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出口税收管理科2012年8月出口货物劳务新政策解读生产企业一、出口货物劳务新政策概况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三、生产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四、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申报五、生产企业增值税征税申报六、特殊业务概括七、生产企业消费税退(免)税、征税申报八、有关单证的办理九、文件生效时间十、文件作废情况一、出口货物劳务新政策概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40号,以下简称“340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外管局1号公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一、出口货物劳务新政策概况39号文24号公告外管局1号公告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自改革之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今年7月1日起实施今年8月1日起实施340号文一是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自2004年以来,对一些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按规定不予退税,须按内销征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此次将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二是增加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办理免税申报手续。三是调整免抵退税申报期限。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申报退(免)税,现修改为当月出口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一、出口货物劳务新政策概况根据39号文、24号公告、外管局1号公告以及国税函[2012]340号,出口退(免)税政策相比以前出现较大调整,涉及我市生产企业常见业务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四是取消小型出口企业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12个月退税审核期满后才能办理退税的规定。五是简化单证备案种类,缩小需要进行单证备案的业务范围,对未按规定保存或提供备案单证的情形从宽处理。六是扩大生产企业外购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七是调整了生产企业消费税退(免)税政策。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出口,由原来的免征消费税,调整为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八是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出口已使用过设备的退税凭证。九是明确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等高价值原料出口货物的出口税收政策。针对以出口银触点开关、黄金耳机等骗税严重的情况,通知和公告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高价值原料的,执行原料的出口税收政策,即免税,或征税,或按低退税率退税。一、出口货物劳务新政策概况十是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自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之日起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审核时无须对审核销单信息。未将出口函调管理办法相关政策整合其中没有整合明确出口收汇核销改革涉及的相关出口退税管理调整未明确外贸企业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供货企业购货出口是否可退税一、出口货物劳务新政策概况39号文、24号公告以及外管局1号公告废止或部分废止了224份以前的文件39号文、24号公告对部分问题未明确,或未整合部分文件(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三)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资格认定(四)违章处理(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1、业务概述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2、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39号文24号公告(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3、所需资料(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4号公告附件1,一式两份);(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4)银行开户许可证;(5)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3项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4号公告第三条)新增资料(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4、其他规定经过认定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39号文第九条第(一)项第2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认定之前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政策。(39号文第九条第(二)项第1目)(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1、业务概述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2、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39号文24号公告(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3、所需资料(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24号公告附件2,一式两份);(2)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4)已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三)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1、业务概述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三)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2、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39号文24号公告(三)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3、所需资料(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24号公告附件3,一式两份);(2)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3)原《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三)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4、注意事项出口企业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出口企业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24号公告第三条第(五)项)(四)违章处理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国税发[2005]51号)注意!(一)业务概述(二)法律依据(三)适用范围(四)出口退税率(五)计税依据(六)免抵退税计算(七)申报程序及期限(八)申报资料(九)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变更、申报及核销(十)国内购进免税料件的处理(十一)免抵退税数据的调整(十二)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退(免)税申报的补充规定(十三)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的免退税申报(十四)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十五)其他规定(十六)违章处理(一)业务概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范围增加“劳务”,概念更加完整,便于日后相关业务的衔接。(二)法律依据39号文24号公告外管局1号公告国税函[2012]340号(三)适用范围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特殊规定的外,实行退(免)税政策: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包括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等。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三)适用范围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国税函〔2002〕1170号与39号文附件4对应视同自产货物具体范围界定的对比视同自产货物范围变化TextTextTextTextText委外加工收回产品取消需执行生产企业会计制度的限制对所有外购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的企业增加了持续经营、未发生骗税等限制条件对优质的大型企业放宽外购货物出口的范围产品配套出口类产品由“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改为“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收购产品范围扩大为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增加了附件4所列的第(五)—(九)项企业购进的原材料直接用于出口?生产企业外购用于生产产品的旧设备?(三)适用范围集团公司的认定程序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总体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四)出口退税率1(四)出口退税率2特殊业务的规定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39号文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注意:列名原材料直接出口至境外其退税率可能为0%,但报关进入特殊区域情况下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兼营不同退税率的处理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四)出口退税率2(四)出口退税率2退税率发生调整其执行起始时间的确定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1、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统一明确了不同情况下退税率发生调整时执行起始时间的确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本通知附件7所列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