未整改前,必须确认管线已扫清才能卸油。第九条从卸车栈桥、卸油管线和泵房到油罐每个环节都要明确责任人,改操作流程、启泵必须实行确认制度(即一人操作、一人复核),认真做好确认和卸油过程记录。卸油所造成的油品二次污染,4属于哪个环节的问题要从严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条用新投入运行的储运设施接卸油品时,应按有关规定清洗干净,遇到雨、雪、大风沙天气应暂停接卸,防止水、沙浸入油内。第十一条储存的油罐要根据实际情况,每三至五年清洗一次。散装同品名不同规格和同品名同规格的含不同添加剂和不含添加剂的油品都要分罐储存。第十二条每月对储存油罐的罐底进行一次抽样检查,发现罐底水分和机械杂质超标时,必须进行排水杂。第十三条储存的汽、柴油质量检验周期不大于3个月,对油品质量有异议时,要及时检验。若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锁死阀门、贴上封条,化验员以书面形式通知销售部门停止出售该油品,做好记录,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由公司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四)出库油品的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出库油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不合格的油品不许出库。第十五条油品出库前必须进行抽样化验,化验合格后方可出库,并留足油样备查,汽、柴油样保留期限为3个月。所有样品必须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的暗室内,贮存期间应保持样品封条完好无损。第十六条提供给用户的化验单,要以实测数据为主,不能自测的项目,可抄录发货单位的有关数据,若一个油罐进两批以上油品时,应抄录低指标油品数据。直销油品可全部自制发货单位的数据,但应5按有关要求留足油样备查。(五)油品运输环节质量管理第十七条汽、柴油汽车油罐车应专车专用,同品种不同规格油品公路运输时,要严格监控运油车等容器设备的清洁度,卸车必须清理干净,不得有杂物、油泥、车底残油等。第十八条对于自备汽车油罐车的单位,配送部门负责油罐车清洁度检验;对于租凭公路油罐车的单位,必须与关联签订包车和有关保证质量的合同,由配送部门统一调配车辆。(六)油品抽样管理第十九条根据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安排,对公司购进和销出、储存的油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取样抽查。第二十条现场抽样时,应同时通知相关部门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条抽样方法应符合产品标准或国家抽样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后应当场封样,并应有详细的抽样记录。被抽样单位的陪同人员应在抽样单上签字,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加盖公章。第二十三条抽取的样品需要由被抽样单位协助送样时,被抽样单位无偿提供。第二十四条质量监督抽样人员应爱到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6得借故干涉和阻碍质量监督抽样人员的正常抽样工作。(七)油品检验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司企业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对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应有详细的记录,检验的原始数据资料应归档,保存3年备查。第二十七条样品检验后,检验机构应对样品妥善保存。保存期间,必须将样品退还被抽样单位或妥善处理。一次性消耗样品由检验单位直接处理。第二十八条样品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出示《检验报告》并报相关领导。(八)油品质量纠纷管理第二十九条质量交接过程中,发现油品质量有问题,交接双方对油品质量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性意见,即为质量纠纷。第三十条发生油品质量纠纷,争议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并向各自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发生质量纠纷需要仲裁的,就近或发生质量纠纷所在地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检验结果为最经仲裁结论。7(九)油品质量事故管理第三十二条凡因违章作业、误操作、分析差错、容器管线不洁、产品混串等原因,造成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合同协议的质量要求)或降级或降价的,以及用户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或赔偿、对用户造成经济损失被媒体曝光、质量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等,均属质量事故。第三十三条质量事故按区域分为内部质量事故和外部质量事故。按事故影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凡已经销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对用户造成经济损失、被媒体曝光等,均为外部质量事故;其余为内部质量事故。企业发现售出产品不符合标准,主动追回,未对用户造成经济损失者,可按内部质量事故处理。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或由于质量问题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确认质量不合格,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质量事故。拒绝国家或上级部门质量监督抽查的按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事故管理制度,明确划分内部、外部质量责任,建立质量事故台帐记录。