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县粮食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全县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我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和具体要求,以明晰责任界限为重点,以完善责任体系为支撑,以健全体制机制为关键,着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体系、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链条,切实做到主体明确、责任清晰、担责有力、问责有效,进一步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大合力,推动市粮食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建设,为蒲县粮食流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二、全面落实党政班子主体责任(一)党政领导班子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必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1.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县委、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市粮食局各项中心工作总体布局,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检查考核。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查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工作计划,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2.选好用好干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选拔出来。3.深化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增强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坚持为民务实清廉,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解决玩风盛行、为官不为、不敢担当等突出问题,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行风民风,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4.维护群众利益。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决策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见》,定期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查处和纠正发生在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5.坚决惩治腐败。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市粮食局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作用,支持和保证纪检监察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突出抓好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为纪检监察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二)党政班子“一把手”责任。党政班子“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1.强化领导责任。把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作为考察“一把手”履责情况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班子会议和两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2.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敢于批评,摒弃好人主义,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督促其廉洁从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3.当好廉政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反对和纠正“四风”,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带头遵守内部管理各项制度,带头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三)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层层传导压力。1.强化责任担当。协助“一把手”落实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2.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经常性教育管理,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同级或上级党委、纪委报告。3.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履职的习惯。三、切实履行纪检监察监督责任纪检组要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当好参谋助手。(一)加强组织协调。在单位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牵头作用,形成反腐败斗争工作合力。协助本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及时请示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情况和问题。(二)强化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三)加强监督问责。监督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有失职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四)严肃查办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腐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干部职工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四、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的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实行责任追究。(一)责任追究的情形1.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情形(1)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导致党风政风出现重大问题的;(2)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提拔“带病”干部的;(3)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到位,“四风”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治,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的;(4)维护职工群众利益措施不力,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的;(5)在任期内,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窝案,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主动查处的除外);(6)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的;(7)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权力运行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8)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不到位,导致本部门本单位所属党员干部廉政意识淡薄、无视法纪的;2.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情形(1)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的工作部署不落实、不执行,对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督不力的;(2)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不抓不管或敷衍塞责、查处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的;(3)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腐败问题失察或不报告的;(4)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包庇袒护违纪违法行为的;(5)在任期内,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窝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主动查处的除外);(6)不认真或不及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导致出现错案、损害党员权益的。(二)责任追究的措施1.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前款所列责任追究的情形,分析原因,划分责任。对落实党政领导班子主体责任不力的,追究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落实纪检监督责任不力的,追究纪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2.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案发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体责任、纪检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三)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1.责令作出检查。对不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或应付了事、弄虚作假的,责令单位或个人向市局党组、纪检组作出深刻检查,并限期进行认真整改。2.实行诫勉谈话。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出现比较突出问题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被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提拔重用。3.建议组织调整、免职。因落实“两个责任”问题一年内被诫勉谈话3次(含)以上的领导干部,建议市局党组对其予以组织调整或免职。4.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纪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五、完善落实保障措施(一)履责情况报告评议制度。局党组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县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局纪检组的负责人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同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县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二)检查考核制度。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检查考核办法,改进和完善检查考核机制。每年年初由局党组成员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三)职工群众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作用,将职工群众评价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方式,促进“两个责任”的落实。充分运用好评价结果,抓好评价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努力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四)廉政教育谈话制度。局党组成员每年与分管范围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听取谈话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汇报,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五)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县委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要求,巩固和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成果,进一步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不断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