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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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公司信访工作职责,理顺信访工作流程,及时妥善处置信访事件,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电网公司《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及省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各部门职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访工作原则: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做到件件有着落,公正、合理、妥善、及时处理问题;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地解决问题。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办公室为公司信访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具体负责:1.公司本部群众来信来访、上级机关和有关单位转交公司的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2.根据来信来访反映的信访事项,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共同接待,研究处理意见或按职责范围和属地管理原则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处理;3.组织或参加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督查督办;4.协调公司领导接待群众来访事宜;5.制定公司信访工作制度,负责公司系统信访人员的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第四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为公司信访工作承办单位,负责公司交办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按职责范围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部门、单位来信来访的处理。具体负责:1.本部门、单位范围内的来信来访的处理;2.公司交办的来信来访的接待、调查处理、答复、结果反馈;3.本部门、单位信访资料的整理和存档。第三章业务分类及处理分工第五条电网建设类。凡涉及电网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电力项目规划等方面的信访事项,为电网建设类。由发展策划部处理,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第六条安全监察类。凡涉及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环境污染与环境保护、供用电安全等方面的信访事项,为安全监察类。由安全监察部处理,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第七条生产技术类。凡涉及电力技术改造、城乡电网改造、科技项目开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运用、工业卫生等方面的信访事项,为生产技术类,由生产技术部处理,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第八条用电营销类。凡涉及供用电管理、电费、电价及营销服务质量、窃电等方面的信访事项,为用电营销类。由营销部负责处理,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第九条人力资源类。凡涉及劳动就业、工资、企业用工、职称学历、复转军人安置录用、干部管理、教育培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工伤鉴定、职业病鉴定等方面的信访事项,为人力资源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理,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第十条基建类。凡涉及电网项目基本建设施工管理、在建项目质量、技术管理、动迁、补偿等方面的信访事项,为基建类。由基建部负责处理,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第十一条党建类。凡涉及党内选举、处分、党龄、党籍等方面的信访事项,为党建类。由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处理,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第十二条纪检监察类。凡涉及检举揭发、控告、反映领导干部贪污腐败;检举揭发所属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国有资产流失;电网企业行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社会用户投诉等方面的信访事项,为纪检监察类。由监察部负责处理,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第十三条经济法律类。凡涉及电力法律法规、电力合同;电力企业民事、经济等法律纠纷方面的信访事项,为经济法律类。由办公室负责处理,各关部门(单位)配合。第十四条安保类。凡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及企业内部保卫工作等方面的信访事项,为安保类。由保卫部负责处理,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第十五条后勤保障类。凡涉及有关劳动保护、房产维护等方面的信访事项,为后勤保障类。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处理,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第十六条离退休类。凡涉及有关离退休人员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及离退休政策方面的信访事项,为离退休类。由离退休服务中心负责处理,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第十七条申请帮扶类。凡涉及职工及家属生活困难等方面的信访事项,为申请帮扶类。由工会负责处理,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第十八条农电管理类。凡涉及农电合同工及农电管理工作等方面的信访事项,为农电管理类。由农电工作部负责处理,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第十九条综合产业管理类。凡涉及综合产业管理、集体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信访事项,为综合产业管理类。由综合产业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第二十条反映或要求解决其它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酌情归口有关部门处理。第四章信访事项处理工作流程第二十一条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处理工作流程:受理登记分办承办答复复查复核。第二十二条受理登记。信访事项属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管理层面的受理。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来访人信访事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信访事项办理流转单》(见附件3),对来访人的自然情况、联系方式、来访类别、主要诉求详细填写,并由来访人签字确认,同时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附件1)。信访事项属于公司管理层面的受理。公司信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来访人信访事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信访事项办理流转单》,对来访人的自然情况、联系方式、来访类别、主要诉求详细填写,并由来访人签字确认,同时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第二十三条分办。信访事项属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管理层面的分办。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根据来访人信访事项安排具体人员承办,重大事项向公司信访管理部门报告。信访事项属于公司管理层面的分办。公司信访管理部门根据来访人信访事项按职责范围,批转有关部门、单位承办。重大事项呈公司领导阅示,并按领导批示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单位承办。第二十四条承办。信访事项属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管理层面的承办。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安排具体人员承办。承办人员接到《信访事项办理流转单》后,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拟定答复意见。承办公司分、转办的信访事项,应按限期办理,并按要求上报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向公司交办部门说明情况。信访事项属于公司管理层面的承办。