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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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纳税人学校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收入——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三种形式:投资、借款、拨款不征税的具体规定收入——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性资金•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税【2008】1号文: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不征税收入的后续管理规定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免税收入的区别收入——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国债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持有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在应付利息日确认收入实现。中途转让的,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收入实现。中途转让或中途购买的,其计算公式: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国债利息国债转让收益(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企业持有2011、2012、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限售股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形式重于实质因股权分置改革企业代个人持有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解禁前已转让的,现再转让时,由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支出支出——利息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本省。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金融企业公布,或者是实际贷款利率。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支出——企业员工服饰费用•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包括购买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扣除凭证。(一)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二)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三)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四)以实物形式发生。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提供有效凭证时间: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支出——税前扣除凭证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支出——税前扣除凭证税前扣除凭证分类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支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查补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也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已提取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处理不溯及既往,提取余额以后年度使用。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已在以前年度计提折旧或费用摊销进行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消除重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2011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哪些?苏财税[2011]8号《关于下发获得2010年度和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苏财税[2010]47号《关于公布获得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苏财税[2011]23号《关于公布2011年度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45号《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管理方式:审批改为自行申报•申报类型:清单申报、专项申报•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在管理上的区别:申报表不同、附报资料不同、后续管理不同。•强调下: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目前还没有审批项目,只有备案和自行申报。•后续管理100%监管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政策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上的区别: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处理专项申报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因追补造成多缴税款的处理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股权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小型微利企业•2011年,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同时适用20%的税率。•2012、2013、2014、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3+1(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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