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农商行(农信社)外聘律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农商行(农信社)法律事务工作体系,规范外部律师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维护农商行(农信社)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机构外聘律师暂行办法》,结合农商行(农信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外聘律师,是指农商行(农信社)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为农商行(农信社)提供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调解、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法律文件的起草等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第三条农商行(农信社)聘请的外部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委托律师。(一)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农商行(农信社)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长期委托协议,在协议期限内,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农商行(农信社)提供协议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二)专项委托律师是指农商行(农信社)针对某一特定法律事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为农商行(农信社)办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2-第四条外聘律师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需选聘、兼顾发展原则。农商行(农信社)应将近期需求与长远发展相结合,根据业务需要,确需聘用外部律师的,应予以聘用,内部法律事务岗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和配合。(二)公开公平、审核把关原则。农商行(农信社)应公开透明地开展外聘律师工作,并设定统一标准,择优选聘,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应严格审核把关律师事务所及选派律师的资质,确保工作的质量与成效。(三)平等自愿、合同管理原则。农商行(农信社)与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工作的规范与科学性。第五条农商行(农信社)外聘律师工作主要由法律事务部统筹管理,具体包括外聘律师的沟通联络、聘用、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等。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农商行(农信社)各部门及辖属各分支机构(含各农商行(农信社)各级支行、营业部、“三农”贷款专营中心、分社、储蓄所,以下统称“农商行(农信社)各级支行”)。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一节准入条件-3-第七条应聘专项委托律师或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司法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1年以上,证照齐全,合法经营;(二)除特殊情况外,律师事务所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应位于距离县城直线距离50公里范围之内。(三)产权清晰、组织架构健全、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专业的运作模式;(四)拥有3名以上的专职执业律师;(五)近1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在编人员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六)精通金融法律事务,有成功运作金融法律事务的案例。第八条选派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效律师执业证,且持证3年以上;(二)熟悉与农商行(农信社)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擅长金融法律事务,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三)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能依法维护农商行(农信社)的合法权益,无违法违纪行为;(四)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及沟通协调能力。第二节受聘律师事务所及选派律师的职责第九条受聘律师事务所的职责(一)对选派的执业律师进行监督管理;-4-(二)当选派的执业律师无法胜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委托工作时,应农商行(农信社)要求及时更换选派律师;(三)当农商行(农信社)有重大或紧急法律事项需要律师事务所集体决议时,应及时准确响应;(四)认真积极处理农商行(农信社)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第十条选派律师的主要职责:(一)接受农商行(农信社)委托,参与案件的诉讼、仲裁和调解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二)应邀为农商行(农信社)出具法律意见书;(三)就农商行(农信社)业务所涉及的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意见;(四)应邀为农商行(农信社)相关法律事实进行见证;(五)接受农商行(农信社)委托,代表农商行(农信社)与其他单位谈判,争取有利于农商行(农信社)的条件;(六)接受农商行(农信社)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十一条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除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包括:(一)草拟或审查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审查业务规章制度;(二)定期或不定期地主动为农商行(农信社)披露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三)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5-(四)协助农商行(农信社)内部法律事务岗工作人员处理农商行(农信社)相关法律事务和协助本行(本社)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五)完成农商行(农信社)交办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十二条专项委托律师的职责依据双方的委托约定,同时在双方签署的协议上予以明确。第三节外聘律师的选聘第十三条农商行(农信社)在下列情形下,可以采用外聘律师方式开展机构法律事务工作:(一)内部法律事务岗工作人员的水平与能力,未能满足当前法律事务工作要求;(二)法律关系复杂,或涉及政府部门等非正常因素的;(三)因枉法裁判,导致农商行(农信社)败诉需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四)案件处于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没有抵押财产或抵押财产不足偿债,需外聘律师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五)根据商业惯例、工作性质需要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六)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七)存在其他需要聘请专项委托律师或常年法律顾问的情形。第十四条审批与选聘-6-(一)申请立项1、各需求部门认为,本部门的法律事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填写《外聘律师申请表》(见附件1),说明案件或法律事务的情况及存在问题,需聘请律师办理的理由等,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上报法律事务部审核,一并上报的资料包括需外部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相关材料。2、法律事务部认为农商行(农信社)法律事务需外聘律师的,应对外聘律师需求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外聘律师申请表》上出具意见。3、经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提交的外聘律师申请需求,按农商行(农信社)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格审批和监督,并审核立项。