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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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工作制度一、指导思想根据《党章》,并参照《梨树县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政班子的能力建设,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领导班子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切实促进学校的发展,制订本制度。二、议事决策原则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2、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事项;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3、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中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支部审议讨论的,按照支部议事规则执行。三、重大事项的范围1、重大决策(1)学校章程;(2)学校规章制度;(3)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4)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5)校内机构的设置与调整;(6)重大改革方案;(7)师资队伍建设方案;(8)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方案;(9)年度经费预决算;(10)教职工聘任方案;(11)教职工工资分配方案;(12)教职工奖惩制度;2、重要干部任免(15)中层及以下干部和重要岗位的人事安排;3、重大项目安排(16)重大基建项目、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及调整;(17)年度设施设备的调整及购销;4、大额度资金使用(17)预算外10000元以上大额经费的支出等。四、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1、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还需要经过支委会讨论决策的,可按照实际情况召开校务会扩大会议或支委会扩大会议,联合召开。2、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须有规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领导必须到会。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召开校务会议的,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议予以确认。五、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1、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提出。如该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完成调研,并将有关材料、信息整理后一并上会审议。2、列入议题。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确认是否列入校务会议的议题。3、提前通知。召开校务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或以书面形式送达与会人员。4、讨论决定。校务会议由常务副校长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的分管领导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常务副校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常务副校长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有关意见校务会应作详实记录。5、正式行文。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常务副校长签发,由校办制发并分送。6、校务公开。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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