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建筑工程事故案例分析湖南建工集团主讲:李文2017.11.1前言安全事故-------这是一个古老而沉重的话题:从事故的后果来看,有的导致人员的伤害,有的导致设备的损坏,事故无情的夺取了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给他们的家庭和亲人造成终生无法弥合的巨大伤害。死者长已矣,生者唯叹息,血与泪的教训让人刻骨铭心。古人云:前车之覆,后车之鉴。通过以往的事故案例,可以知道哪些是正确的行为,哪些是错误的行为,事故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才能使我们少犯错误,避免事故的发生;我们选择了最近几年部分典型案例,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责任分析、应吸取的事故教训等。同时案例分析均以各地安全生产监督局的事故分析报告为依据,对事故具有进行权威性的解读。目录2011年9月10日上午8时20分许,在位于西安市未央路凯玄大厦项目施工现场,因脚手架架体整体突然坍塌,致使正在该大厦东立面整体提升脚手架上进行降架和外墙面贴面砖施工及清洁的12名作业人员,自19层高处坠落,造成10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现场死亡7人,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3人),直接经济损失约890万元。一、项目工程概况凯玄大厦项目所在的莲湖区北关村属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3年第一批城中村改造村的批复》中确定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范围。2008年11月16日北关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杨长安,委托代理人王顺民)与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徐捷,总经理黄永根。)签订凯玄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11月1日,北关村委会与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郭成喜)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008年12月25日,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任逸卿。无资质证书,属个体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约定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工程中标后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实体,实行独立经营核算,自负盈亏。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项目部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指定所属第四分公司作为该项目的责任管理单位。西安凯玄大厦项目位于西安市未央路与玄武路路口东北角,该工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2层地上30层,总高108.5米,建筑面积56000平方米。2009年下半年开始基坑开挖,2010年6月开始桩基施工,2011年5月主体封顶,目前室内已完工,正在进行20-23层外墙面砖擦缝工作。外墙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周边总长182米,架体分为三个升降单元,架体高度4层约14米。2011年8月20日整体提升脚手架自30层下降到20层,事发时正在进行20层到23层外墙面砖铺贴施工。二、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勘查情况凯玄大厦工程20层位置(高度61.3米)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东面南侧及南面共13个机位为一个升降单元,其中东面南侧5个机位中有4个机位(长度22米)的架体全部坠落至室外地面损毁;在该单元其余9个未坠落机位的架体中,与降架坠落架体紧邻的东面南侧1个机位上的定位承力构件已全部拆除,其余8个机位的定位承力构件有少部分被拆除;坠落4个机位的架体与南侧紧邻架体竖向断开,结构上没有形成整体,南侧紧邻架体上端有局部撕拉变形;剩余9个机位中多数防坠装置被人为填塞牛皮纸、木楔、苯板等物,致使防坠装置失效;坠落架体部位的建筑物上仅残留附墙支座、电葫芦、倒链及挂钩,均未发现明显变形和撕拉痕迹;坠落至地面的架体残骸由于抢险救人工作的移动,已无法看到原状。从架体残骸中找到的坠落机位的4个吊点挂板中,有2个完好,另外2个断裂成为4块,只找到其中的3块,断裂面有部分陈旧性裂痕;由于该升降单元南面大部分承力构件尚未拆除,该单元架体处于下降工况前的准备阶段;架体坠落时气象情况为中到大雨。三、事故原因(一)事故直接原因经调查分析认定,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脚手架升降操作人员在未悬挂好电动葫芦吊钩和撤出架体上施工人员的情况下违规拆除定位承力构件,违规进行脚手架降架作业所致。(二)事故间接原因1、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无资质违规承揽承包凯玄大厦建设工程并组织施工,对施工现场缺乏严密组织和有效管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凯玄大厦外墙装饰和脚手架升降作业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和工艺,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等强制性监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3、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职责,将工程分包给无专业资质的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施工现场统一监督、检查、验收、协调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4、西安凯玄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村一组)在凯玄大厦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完全取得建设工程相关手续违规进行项目建设,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5、西安市城改、规划和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6、自8月下旬开始,包括西安市在内的陕西关中地区连续10余天降雨,事发当天西安市天气仍然是中到大雨,脚手架因受长时间雨淋而超重超载,也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西安“9·10”重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梁涛,男,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聘用的凯玄大厦项目架子工领班。严重违反脚手架升降操作规范,在外墙装饰作业人员未撤离脚手架的情况下,带领操作人员违章进行脚手架降架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严小松,男,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聘用的凯玄大厦项目架子工。违反脚手架升降操作规范,在外墙作业人员未撤离升降架的情况下,盲目启动电动葫芦进行脚手架降架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3、吴昌平,男,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聘用的凯玄大厦项目外架作业负责人。对架子工人员资质审查不严和脚手架降架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第5款、第64条第1款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4、李太和,男,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聘用的凯玄大厦项目外墙装饰作业负责人。未按规定指挥施工人员进行外墙清洗作业,疏于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第1款、第65条第1、2款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5、郭大安,男,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凯玄大厦项目部安全负责人。负责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对施工现场和外架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不严,对在外墙作业人员未撤离的情况下进行脚手架降架的严重违规行为未能进行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第1款、第62条第2、5款、第65条第1、2款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6、杜祥勇,男,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凯玄大厦项目部生产技术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与组织,为加快工程进度,违规安排外墙装饰与降架作业穿插进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第2、5款、第64条第1款、第65条第1、2、3款、第66条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7、范政,男,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凯玄大厦项目部总负责人。不具备建筑施工相应资质违规承揽工程和组织施工,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第1、5款、第64条第1款、第65条第1、2、3款、第66条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8、田宏斌,男,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凯玄大厦项目部总监代表。负责项目施工现场日常监理工作,在施工人员进行外墙清洗和脚手架降架作业时未进行旁站,未能发现并制止降架和外墙清洗人员违规同时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第2、3、4款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9、何斌宏,男,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际出租方。盗用深圳市特辰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私刻假公章、伪造假合同、出租假设备(脚手架),将个人从市场上购买拼装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租赁给不具有相应作业资质的项目承包人使用,缺乏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交底以及施工中的技术指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9条、第60条、第61条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0、王顺民,男,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村一组副组长、凯玄大厦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在凯玄大厦项目未完全取得相关手续情况下违规进行建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第65条第2款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1、杨长安,男,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村一组组长、凯玄大厦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对凯玄大厦项目报批和建设管理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西安市人民政府责成莲湖区人民政府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其予以经济处罚。12、任仲平,男,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凯玄大厦施工项目部经理,违规承包工程和组织施工,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第1、2、3款、第66条之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二级建造师资质。13、罗建斌,男,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凯玄大厦项目施工管理单位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施工监管职责,与无资质的单位签订项目施工承包协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第1、2、5款、第65条、第66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款之规定,撤销其四分公司经理职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二级建造师资质。14、徐枫,男,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场一部部长,凯玄大厦施工项目部经理。在实际工作中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第1、2、5款、第65条、第66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款之规定,撤销其市场一部部长职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一级建造师资质。15、景旬祥,男,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第5款、第65条第1、2、3款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款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16、黄光裕,男,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对凯玄大厦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分管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第1、5款、第65条第1、2、3款、第66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款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17、黄永根,男,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第1、5款、第65条第1、2、3款、第66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款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3款之规定,由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予以上年个人收入60%的经济处罚。18、徐捷,男,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全面领导公司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3条第3款对其进行诫免谈话。19、郭和平,男,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凯玄大厦项目部总监。对项目监理工作管理松懈,对现场监理人员资质审查把关不严,疏于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