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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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A.B.C.2004级法学C班20044444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一.调查时间:2004年7月10日至2004年7月18日二.调查人:A.B.C.三.调查对象: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四.调查方法:访问法文献法五.调查背景:陕西省地处黄河上中游,是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之一。陕西省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为深入了解天保工程区和退耕还林工程区近年来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的发生及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我们到陕西有关市县进行了专题调研。陕西省的情况表明,在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后,森林资源管理力度普遍加大,森林资源行政案件显著减少,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针对这些新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行政案件查处工作,对保证林业重点工程顺利实施,促进陕西省林业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陕西省林业和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陕西省是林业重点省份,山地多,耕地少,农业人口比重大,农民人均收入低,对林业的依赖程度大。陕西省70%的人口和80%的耕地处在水土流失区,2000年底,国务院批准了陕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规划方案,工程覆盖全省除西安市城三区以外的104个县(市,区)。自天然林保护工程启动实施以来,不断加大森林管护力度,全面落实森林管护双线目标责任制。省政府,省林业厅分别与各市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了陕西省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和公益林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了森林管护责任。建立了县,乡,村,护林员四级管护网络,落实管护人员,划分管护责任区,签订管护合同,设立护林站点。全省森林管护面积735。67万公顷,其中个体承包管护占10%以上。在林业行政案件方面,1999年至2003年陕西省共发生森林资源行政案件23844起,查处23430起。林政案件数量逐年下降,案件查处率稳定在98%。天保工程实施后,真正有组织地,大规模采伐活动全部停止。在发生的森林资源行政案件中,违法运输案8078起,占案件总数的34。6%;滥伐林木案6140起,占25。8%;盗伐林木案3028起,占12。7%;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案1738起,占7。29%;非法征占用林地127l起,占5。33%;毁坏林木苗木826起,占3。46%;伪造买卖林业票据案6l起,占0。03%;其他案件2702起占l1。33%。二,森林资源行政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一)客观原因1。木材供需矛盾突出。天保工程启动后,陕西省除西安市全省104个县都是天保工程区,全面禁止了商品性采伐,木材供需矛盾突出,这是导致非法收购木材,从而引发盗伐,滥伐林木,违法运输木材和经营加工木材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2。农民迫于生计需要。在天保工程实施前,木材,烧炭,生产香菇,木耳等是山区群众的主要收入来源,烧柴是农民的主要能源。天保工程实施后,全面禁止商品性采伐,烧炭,木耳,香菇,食用菌养殖的原料也没有了,山区群众没有了主要经济来源,生活用柴消耗限额也减少了,而地方经济又比较落后,其他就业门路也不广,农民为生活所迫,零星破坏林木的案件时有发生。3。企业关闭不彻底。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尽量减少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保持地方社会的稳定,不能全部关闭以林木及林产品为原料的企业,如小煤窑,小木材加工点等,对企业无证收购行为管理也不到位,查处也不力。4。地方矿产资源的开发为非法采伐提供了市场空间。天保工程实施后,木材供需矛盾本来已经突出,而地方矿产资源的开发又强化了木材需求,致使有些资源开采企业非法收购木材,增加了诱发盗伐,滥伐林木的隐患。5。人均森林资源管护面积过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中规定人均管护面积为5700亩,但实际上存在着人均管护面积远远超过规定的标准。这是由于天保工程启动时上报森林资源管护面积数量与实际不符,致使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下达管护面积的数量比实际有林地面积少,部分有林地无法落实管护责任,管护人员的实际管护面积不得不增加。陕西实际上人均管护面积1。2万亩左右,远远超过规定的人均管护标准。另外,有些人口密集区由于分布比较分散,按此标准管护起来也比较困难。6。林业执法保障体系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条件较差,宣传经费,办案经费严重不足,装备落后,查处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缺乏强有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有的执法人员对有关的林业法律法规不熟悉,在执法中不按程序操作,甚至对重大行政案件不上报,超越职权从轻处罚,使违法者未受到严厉惩罚。(二)主观原因1。一些地方只注重经济发展,忽视生态的保护。一些地方政府只顾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和生态效益,以发展经济为目的,在搞项目开发过程中不惜以牺牲林地,林木为代价,违反征占用林地有关规定,出台优惠政策,创造优越投资环境,招商引资,导致了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发生。贫困山区基础建设,特别是近两年的村村通公路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资金投入不足,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基础比较弱,一些村社干部和村民就打起了用林子筹措资金搞建设的主意,导致滥伐林木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的发生,查处也比较困难。2。部分企业以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为驱动。以木材为原料的企业通过正规渠道收购的木材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明知木材来源不合法,但因价格低廉,出于利益考虑,有意收购盗伐,滥伐来的林木和农民房前屋后木材,用自用材指标砍伐的木材,这也是造成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之一。3。少数林业承包者心理不平衡。不少林农在两大工程实施前响应国家号召,承包了责任山和一些荒山荒地,投人大量资金营林造林,当时并没有明确是公益林。但两大工程实施以后,一些承包人营造的森林被划为生态公益林,不允许进行商业性采伐,有的甚至连抚育间伐的采伐指标都没有,使得林农无法从培育和经营森林,林木中获得应得的经济利益,林农的公益林没有被纳人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国家又不收购,部分承包人心理失衡,有的铤而走险,非法砍伐自己营造的林木。4。经营商品材负担重。一些经营户觉得林业税费太重,农林特产税虽然取消了,但各地方还在执行其他收费政策,经营户从严格规范的外地木材经营活动中较难获取经济效益,从而导致非法运输,非法经营木材的案件发生。三,几点建议(一)完善现有林业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制度。如对违法征占用林地,应参照盗伐林木,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制定办法,从法律上规定明确征占用林地具体的立案标准,为加大打击违法征占用林地力度提供法律依据。对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虽不必办理采伐许可证,但应实行备案制并发放运输证,以便于木材流通领域的执法。(二)建立统一高效的执法体系,解决林业办案经费不足问题。要解决执法权相对分散,职能交叉,划分不合理,权责不统一的状况,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参照地方公安办案经费来源渠道,由财政预算中解决林业部门办案经费。关于办案人员待遇问题,参照地方公安人员给林业部门的办案人员以相同的待遇,比如办理人身保险等,以解除办案人员后顾之忧,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加强依法治林的宣传教育。要向村民和承包户,矿产企业,开发商,村级干部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林业机关办事程序,宣传天保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有关政策规定,使其知法,懂法,守法,按程序办事。(四)放宽对商品林经营的限制。对商品林,应按市场规则运行,允许合理采伐和销售。一是允许进行抚育间伐。只要符合间伐规程技术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实施抚育间伐。二是按照商品林经营方案的要求,给予必要的采伐指标,使商品林经营者获得应有的效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木材供需矛盾。(五)对承包农户营造的森林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补偿或鼓励。一是具备条件者,应探索一次收购。二是将农户纳人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确保补偿资金到位。三是鼓励农户承包管护,支付管护经费,并对抚育给予扶持。四是对一些可划可不划的,可以考虑恢复其商品林性质。(六)适当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办法。对贫困地区村级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占用村集体或村民承包林地的,应重点强调其另辟地块恢复森林植被,对征占用林地需要缴纳的植被恢复费,应给予适当减免,或先征后按一定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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