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规范性文件制定、消防执法活动的法律审核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案件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法律审核是指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法律审查、核实的工作。本规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第三条法律审核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公平、公正、有错必纠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法律审核实行事前审核。依照本规则确定的法核事项未经审核,办案单位和个人自行报请审批的,审批责任人不得予以审批。第五条法律审核应当实行专任审核。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为本级法律审核部门(以下简称法核部门),审核人员由支队法制科、大队(科)的专职或兼职法制员担任。法核人员不能同时为该规范性文件起草、案件办理的主办人员。第六条法律审核以法核人员签名并加盖法核印章为审核凭据。第二章审核内容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审核是指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对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进行的法律审核。消防机构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则。第八条案件审核主要包括:(一)除当场处罚外,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等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二)采取传唤、查封、扣押、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停止举办等行政强制措施。第三章审核程序第九条规范性文件草案须先经业务部门领导,联合起草的经主办业务部门领导审核后,报法核部门进行法律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法律审核一般于三个工作日内审结。法律法规对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案件审核程序及要求:(一)法核部门接到移送审核的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属审核范围、材料齐备的,应当受理。(二)案件审核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办案人员作出书面、口头说明,也可以由审核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三)行政案件法律审核在行政处罚告知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进行。(四)一般案件在二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五个工作日内审结。法律法规对案件时限有规定的除外。(五)对退回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按照法核部门的意见及时办结。(六)对重大、复杂、疑难和有争议的案件,法核部门可以提请支队执法例会决定。第四章审核权限第十二条总队法规处负责对总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支队、大队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办案部门报总队法规处进行法律审核:(一)对单位拟作出罚款处罚,数额超过30万元的;(二)拟作出没收产品或违法所得处罚,数额超过20万元的。第十三条支队法制科负责对市、州支队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律审核。支队所属城区大队办理的消防行政案件由支队法制科进行法律审核。第十四条大队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报支队法制科法律审核:(一)对单位拟作出罚款处罚,数额超过10万元的;(二)对个人拟作出罚款处罚,数额超过2万元的;(三)拟作出没收产品或违法所得处罚,数额超过5万元的;(四)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五)涉及重大火灾事故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六)拟作出停产停业处罚,影响较大,须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批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第十五条法核部门负责对移送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法律审核意见。法律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超越法定的职权范围;(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相抵触;(三)具体规定是否适当;(四)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十六条经法核部门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应将其退回组织起草的业务部门修改后再报请审核。第十七条法核部门负责对移送审核的行政案件提出法律审核意见。法律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受案、立案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管辖;(二)办案人员是否取得相关执法主体资格;(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五)违法嫌疑人认定是否准确;(六)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正确;(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办案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违法调查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越权办案、执法不当等行为;(八)量罚是否恰当。审查拟处罚的意见是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之内,是否公正合理,有无畸轻畸重、降格处罚、重复处罚的情况,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九)法律文书制作、填写、送达是否合法、规范。第十八条经法核部门审核的行政案件按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法律文书齐全的,由审核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办案人员报办案单位领导审批决定;(二)对定性不准或处理意见不当的案件,法核部门提出变更或撤销意见,退回办案人员;(三)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法核部门列出补查提纲,退回办案人员继续调查补充证据,待补查完毕后再移送法核部门审核;(四)违反法定程序、尚不足以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法核部门应当书面指出违法事项及纠正意见,送办案人员纠正,同时应签署同意意见,由办案人员报本级消防机构领导审批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审核部门应当签署不同意意见,并书面注明违法事项及处理意见,随案卷退回办案人员。(五)对法律文书不齐全、不规范的案件,由法核部门退回办案人员纠正后再呈报审核;(六)对违法行为轻微或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由法核部门签署意见后,退回办案人员报办案单位领导审批决定。第五章审核责任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案件办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出现执法过错的,依照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以及执法过错责任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条法律审核实行责任审核制度。因法核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出现执法过错的,法核人员对依本规则应审核的内容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法律审核统一使用的《阅卷笔录》,单独编号成册,独立存放。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执行情况纳入各级执法质量考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