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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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质量管理初级质检员培训教材中石化销售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石油产品质量抽查质检室管理2006年,中国石化世界500强排名23,成品油经营量1.12亿吨,国内市场占有率64.6%。自营加油站2.8万座,居世界第三。2006年外采量2千万吨,占汽柴油经营总量的20%。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油品质量决定中国石化的品牌和形象,体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销售企业必须加强油品质量管理。中国石化销售企业质量管理制度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事故应急预案销售企业外采油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销售企业质检室工作规范(试行)销售企业质检室考核评分标准(试行)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检验员管理办法一、《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量方针:质量第一,信誉至上原则: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谁主管,谁负责各级销售企业及所属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油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一)机构及职责中国石化销售事业部安全数质量处为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采购、物流管理、零售管理、润滑油燃料油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对口管理。质量管理站是销售事业部油品质量技术与管理的执行机构。销售公司安全数质量处质量管理站(技术与管理执行机构)省级质量管理机构(油品质量管理)省级质检中心(技术执行机构,要求65个项目)地市级质量管理机构和质检室(要求39个项目)省级质量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职责1制定、贯彻、执行油品质量相关制度、方法、标准;2本省油品质量监督管理、检查考评、督促整改;3对本省油品和供货方组织质量抽检;4负责本省相关质量报表汇总和上报;5每年组织一次省内质检室比对和考评;6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协调处理重大油品质量问题;7组织质检员培训,承担技术服务,负责标准更新和贯彻;8承担销售公司和地方技监、工商部门委派事宜。省级质量检验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油品质量相关制度、方法、标准;2对下属企业油品质量进行抽检;3承担检验工作(外采、委托等)和技术服务,对下属企业油品质量问题提出技术处理意见;4为下属企业质检仪器和设备的购置提供技术性意见。第十二条:各省级质检机构必须取得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证书,并且按统一规划逐步取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证书。第十七条油品质检项目配置要求(一)省级销售企业质检项目配备标准:A级检验,65个项目。轻油除辛烷值、十六烷值外全配。(二)地市级销售企业质检项目配备标准:B级检验,39个项目。(二)油品入库、出库及周期检验管理1、油品入库检验进货验收调度人员验明检验单、合格证及其他标识、随油单,做好记录专人逐车(舱)检查表面及底部油品外观质量(桶装油品抽查),填写《油品质量检验通知单》通知质检室质检室取样检验质检室按规定方法和容器取样质检室按标准方法检验(散装油品卸前完成,整装油品四天内完成)入库必验项目车用汽油:馏程、博士试验、实际胶质(可边卸边验)、硫含量(可边卸边验)轻柴油:馏程、闭口闪点、冷滤点(或凝点)、色度、硫含量(可边卸边验)整装油、脂按B级检验验收外采油、进口油、无质量保证协议的代中转油A级检验入库油样保存期限,轻质油品45天,其它油样三个月。2、油品周期检验检验周期:汽油、变性燃料乙醇、乙醇汽油组分油和柴油的周检期不动罐为三个月,煤油、溶剂油、各种润滑油、脂周检期为六个月。周检项目:变性燃料乙醇按入库项目检验,其他油品按B级项目检验。3、出库检验每次接收新入库油品、汽柴油共用管线且其他油罐油品输转到发货罐的当日、油品储存不动罐二十天以上,首次发油前必须取出口液面样做出库检验。检验项目车用汽油:外观(颜色、水杂等)、馏程(调和汽油不动罐二十天以上,增测实际胶质);轻柴油:外观(颜色、水杂等)、闭口闪点。车用乙醇汽油出库分析每月不少于2次,项目不少于B级。发现质量疑异,必须增加检测项目,合格后方可出库。同品种、同质量等级、同牌号油品的罐底余油并罐后,在出库前必须作B级检验,合格后出库。出库油样保存期限,轻质油品为一个月,其他油样三个月。向汽车油罐车灌装油品,每个发油货位须对当天首发或换罐后首发前几车抽取罐底样进行识别,目测检查油品的外观、水杂等,确认所发油品与应发油品相符、外观质量合格方可继续发油。如果外观质量不合格,有水杂、乳化、色度、气味等异常,应立即停止发油,并及时汇报处理。(三)油品质量处理发现不合格油品,质检室填写《质量处理报告》,库领导签字上级质量管理机构审核主管经理审批(质量管理机构分析原因,追究责任)业务部门和油库按批准意见实施供方责任,索赔、退货、调换明示质量协议销售按规定程序技术处理,确保合格(四)油品质量报告油品质量处理、质量事故、抽检、自检情况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省级销售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上报销售公司安全数质量处和质量管理站:1、每月10日前报《油品质量处理情况汇总表》;2、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报《油品质量抽检汇总表》;3、每年1月15日前报质量管理和监督抽查本年度计划和上年度总结,报上年度《油品质量处理情况汇总表》、《油品质量抽检汇总表》、《质检员情况汇总表》、《质检仪器情况汇总表》;4、国家或集团公司监督抽查,24小时内上报;5、按规定上报油品质量事故,一级以上质量事故,24小时内报销售公司安全数质量处。二、《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目的强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油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监控油品质量状况。范围由销售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组织,质量检验机构执行对本企业所属油库、加油站经营的油品及辖区内供货厂家的油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其所属质量检验机构的建设、职能发挥、人员和设备状况等,实施监督检查。技术要求严格按有关标准方法取样,确保油样具有代表性;抽检轻质油品,使用1L洁净干燥棕色磨口玻璃瓶作为样品容器。抽检散装润滑油,使用1L洁净干燥磨口玻璃瓶作为样品容器;每个样品抽取两份,一份为受检样,一份为保留样。抽样量应满足检测项目需要。抽取样品后要按规定填写标签、封条。封条由抽检和被抽检双方签字或盖章认可,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抽样人员现场填写的抽检单,内容必须清楚完整,遇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备注说明。