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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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完善公司经营风险管理机制,提高经营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依法经营、依法决策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办法》、《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范》以及集团公司关于法律意见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制度,是通过对公司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进行事前法律防范、事中法律控制、事后法律补救等行为来保障其依法经营、依法决策,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的事项第四条经营风险中涉及法律风险防范控制的事项包括:(一)投融资。投融资事项包括子(分)公司设立、股权收购、债转股、发行债券、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借款、职工集资等。(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出售、无偿赠与、公益捐赠等。(三)改制。改制事项包括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破产、清算或对子公司(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或承包、租赁经营等。(四)招标、投标。(五)合资、合作、联营。(六)担保。担保事项包括对外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七)签订合同。合同事项包括《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各类合同以及其他涉及单位权利义务的协议、备忘录、文件等。(八)制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事项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日常管理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九)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事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有关品牌的权属确定、权利续展、权利转让、权利使用许可等。(十)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事项包括涉及技术的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及与经营有关的客户名单、经营战略和发展规划等。(十一)诉讼或仲裁。(十二)其他需进行法律防范控制的事项。第三章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公司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可以指定其他负责人协助进行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制度的建设。主要负责人应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有明确的战略指导,至少半年听取一次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汇报。第六条公司行政副职根据职责分工归口负责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工作。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为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机构,对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事项的合法性负责。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根据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事项的不同类别,从主体资格、具体内容、要件构成、代理权限等方面对其进行审查。第九条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依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履行法律风险防范控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四章重大事项的法律审查第十条以下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由法律顾问从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阶段进行法律防范控制并参加有关的调研、谈判和进行法律审查。(一)子公司设立、股权收购、债转股、发行债券、上市。(二)公司的改制或对子公司的改制。(三)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四)对外提供担保,签订重大合同,大额资产处置。(五)涉及公司重点产品、支柱产品的合资、合作和联营。(六)知名品牌、支柱产品技术权属确定、权利转让、使用许可。(七)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保证法律顾问充分参与。第十二条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顾问在全面了解可靠真实的决策信息后,作出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判断。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应当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进程,把握与决策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司法解释)及有关政策,找出可能出现法律风险的因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风险防范控制的建议和方案,有关领导和部门应当认真考虑和落实有关建议和方案,确实无法落实改进的,应当由相关领导和部门出具说明,并报决策机构决定。第十四条公司向地方政府或上级单位报批重大事项方案等需申请报批的文件时,应当事前进行法律论证,按不同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作为文件附件一同上报。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就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领导、决策机构或上级单位提供法律依据、做出法律解释、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专业性意见的文书。第十六条对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办单位应将报批事项涉及的所有文件提前五个工作日提交公司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在收到所有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第十七条法律意见书应当符合集团公司的规范要求。正文一般包括:(一)事实分析,包括确认事实及尽职调查的情况;(二)材料分析,包括相关证据资料及可能不完全信息声明;(三)法律依据,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四)法律论证,包括对重点问题法律分析、风险评估及相关论证;(五)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包括审查结果、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的判断、存在的风险、同意或否决意见、处理建议、注意事项等;(六)相关事项的附带说明。第十八条法律意见书应当针对不同事项和特定法律事务,在内容上有所侧重。除一般格式、内容外,还应当重点对有关事项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密性调查论证,分析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有效防范与控制措施,并有明确的结论。第十九条法律意见书由承办该项事务的法律顾问拟制。第二十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对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总结经验教训,并负责将法律意见书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存查。第五章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的管理与奖惩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对各子公司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第二十二条法律顾问应当与业务部门相互配合,对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事项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法律顾问认为控制事项有必要修改或补充的,应提出具体的修改完善意见,返回业务部门修改或补充;法律顾问提出否定意见的,应当说明法律依据并退回有关业务部门。第二十三条法律顾问对于审核的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事项,均需按送审时间、法律防范控制事项类别将主要送审材料、意见书等文件登记入册,归档保存。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凡涉及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事项,都应当报送法律事务机构或专职法律顾问审查。第二十五条因涉及法律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违反决策规定或程序,没有法律顾问参与或未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涉及法律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未听取法律顾问的有关法律风险防范控制意见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因法律分析报告或法律意见书错误导致决策失误的,法律顾问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对于采用隐瞒案情、伪造证据、夸大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规避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的,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因对法律意见书不予采纳,导致重大法律风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条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明显瑕疵、遗漏重要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决策出现错误、引发重大法律风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对在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负责人和法律顾问应当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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