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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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交通运输部2011年1月11日交质监发〔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部属各单位:根据我部预案管理体系建设及预案管理需要,我部组织修订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予发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交质监发〔2006〕647号)同时废止。本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特别重大(Ⅰ级)事故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是我国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行业指导预案。请按照本预案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关预案。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急组织机构填写附件1中相关内容,请部内各单位填写附件2中相关内容,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部质监总站。联系人:桂志敬联系电话:010-65292704、65292788传真:010-65292971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切实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事故预防与应对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运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和编制应急预案,满足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1.2.1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年11月1日施行);(5)《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施行);(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施行);(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8)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部长令第1号,2007年3月1日施行);(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第17号令,2009年5月1日施行)。1.2.2相关应急预案(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9日发布);(2)《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1月23日发布);(3)《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09年3月9日发布);(4)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09年5月12日发布);(5)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09年1月5日发布);(6)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应急预案》(2009年2月17日发布)。1.3事故分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列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加固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按照人员伤亡、涉险人数、经济损失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重大(Ⅱ级)事故、较大(Ⅲ级)事故和一般(Ⅳ级)事故。事故等级确定标准见表1。表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事故级别死亡失踪人数涉险人数重伤(或急性中毒)人数经济损失(万元)特别重大(Ⅰ级)30及以上30及以上100及以上10000及以上重大(Ⅱ级)10-2910-2950-995000-10000之间较大(Ⅲ级)3-93-910-491000-5000之间一般(Ⅳ级)1-21-21-91000以下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或管辖水域发生的(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外),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由国务院责成的、需要由交通运输部处置的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本预案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和编制应急预案。1.5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应急管理工作要保障工程人员和其他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任务。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积极实施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应对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政府领导、各司其职。在交通运输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指导下,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现场救援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充分发挥行业的技术优势和协调作用,依法指挥事故救援,组织、参与调查处理和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服从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工作。(3)整合资源、协同配合,科学应对、快速高效。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开发,建立应急咨询专家库,提高应急决策水平和指挥协调能力。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密切协作,建立应急处置的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1.6预案体系(1)总体预案: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层级的两预案作为我国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突发事件的部门总体预案,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2)专项预案: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下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我国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行业指导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急处置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是交通运输部应对特别重大(Ⅰ级)事故的规范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3)地方预案: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层级预案分别由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制订并公布实施,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4)项目预案: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层级预案包括项目总体应急预案、合同段应急预案(包括现场处置方案)、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应急预案。在项目开工前,按照交通运输部及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设单位根据自然环境、工程规模和自身条件,制定本项目总体应急预案;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总体预案,结合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地质、水文和气候等实际情况,编制合同段应急预案,以及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应急预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建设单位备案。2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体系构成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部门级(交通运输部)、地方部门级(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级(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三级应急组织机构构成。2.2国家部门级应急组织机构2.2.1机构构成国家部门级应急组织机构由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急工作组、技术专家组等构成。日常状态下的应急管理工作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应急状态下,视情况可设立现场督导组,前往事故现场依法组织、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国家部门级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图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2.2.2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由交通运输部部长任组长,主管副部长、安全总监任副组长,安监司、办公厅、政法司、科技司、公路局、水运局、搜救中心、质监总站、海事局、救捞局等相关业务司局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应急状态下的主要职责包括:(1)决定启动或终止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应急响应,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宣布进入或解除应急状态;(2)负责统一领导特别重大(I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协调省际之间工程应急资源和应急人员的调度指挥;(4)根据国务院要求或应急处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督导组,并派往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5)当事故应急工作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2.2.3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状态下的施工安全应急管理常设机构,具体职责由质监总站和相关部门承担。质监总站主管副站长任办公室主任,质监总站工程安全处以及相关司局业务处室领导任办公室成员。日常状态下,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处理,以及建设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和演练;参与对重大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应急状态下,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对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承办事故预警、应急响应、现场处置等信息的接收与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传达并执行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协助其他应急工作小组完成有关工作。2.2.4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Ⅰ级事故应急响应时自动成立。由交通运输部内相关司局共同组建,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工作组由三个小组组成。综合协调小组:由办公厅主任任组长,质监总站、安全监督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厅、安全监督司、科技司、公路局、水运局、质监总站、搜救中心、海事局、救捞局、通信中心等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保持与各应急工作小组的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负责与各应急协作部门的沟通联系;负责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搜集、分析、汇总应急工作情况,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并统一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和其他相关部门;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新闻宣传小组:由政策法规司司长任组长,政策法规司分管副司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司相关处室人员及新闻办联络员组成。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应急预案》要求,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向社会通报事故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指导地方应急管理机构新闻发布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总结评估小组:由质监总站站长任组长,由其他应急工作小组、技术专家组、部直属科研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跟踪应急处置,对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及效果等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对应急工作的经验与教训进行总结,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应急工作结束后,对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及危机公关等进行系统性评估,提出完善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综合协调小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Ⅰ级事故应急响应时自动解散;总结评估小组、新闻宣传小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散。2.2.5现场督导组现场督导组是由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安委办要求,或发布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响应时,或根据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求,负责组织成立,派往事发地的临时机构。现场督导组职责:由应急领导小组指定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参与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组织技术专家开展现场督导,提供工程建设方面的技术支持,防止事态扩大或发生衍生事故;从行业角度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分析报告;必要时向应急领导小组请求调用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当国务院统一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交通运输部应派出部级领导参加;当国务院其他部门统一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交通运输部应派出司局级领导参加。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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