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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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讨论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县城管系统依法行政,对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及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东政办〔2017〕1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环卫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过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的启动,由各执法部门提出,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法制部门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六)法制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五条法制部门收到执法部门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部门及时补充。第六条法制部门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一)以书面审核为主;(二)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部门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三)必要时,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四)必要时,组织政府法制部门、本机关法律顾问或其他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第七条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八条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法制部门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第九条法制部门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部门。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第十条执法部门对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部门复审。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对法制部门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一条本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是第一责任主体,应主动开展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二条法制部门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应当严格审核标准,规范审核流程,法制部门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部门入卷归档。第十三条本机关执法部门、法制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市,县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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