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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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第一节概述•一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基本原则•(1)符合法律法规原则。•(2)平等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等价有偿原则。•(6)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法律依据•规范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但需要规范合同本身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也需要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目前,我国这方面的立法体系已基本完善。与工程项目合同有直接关系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三工程项目合同特点•(1)工程项目合同是一个合同群体。•(2)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工程项目涉及的内容。•(3)合同内容庞杂。•(4)工程项目合同主体只能是法人。•(5)工程项目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四合同计价方式•(一)单价合同的运用•当施工发包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一时尚不能十分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则可以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即根据计划工程内容和估算工程量,在合同中明确每项工程内容的单位价格(如每米、每平方米或者每立方米的价格),实际支付时则根据每一个子项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该子项的合同单价计算该项工作的应付工程款。•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例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业主给出的工程量清单表中的数字是参考数字,而实际工程款则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中确定的单价计算。虽然在投标报价、评标以及签订合同中,人们常常注重总价格,但在工程款结算中单价优先,对于投标书中明显的数字计算错误,业主有权力先作修改再评标,当总价和单价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调整总价。•由于单价合同允许随工程量变化而调整工程总价,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存在工程量方面的风险,因此对合同双方都比较公平。另外,在招标前,发包单位无需对工程范围作出完整的、详尽的规定,从而可以缩短招标准备时间,投标人也只需对所列工程内容报出自己的单价,从而缩短投标时间。•采用单价合同对业主不足之处是,业主需要安排专门力量采核实已经完成的工程量,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花费不少精力,协调工作量大。另外,用于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实际工程量可能超过预测的工程量,即实际投资容易超过计划投资,对投资控制不利。•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变动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条件下,无论发生哪些影响价格的因素都不对单价进行调整,因而对承包商而言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当采用变动单价合同时,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一个估计的工程量,当实际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单价进行调整,同时还应该约定如何对单价进行调整;当然也可以约定,当通货膨胀达到一定水平或者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可以对哪些工程内容的单价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等。因此,承包商的风险就相对较小。•固定单价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工程量变化幅度不会太大的项目。•(二)总价合同的运用•1总价合同的含义•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2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充分的估计,并将其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当然,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在发生重大工程变更、累计工程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或者其他特殊条件下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因此,需要定义重大工程变更的含义、累计工程变更的幅度以及什么样的特殊条件才能调整合同价格,以及如何调整合同价格等。•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双方结算比较简单,但是由于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报价中不可避免地要增加一笔较高的不可预见风险费。承包商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价格风险,二是工作量风险。价格风险有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物价和人工费上涨等;工作量风险有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范围不确定、工程变更或者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等。•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①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②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③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④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2)变动总价合同•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以下条件下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③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④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施工期限一年左右的项目一般实行固定总价合同,通常不考虑价格调整问题,以签订合同时的单价和总价为准,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商承担。建设周期一年半以上的工程项目,则应考虑下列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化问题:•①劳务工资以及材料费用的上涨;•②其他影响工程造价因素,如运输费燃料费等价格变化;•③外汇汇率不稳定;•④国家或者省、市立法改变引起的工程费用的上涨。•3总价合同的特点•(1)发包单位可以在报价竞争状态下确定项目的总造价,可以较早确定或者预测工程成本;•(2)业主的风险较小,承包人将承担较多的风险;•(3)评标时易于迅速确定最低报价的投标人;•(4)在施工进度上能极大地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5)发包单位能更容易、更有把握地对项目进行控制;•(6)必须完整而明确地规定承包人的工作;•(7)必须将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变化控制在最小限度内。•(三)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运用•1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含义•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这是固定总价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终合同价格将按照工程的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进行计算。在合同签订时,工程实际成本往往不能确定,只能确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计算原则。•采用这种合同,承包商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或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由业主承担,对业主的投资控制很不利。而承包商则往往缺乏控制成本的积极性,常常不仅不愿意控制成本,甚至还会期望提高成本以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因此这种合同容易被那些不道德或不称职的承包商滥用,从而损害工程的整体效益。所以,应该尽量避免采用这种合同。•2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和适用条件•(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商;•(2)时间特别紧迫,如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对业主而言,这种合同形式也有一定优点,如;•①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②减少承包商的对立情绪;•③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④根据自身力量和需要,深入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管理;•⑤也可以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3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形式•(1)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根据双方讨论同意的工程规模、估计工期、技术要求、工作性质及复杂性、所涉及的风险等来考虑确定一笔固定数目的报酬金额作为管理费及利润,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直接成本则实报实销。•在工程总成本一开始估计不准,可能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可采用此合同形式,有时可分几个阶段谈判付给固定报酬。•这种方式虽然不能鼓励承包商降低成本,但为了尽快得到酬金,承包商会尽力缩短工期。有时也可在固定费用之外根据工程质量、工期和节约成本等因素,给承包商另加奖金,以鼓励承包商积极工作。•(2)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工程成本中直接费加一定比例的报酬费,报酬部分的比例在签订合同时由双方确定,这种方式的报酬费用总额随成本加大而增加,不利于缩短工期和降低成本。一般在工程初期很难描述工作范围和性质,或工期紧迫,无法按常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时采用。•(3)成本加奖金合同•奖金是根据报价书中的成本估算指标制定的,在合同中对这个估算指标规定一个底点和顶点。承包商在估算指标的顶点以下完成工程则可得到奖金,超过顶点则要对超出部分支付罚款。•采用这种方式通常规定,当实际成本超过顶点对承包商罚款时,最大罚款限额不超过原先商定的最高酬金值。•在招标时,当图纸、规范等准备不充分,不能据以确定合同价格,而仅能制定一个估算指标时可采用这种形式。•(4)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在工程成本总价合同基础上加固定酬金费用的方式,即当设计深度达到可以报总价的深度,投标人报一个工程成本总价和一个固定的酬金(包括各项管理费、风险费和利润)。•如果实际成本超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成本总价,由承包商承担所有的额外费用,若实施过程中节约了成本,节约的部分归业主,或者由业主与承包商分享,在合同中要确定节约分成比例。在非代理型(风险型)CM模式的合同中就采用这种方式。•4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用•当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或CM模式时,业主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或CM单位的合同一般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在施工承包合同中采用成本加酬金计价方式时,业主与承包商应该注意以下问题。•首先是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如何向承包商支付酬金的条款,包括支付时间和金额百分比。如果发生变更和其他变化,酬金支付如何调整。•其次是应该列出工程费用清单,要规定一套详细的工程现场有关的数据记录、信息存储甚至记账的格式和方法,以便对工地实际发生的人工、机械和材料消耗等数据认真而及时地记录。应该保留有关工程实际成本的发票或付款的账单、表明款额已经支付的记录或证明等,以便业主进行审核和结算。•五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体系•按照建设程序中不同阶段的划分,工程项目合同包括前期咨询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贷款合同等。•(一)工程项目前期咨询合同•工程项目前期咨询合同,是在投资建设的决策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评价等咨询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工程项目前期咨询合同涉及投资决策的正确与否,涉及工程项目的成败,因此,加强工程项目前期咨询阶段的合同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对咨询单位来说,按合同规定开展工程项目的各项调查研究工作,咨询成果要达到约定的标准和深度要求,经过内外评审之后,按规定的数量按时向业主提供咨询成果,业主接受咨询成果,按约定支付咨询费用。•(二)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承包人应当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勘察、设计任务,发包人则应接受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并支付报酬。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与计合同是两个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包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承包人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三)工程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工程委托监理的法律关系,是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第三人之间,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相互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关系。•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是以对工程项目实施控制和管理为主要内容,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工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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