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创业投资基金主要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引导社会基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通过其支持初创期企业创新企业的政策性基金。所以也称这种基金为“基金中的基金”或者“母基金”。通过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对推动创新经济,尤其是推动科技型创新经济发展,起到极大的作用。20世纪40年代,为了适应新兴中小企业发展对于创业资本的巨大需求,“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ARD)应运而生,标志着高度组织化、制度化的创业资本——创业投资基金产生。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并不是直接投资者,而是以出资者身份出现的间接投资者,创业投资进入了组织化、制度化的发展阶段。以创业投资基金形式从事的创业投资,一是保证了资金的来源,从而可以通过对多个企业或项目实行一揽子组合,有效地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二是通过专业机构“专家管理”,充分发挥资本运营优势,提高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和信誉。创业投资基金实现了创业投资运作的专业化、机构化和制度化,是创业投资的高级形式,也是现代创业投资的主要和主流形式,并于年代来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根据国家发改委意见指出,引导基金对创新经济起到如下具体作用: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系的建立为创新经济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二、通过对处于成长期风险企业的投资,引导基金加速了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三、作为一种权益性的投资方式,引导基金不仅为企业的科技创新投入资金而且起到资金放大作用。推动中小高新企业发展。以国内上海、深圳、北京、苏州等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主要运作模式有三点:一是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方式运作的政府主导型创投机构。二是地方性政府通过财政出资设立的创投引导基金。三是地方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我国经济面临下滑和通缩的可能。中央政府及时出台了4万亿元的投资刺激方案,愿意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引导基金不仅必要并且可行。我省部分县市也相应尝试由政府出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三亚市政府计划出资60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在我国的创业资本中,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以及少量的政府主导型的银行科技贷款和新技术产业融资担保基金等,规模小、渠道少。种种融通资金的障碍和创业资本缺乏的现状导致了我国科研力量的弱小,科研成果的闲置。有报告表明,我国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取得经济效益的比例约为10%-1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60%-80%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来汇集富有的个人、实业企业、大型机构以及政府的资金,以此改善和拓宽创业投资基金的来源,加快我国科技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创业投资大多将资金投入于高科技产业,是一种高风险投资。要想获得投资的成功,必须通过对科技和产业发展走势的准确把握,敏锐捕捉真正具有创业性的高成长型企业的投资商机,切实把握市场脉搏,考虑各个阶段的风险系数等。我市近年来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创新投资机制方面已经做了不少努力,如成立了海口中小企业担保投资公司、海口市创新产业投资公司,随着这些企业的运作,我市针对中小企业的创新产业投资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应的管理团队。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就可利用专业的基金管理人高瞻远瞩的投资眼光和敏锐的风险意识,全面分析各种风险因素,精心评估拟投资企业,并有效参与所投资企业经营决策和提供优质经营管理服务强化其资本控制力,最大限度地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资金营运的安全性,从而实现资本增值。为贯彻国家、省、海口市科技创新的政策精神,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建设创新型城市,现拟设立海口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如何设立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模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省科技厅与财政部门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海口创投负责创业投资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选择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制定投资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决策投资项目、投资后对企业(项目)进行的管理、以及股权套现等实际性责任。科技厅及有关专家组成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审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报告;审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审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年度补偿方案;审议批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管委会不直接干预、参与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拟订为4亿元,省财政部门出资1亿、开行出资2.5亿、省内大企业参股出资5千万。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只是做为杠杆对科技型中小型企业起到推进带动作用提高知名度达到更好的融资效益。二、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在我国的技术创新过程中,科技成果转化始终是一个薄弱环节,大量科技成果不能进入产业化或者在产业化过程中因资金匮乏而夭折。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国际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为大量创新创业者提供急需的权益资本和管理辅导。我们将重点放于海口、洋浦、三亚等地区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种子期或早期,这体现了以政府引导基金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明间奉贤投资基金及海外基金都喜欢投资于项目企业的中后期,特别是已经看到可预见的商业利润的时候才投进来。种子期与导入期对于大多数项目公司来说是一个具有高度风险的时期,是他们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也是最难引入投资基金的时期。以政府通过优惠政策及股权担保等措施确保这类基金投资于科技企业初创期,将商业性投资基金经常投资于中后期的这个阶段向前推移,从而弥补了传统商业性投资基金的不足,为地方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省政府应有计划进行扶持,由引导基金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政府主导的为支持产生发展或科技创业型企业发展而建立的基金,其主要功能就是通过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提高政府对产业的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创业企业技术创新及产业结构的顺利调整。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的过程中,要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一、基金的运作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主要是通过引导和放大进行运作。“引导”是指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舍弃部分或全部商业利益的方式,吸引装业化投资机构及其管理团队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全部或部分投资于政府希望投资的领域和阶段。“放大”是指通过“伞型”投资方式,使政府资金产生放大倍数,达到支持更多投资项目的效果。由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处于种子期、创业期的中小高新企业进行引导投资或匹配投资。达到信用放大,吸引其他战略投资者等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实现资金放大。通过“母基金”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到民间资本,包括海外资本中。与民间资本、海外资本结成一个整体进行运作,达到与国际国内机构合作引资放大基金的目的。“政府+民间资本+海外资本”,是以政府为基础加上了民间与海外资本,是三者相融合的股权投资基金。政府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引入国外资本,实现多种资本的相互融合。这种运作模式不仅增加了资本实力,而且有利于资源的优势互补。二、基金的管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与监督制度。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⑴自我管理海口创投既设董事会,又设管理团队,由基金公司自己管理基金公司的资产。、在公司内部形成“三权分立”机制,即基金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占有权分别由基金公司董事会、管理团队和财务监督部门行使。在这种情形下,基金公司的管理团队和财务监督部门作为基金公司董事会的两种不同代理人,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对基金公司董事会负责,尽善良管理义务。⑵委托管理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海口创投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其中,海口创投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决策。通常不另行委托专门的托管机构(如银行)来托管其资产,而是由海口创投直接在银行设立一个独立的基金帐户,并聘请基金会计师对其进行监督和审查。尽管基金的财务报告也通常由管理顾问机构代为制订,但资金的占有权仍由海口创投拥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应当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敢于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三、需政府解决的问题创业投资作为一种高风险投资,单个项目出现亏损的概率较大,但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时,就必须要求所投资的每一个项目都能“保值增值”。这导致国有创投企业在运作中普遍过于保守,对真正需要创业投资支持的创业早期企业望而生畏。创业投资必须通过资本退出实现投资收益,其退出方式多种多样。但是,按照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转让对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只能在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进行,因而不得不放弃更多的市场转让机会。创业投资的项目评估有其特殊规律,特别是对新创建企业进行投资,被投资企业的有形资产并不多,对各种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更是有别于成熟企业。但是,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决策对某个创业项目进行投资时,国资管理部门往往要求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一般国有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所提交的评估报告经认可后,方可实施投资,使得不少项目最终不了了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要求有关部门适应创业投资的特殊规律,将其资产不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考核,而是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经商财政部,对过去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设立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由于其都是按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组织,将他们的资产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有较大难度。但是,对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