根据公司信访业务处理分工,承办部门、单位接到《信访事项办理流转单》后,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拟定答复意见。承办上级单位分、转办的信访事项,应按限期办理,并按要求上报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向上级单位说明情况。第二十五条答复。信访事项属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管理层面的答复。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填写《来访事项答复意见审批单》(附件4),经部门、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来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附件5),并填写《来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签收单》(附件6),由来访者本人签收。信访事项属于公司管理层面的答复。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由承办部门或单位填写《来访事项答复意见审批单》,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来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填写《来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签收单》,由来访者本人签收。第二十六条复查。信访事项属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管理层面的复查。对于信访人因不服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的,可依法提出复查申请,由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信访管理人员领访到公司信访管理部门。公司信访管理部门应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复查申请条件的,可不予复查,同时告知信访人相关理由。对符合复查申请条件的,接受复查申请。复查申请采用书面方式,并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办理单位的主要答复意见、申请复查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公司受理信访人提出的有效复查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附件7),答复中应载明信访人申请复查的事项和要求,经复查核实的情况,复查意见及依据,不满意复查意见的救济渠道等。信访事项属于公司管理层面的复查。对于信访人因不服公司办理部门、单位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依法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公司信访管理部门领访到省公司,提出复查申请,请省公司信访管理部门复查。第二十七条复核。信访人对公司出具的复查意见不服提出复核申请的,可由公司信访工作人员领访到省公司申请复核。复核申请采用书面方式,载明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公司根据省公司信访部门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的意见执行。对需重新办理的信访事项重新办理,但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复查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对不需重新办理依法执行信访程序终结的及信访人仍以信访形式提出相同诉求的,可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附件8),对信访人的诉求不予受理。但应当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第二十八条信访秩序。公司信访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公司本部信访秩序,保卫部配合。对信访人非正常行为要进行劝阻、教育,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遇有突发情况,要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公司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及公安机关报告,妥善处置。第五章信访事项的督办第二十九条督查督办职责。1.检查反馈。公司信访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单位信访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和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具体工作采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重要时期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增强督查督办工作的覆盖面和实效性。2.督促落实。公司信访管理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结信访事项,对进展缓慢的及时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避免出现重复和越级信访事项,强调信访案件“首办责任制”,重视解决好初访案件。3.提出建议。公司信访管理部门要指导责任单位依据政策、法规,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4.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区域、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公司信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分清责任,理顺关系,加强协调调度,积极推进案件的处理,案情重大或情况紧急时,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协调,提高信访案件办理质量。第三十条督查督办的内容。1.进京上访事项。2.到省公司上访事项。3.到地方党政机关上访事项。4.就同一信访问题重复到公司的上访事项。5.信访人采取非正常上访行为造成不良影响事项。6.公司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决定的信访稳定工作事项。7.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久拖不决,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8.重要、重大信访事项。9.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信访事项。第三十一条督查督办的程序。1.对督查督办内容中规定的信访事项,由公司信访管理部门及时向责任单位下达督查督办通知单(附件9),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应具体明确责任人,同时报公司信访管理部门。公司信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督办事项的督查。2.对涉及人数众多、涉及面较广的重大群众性上访事件,由公司信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协调、落实处理。3.督查督办情况,由公司信访管理部门每季度汇总一次,报公司维稳工作领导小组。4.有关单位领导接到信访事项督查督办通知后,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对重要疑难信访案件实行领导负责制,及时妥善处理。处理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报公司信访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督查督办的方式。1.督办方式分为发函督办、督办单督办、派人督办、电话督办等方式。2.公司信访管理部门根据信访事项的情节和轻重缓急程序,采取相关的督办方式进行督办。第六章信访信息的收集与报送第三十三条信息收集。1.转变作风,变职工群众上访为领导干部下访。公司信访管理部门及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要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了解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捕捉苗头性、倾向性的信访信息。2.加大调查调研力度,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根据职工群众提供的情况,加以梳理,列出专题,及时向公司信访管理部门报告,尽可能地组织人力,有目的地进行调查了解,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专题信息。3.公司信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每月通报一次情况。4.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开展专项交流,获取专项信息。5.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的通讯手段获取信息。第三十四条信息报送。公司信访管理部门收集信息后要细致筛选、鉴别,并进行综合整理、分析,预测公司信访工作的发展趋势,及时捕捉苗头性问题,报送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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