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服务类)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规范表述(使用)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禁止设置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禁止设置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禁止设置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设置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设置6.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禁止设置7.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设置8.将设置地域性同类项目业绩或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要求的禁止设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提供需求和使用的依据说明)9.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禁止设置(相关法规有明确适用范围要求的,如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10.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投标人提供“三项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禁止设置11.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企业认证禁止设置12.中国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证禁止设置13.中国AAA级“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禁止设置14.“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禁止设置15.CMMI认证(能力成熟度模型)禁止设置16.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禁止设置1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禁止设置218.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禁止设置19.CCCS客户联络中心标准体系认证禁止设置20.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及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禁止设置2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27001)禁止设置2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9001)禁止设置2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14001)禁止设置2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OHSAS18001)禁止设置2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禁止设置26.国家职业核心能力培训认证禁止设置27.TL9000认证(电信行业质量体系标准认证)国际认证禁止设置28.ISO20000(IT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国际认证禁止设置29.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资质禁止设置30.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禁止设置31.印刷绿色印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中小学教科书印刷项目强制使用,其他印刷项目限制使用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32.要求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及质量保证金等禁止设置33.要求供应商出具公开网站可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禁止设置34.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禁止设置35.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在以往质疑案例中出现并导致质疑事项成立的禁止设置36.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禁止设置37.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禁止设置338.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禁止设置39.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禁止设置40.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禁止设置41.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禁止设置42.设定履约期限明显不合理(如软件开发项目交货期为30日历日)合理设置43.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44.苛刻的验收办法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规范表述(使用)45.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禁止设置46.样品评审评审因素未量化、表述模糊的禁止设置47.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试用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禁止设置48.对服务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提供供应商确认的、相应的证明材料49.星号条款的设置超过技术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或同一招标项目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打*号条目在10个以上的不超过技术条款总数量的20%50.原则上不能设置“#”号条款,如项目金额较大、必设技术参数较多,需要设置“#”号条款,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原则上不能设置“#”号条款,如项目金额较大、必设技术参数较多,需要设置“#”号条款,不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51.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禁止设置452.将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禁止设置53.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禁止设置四、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规范表述(使用)54.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禁止设置55.评分标准中设置的评审因素,未明确说明查询相关信息的公开渠道禁止设置56.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的禁止设置57.去掉最低报价的禁止设置58.要求地域性业绩禁止设置59.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等模糊表述,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禁止设置60.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禁止设置61.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评分标准应当具体量化,同等打分因素分值梯度设置合理且要与评审因素指标一一对应62.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的禁止设置63.提出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基础上,“优于”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是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禁止设置64.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禁止设置65.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的;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合理设置66.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行业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合理设置67.分值设置与服务质量、服务需求无关合理设置68.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合理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