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合同签订、诉讼及非诉案件的处理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等。第三条依照公司的总体要求,公司逐步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四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二章法律事务工作第一节合同审核管理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法律机构归口管理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和重大合同会签制度。第七条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公司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以子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子公司,为合同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的具体承办人。承办人作为合同管理的核心人员,必须了解合同签订前期工作并负责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纠纷处理的一切事宜。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法务部提供与合同相关的真实信息,及时将最终签署的合同文本提交公司法务部存档。第八条在合同签订前,承办人应对合同进行初审,了解和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包括: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2、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3、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在合同审核单上提出初审意见。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承办人及承办部门应慎重考虑相关风险。第九条合同谈判由承办部门及承办人负责。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必要时法务部可安排法务人员参加。第十条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对于补签合同,承办部门应出具书面补签说明,由法务部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签订。第十一条签订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未全部采用或部分采用标准文本,承办人应在合同审核单上填写合同偏差原因,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承办人对于标准文本的条款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第十二条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1、合同名称和标的(如货物、劳务等)2、标的的种类、名称和质量要求(货物应注明产地、品牌、生产商、规格型号等;质量应写明执行何种质量标准或由双方商定)3、价款或报酬,除写明数额外,还应明确支付方式、支付地点、计算标准等;4、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6、合同的生效及份数;7、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可依情况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金等方式)。第十三条合同用语应力求准确,表述应规范、明确,文字书写要工整。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合同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第十四条合同应由公司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非经公司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不得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委托书中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第十五条合同签订时,合同承办人须将所有合同文本中空缺内容逐一填写完整清楚,并详细核对对方提供的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合同签订时间、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以便发生合同纠纷时保存有效证据。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以公司职能部门印章代替。第十六条所有合同须经承办部门初审后报送公司法务部审核,合同送审资料包括下列内容:1、合同书。合同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2、合同审核单。审核单须填写合同相对方与合同概况、合同情况说明(包含签订合同的原因事项、合同的预期经济目标等基本情况)、承办人、承办部门初审意见及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批阅等内容;3、合同相对方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资料;4、以招标或比价方式签订的合同应同时报送招、投标文件副本或比价单复印件;承办部门报送上述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夸大成分。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合同,法务人员应对送审合同进行登记;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合同,法务人员可拒收或退回承办人,承办人补齐资料后再次送审。第十七条法务部收到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日内审核完毕,出具审核建议并通知承办人;需要修改的合同承办人应在2日内修改完毕并再次送审。第十八条法务人员应对各自审核的合同负责,审核通过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法务部印章。第十九条经济合同经审核通过后,承办人根据第二十一条签署权限,交公司领导签署后,方可盖章生效。第二十条在公司预算计划范围内签订的经济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签署;50-10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总经理签署;100万元以上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预算计划范围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签署;5-10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由总经理签署;10万元以上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第二十一条严禁将单一的合同拆分成数个合同以规避本办法关于审批权限划分的规定。法务部每月应向公司报送当月合同审核统计表。第二十二条承办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签署后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各一份报送至法务部备案。法务人员接收资料时应当进行备案登记。备案时对于资料或手续不全的合同,法务人员可拒收并通知承办人限期补齐。第二十三条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并按合同类别进行归档管理。第二节合同履行管理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积极自觉履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第二十五条合同承办人应定期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法务部沟通。第二十六条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办部门可采取止损措施并及时收集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以及对我方造成损失的证据,必要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通知对方。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作为证据留存。第三节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通知合同相对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方案一经达成一致,需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法务部审核。第二十八条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合同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信函、数据电文,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答复对方。如果必须变更或解除,应与合同对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补充协议,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法务部审核。第二十九条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合同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须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经公证、鉴证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第三十条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第三十一条对于合同的终止,合同承办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做好经济往来和结算工作。第四节诉讼及非诉案件管理第三十二条非诉纠纷发生时,业务部门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过程中业务部门应收集、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业务部门应向法务部通报,提出解决纠纷的意见,法务部协助配合业务部门完成后续工作。第三十三条涉诉案件由公司法务人员配合外聘律师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因合同纠纷需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案件,业务部门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并报送法务部: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数据电文、图表等;2、有关的票据、票证;3、表明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4、证人证言;5、现场照片、视听资料;6、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五条因其他可能造成纠纷的事件,业务部门应在事件发生时收集、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可通报法务部。第三十六条纠纷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务部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第三十七条承办部门在接到司法、行政部门及仲裁、公证、律师等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立即送交法务部。第三十八条法务部门应当与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讨论和交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第三章法律培训与教育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法律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度,提高法务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法律知识培训主要对象为各部门负责人及经营管理人员,重点加强公司法、合同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第四十条公司对法律事务人员后续教育提供支持,安排参加相关学习培训活动,提高业务能力。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一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以下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不按本制度规定签订合同的;2、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3、提供虚假资料的;4、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5、未依法律和本制度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6、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7、发生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8、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9、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的;10、其他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行为。第四十二条法务人员在工作中应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三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在重大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为本单位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法务工作人员,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法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