第三十五条发现质量问题的部门或个人,应立即逐级上报。第三十六条企业发生外部或重大质量事故,企业质量事故归口8管理部门应在8小时内向公司电话汇报。对隐瞒不报者,予以严肃处理。第三十七条油品质量事故处理办法:1、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1)直接当事人:处6万元人民币的罚款;(2)直接领导人:处3万元人民币的罚款;(3)主管领导人:处1.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2、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1)直接当事人:处9万元人民币的罚款;(2)直接领导人:处4.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3)主管领导人:处2.2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9第八章:油品数量管理规范第一条总则为解决数量差开纠纷和规范计量人员的操作行为,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计量器具与标准一、计量器具的配备(一)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在保证计量准确度要求的前提下,做到操作简便,经济合理。(二)计量器具的配备选择下列计量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1、静态计量器具立式金属罐总不确定度不大小0.35%;卧式金属罐总不确定定水大于0.7%;铁路罐车在正常罐体情况下,常装高度范围内,总不确定度不大于0.7%;汽车油罐车总不确定度不大于0.5%。2、动态计量器具容积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应高于或等于0.2%;质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级应高于或等于0.2级;速度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应高于或等于0.2级。3、衡器计量器具(1)静态轨道衡准确度等级为0.2级或0.5级秤量m允差10首次和大修后周期0≤m≤500e±0.5e±1.0e500e<m≤2000e±1.0e±2.0e2000e<m≤5000e±1.5e±3.0ee为轨道的检定分度值,交接计量用轨道衡的检定分度值为20Kg和50Kg两种,最大秤量不得于150t。(2)动态称量轨道衡准确度等级为0.2级或0.5级准确度等级分度值e0.250Kg0.5100Kg静态检定允差秤量m允差M=0±0.5e0<m≤500e±1.0e500e<m≤2000e±2.0e动态检定允差秤量m允差0.20.5M=0±0.5e0<m≤500e±2.0e500e<m≤2000e±3.0e±4.0e(3)电子汽车衡准确度等级Ⅲ11(三)静态人工计量器具的配备1、主器具:标准金属质量器、量油尺、检水尺、密度计、温度计。2、辅助器具及材料:取样器、温度计保温盒、玻璃量筒、示油膏、示水膏等。3、静态人工计量器具的配备数量年吞计量1万吨以下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两套在用器具;年吞量1万至5万吨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三套在用器具;年吞吐量5万吨以上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五套以上在用器具;加油站应至少配备一套在用器具。二、计量器具的检定(一)所有计量器具必须按该检定规程要求的检定周期送指定的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的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常和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见表一),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表一常用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计量器具种类检定周期(月)检定规程编号量油尺(测深钢卷尺)6JJG398-85工作用玻璃液体温度计12JJG130-84密度计(工作用玻璃浮计)12JJG42-8712计量加油机6JJG443-86容积式流量计6JJG667-97质量流量计贸易结算不超12个月,其它24个月JJG897-95速度式流量计6JJG198-94标准体积管一般为36个月JJG209-93立式金属罐48JJG168-87卧式金属罐48JJG266-96汽车油罐车初检12个月,复检24个月JJG133-87静态轨道衡6JJG781-92JJG142-87动态称量轨道衡12JJG234-90以上检定规程应为最新有效版本。(二)在线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在该器具使用周期终止前一个月向检定机关申请检定。三、计量标准资料配备的计量标准资料应能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一)销售企业油库应配备以下计量标准及资料;1、GB/T1884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2、GB/T1389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3、GB/T8927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4、GB/T4756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135、GB/T1885石油计量法6、GB11085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7、石油产品计量速算表8、计量操作规程以上标准资料为最新有效版本。第三条计量操作及数据处理一、计量操作前准备工作(一)计量操作前,应对所用计量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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