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第一编著作权法第一章著作权制度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版权。作者权。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无传播即无权利”。著作权法律制度随传播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而产生并进一步发展。(二)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三、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一)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二)建国后著作权制度的发展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同年6月3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四、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渊源1.《著作权法》及其附属法律2.其他基本法律3.司法解释4.国际条约五、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形物体。2.著作权对象利用的特殊性。所有权只能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而作品则具有上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对于所有权不能就同一内容数次处分,而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却可以处分多次。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所有权存续是永久的,只要原物不灭失,所有权就将永远存在。5.著作权具有人身依附性,而所有权则表现为单独的财产权性质。(二)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著作权是实行自动保护原则,而商标权实行的是注册原则。2.受保护的条件不同。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志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三)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发明创造的构思、内容。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会发生交叉。第二章著作权客体第一节作品一、作品的概念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二、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1.独创性,即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2/282.可复制性。三、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别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三章著作权主体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1.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2.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继受主体享有的著作权是从原始著作权主体那里取得的。3.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之间的区别在于:(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而继受主体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2)原始主体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则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1.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指拥有作品中的全部财产权及全部人身权利的主体。2.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仅拥有作品中的部分人身权利或部分财产权利的主体。(三)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划分是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划分的。内国主体包括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主体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第二节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一、作者的确认1.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2.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第三节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三、特殊的著作权主体——国家第四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3/28内不使用,那么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许可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2.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有: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1.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2.合作作者的条件:(1)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1.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2.演绎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作者,但演绎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并不得阻止他人对原作品的再次演绎。4.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1.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1.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2.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第四章著作权内容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性质1.著作人身权(MoralRights),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为作者人格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精神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作者享有的人身权。其含义均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2.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4/281.发表权: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收回权:是指作品在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以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为条件而收回已公开发表的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尚未对此作出规定)。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1.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2.著作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1.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行为的权利。2.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3.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4.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5.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6.改编权: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原作与改编作品的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的差异,但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点同样会反映在改编作品中。7.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8.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9.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10.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1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2.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三节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一、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一)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有手续主义”。(二)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取得制度。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1.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1)公民的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5/28(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