抽检单一式两份,质量检验机构和被检单位各持一份。各级质量检验机构按相关产品、方法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当妥善保存保留样品,不合格样品保留3个月。如果发生标准升级变化或来油质量不稳,适当增加抽检频次、数量、项目。各级质量管理和检验机构在对油库、加油站进行抽样过程中,还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按规定对质检机构、质检人员、质检设备进行监督检查、考评。销售系统油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管理部门统一归口领导;各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其管辖范围内的油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销售系统油品质量监督抽查分三个层次,即质量管理站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地市级监督抽查。报告及处理按本办法规定逐级上报监督抽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销售事业部质量管理部门,将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进行通报。销售事业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或全系统检查。三《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目的原则组织机构质量事故的预防严格进行计量检定,保证数据合法性;每年进行一次比对实验,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质检员必须持证上岗,保证人员稳定和素质提高;按规定进行油品质量抽检、监控;油库对配置、外采、代储、输转油品,必须按规定进行入库检验;必须建立快速灵敏的反应机制在销售过程中,对用户反映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油品,要立即上报质量主管部门;对有关部门进行的市场抽检,立即逐级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国家或集团公司抽检必须立即报销售公司,并按有关规定取样、留样、自检,质检部门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检验分析。应急报告事发现场负责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在事发同时立即电告上级主管部门,于12小时内上报文字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接报后,要迅速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主动协调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媒体的关系,防止事态进的一步发展。建立顺畅信息联系渠道,事故信息由主管部门批准,以书面形式,专人对外发布。现场指挥油品质量事故现场由在场负责人担任指挥。现场指挥要做到快速、科学、高效,对质量事故的现场处置要及时电话咨询相关技术人员。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和应急现场的负责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四《销售企业外采油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本办法所称外采油品,是指企业自行采购的轻质燃料油,即车用汽油、乙醇汽油、乙醇汽油组分油、煤油和轻柴油。(一)外采油品的采购管理(二)外采油品的销售管理(三)外采油品的储存管理(四)外采油品的运输管理(五)外采油品出入库质量管理有条件的质检室对外采油品必须进行全项分析。外采汽柴油品至少进行以下项目检验:汽油:除铅含量、蒸汽压、诱导期外所有项目;柴油:馏程、色度、闭口闪点、冷滤点(凝点)、硫含量(边卸边验)、酸度、铜片腐蚀、机械杂质、水分。外采汽油入库程序取样三份,一份地市质检室B级检验,一份及时送省质检中心对B级以外的项目A级检验或全分析,第三份为留样省中心检验后通知省质量、物流管理部门检验结论,对不合格油品提出技术处理建议或方案省物流管理部门通知油库是否接卸外采柴油入库程序各级质检室按要求进行检验质检室将不合格情况报省质检中心省中心提出技术处理建议或方案报省质量、物流管理部门省物流管理部门通知油库是否接卸对质量指标不合格的外采油必须按规定进行重复取样检测,有异议时送省级质检中心复检。必要时应进行每车(舱)取样检测油品的不合格项目,同时必须进行三级检查。外采油品质量处理程序具备技术处理条件地市质检室提出方案填写质量处理报告报主管部门,并由省物流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审核,省主管领导审批物流管理部门通知油库组织进行技术处理、检验,必要时送省中心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库销售有问题不具备技术处理条件地市质检室填写质量处理报告报主管部门,并由省物流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审核,省主管领导审批通知相关业务部门作拒收、退货处理或明示质量协议销售外采油品的质量处理,各部门要协同合作,业务采调部门要配合做好油品调运,涉及降级等发生处理费用时,财务部门要会签意见。外采油品出库质量管理外采油品除出库必验项目外,对入库时的边界值项目、不稳定项目和经过技术处理的项目应进行复检,检验合格才能出库。(六)责任追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严禁采购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石油产品、劣质油品;严禁外采油品未经质量检验合格直接进加油站销售;严禁未经批准将有质量问题的油品入库;严禁不合格油品出库销售。外采油品常见不合格指标车用汽油:硫含量、硫醇硫含量(博士实验)、辛烷值、金属含量、氧含量(甲醇含量)车用乙醇汽油:其他含氧化合物轻柴油:硫含量、色度、酸度、闪点、冷滤点油品质量处理•《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对油品质量存在问题或异议的处理情况进行了规定,见第十章和第十一章。•《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一章还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市场油品质量抽检进行了规定。•《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第十章第四十九条对不合格油品的处理方法作了规定。•(1)属于发货方责任、无使用价值或不能处理的油品,应退货、调换或送炼厂再生处理。•(2)对可以使用、并允许作协议销售的不合格油品,可以向用户明示质量,协议销售。•(3)对经技术处理可以合格的油品,若本单位工艺条件、检测能力及技术人员素质能够确保油品质量合格时,需按规定程序上报,获准后才能组织实施。•(4)处理后的油品必须合格,出库前由质检室负责人填写《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检验报告》,经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出库。油品各参数之间的调和关系•油品的各项理化参数,按其在调和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可分两大类。•一是具有一定可加性的参数,例如实际胶质、硫含量、酸度、残炭、灰分、密度、馏程(初馏点和终馏点除外)、金属含量、烯芳烃含量等;•二是非可加性参数,例如闪点、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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