(二)准入申请应聘律师事务所要以书面形式向申请部门提出应聘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应聘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规模、收费标准、办案经验等,并填写《律师事务所自荐表》(见附件2)及《派出律师简历》(见附件3)。(三)资格审核1、资格初审。申请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准入条件,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结合实际情况推荐律师事务所。2、资格复审。法律事务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推荐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审查、筛选,必要时可向本行(本社)-7-申请,组织派员进行实地考察,从而确定候选的合作律师事务所。3、建立备选库。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建立合作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划分合作类别。(四)选聘1、经审批同意立项后,法律事务部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开展外聘律师工作。根据法律事务的复杂、紧急程度、代理金额的大小,外聘律师的方式包括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其中,单一来源方式适用于代理金额较小且情况紧急或已为农商行(农信社)提供法律服务且经评价同意续聘的情况。2、拟聘请的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及服务价格确定后,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批。(五)签署协议经审批同意与农商行(农信社)授权后与选定的律师事务所签署法律服务协议。第十五条法律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范围、主要内容、工作时间、计费方式、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终止协议等情形。第十六条法律服务费可采取总额包干、计件收费、计时收费等计费方式,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一)法律服务事项的具体内容;(二)工作量、业务复杂程度;(三)律师事务所规模;-8-(四)律师的经验和能力;(五)农商行(农信社)的支付能力;(六)其他可能影响法律服务费支付的情形。第十七条原则上,常年法律顾问为一年一聘。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用的,重新签订协议。专项委托律师为一事一聘。约定的法律事项办结,委托关系即终止。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发布之前已聘用外部律师的,可按原约定期限继续聘用。聘期届满后,按本实施细则重新确定是否续聘。续聘工作,由接受法律服务的部门或农商行(农信社)各级支行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第四节评价考核第十九条农商行(农信社)应每年对受聘律师事务所及派出律师的进行评价考核,并以综合评价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评价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业务质量、工作成果、职业道德等。第二十条常年法律顾问的评价考核(一)使用常年法律顾问的部门或农商行(农信社)各级支行应在法律服务结束时填写综合评价表(见附件4),对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做出综合评价。(二)对常年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评价,常年法律顾问综合评价得分80分以上的,可续聘,且在专项法律服务上,优先获得受聘机会。-9-第二十一条专项委托律师的评价考核对专项外聘律师实行一事一评,即根据法律服务协议约定事项的办理结果进行评价。第二十二条受聘的律师事务所或选派律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一)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代理资格的;(二)因工作态度、职业道德、越权代理等主观原因,给农商行(农信社)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三)律师存在私下收取对方当事人好处等不正当行为的;(四)被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五)其他可能给农商行(农信社)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需要解聘的。第三章监督规定第二十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外聘律师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农商行(农信社)内审、监察部门或上级有关单位进行投诉、举报。第二十四条与选聘工作有关的相关责任人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在外聘律师过程中徇私舞弊,未如实反映情况,提供-10-虚假资料的;(二)与提供服务的律所互相串通损害农商行(农信社)利益的;(三)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及泄密行为的;(四)选聘律师过程中干预员工依法履行职责或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如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过错导致农商行(农信社)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农商行(农信社)外聘律师实施细则法律事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1、外聘律师申请表2、律师事务所自荐表3、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简历表4、常年法律顾问综合评价表5、外聘律师实施细则一图二表-11-附件1外聘律师申请表呈审单位:(公章)年月日类型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委托律师□方式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预计费用(万元)缓急一般□紧急□呈审单位的意见(申请理由)经办人:年月日负责人:年月日法律事务部的审核意见经办人:年月日-12-负责人:年月日经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经办人:年月日说明:1、申请理由包括:案件或法律事务的情况,需聘请律师办理的理由;2、法律事务部、经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为同意或不同意并说明理由。附件2律师事务所自荐表填表日期:名称地址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简介事项参考内容说明-13-团队建设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执业律师人数;在编人员是否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实力和声誉社会影响力如何,业内知名度如何,办理银行法律事务律师的数量、经验及素质如何社会关系社会关系资源和脉络如何工作效率承办案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提供其他法律咨询的效率如何工作效果承办的案件结果如何,实现债权效果如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质量如何收费标准承办案件收费方式和费率如何服务态度服务理念如何,满意度如何,是否遵守律师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14-与我行(社)的合作情况案件的跟踪和案件进展情况的汇报是否及时,能否主动采取措施确保我行(社)债权实现最大化,能否勤勉尽责律师事务所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年月日附件3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简历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出生地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健康状况婚否家庭住址职业、执业资格名称、时间、证书号码熟悉的专业、有何专长掌握外语的语种及听说读写能力全日制教育学历学位毕业院校系及专业-15-在职教育学历学位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工作简历奖惩及工作业绩情况(证明材料附后)备注事项律师事务所意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