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PA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考点1】法律规范的种类(P6)(2015年单选题)【解释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由假定(条件)、模式(处理)和后果(制裁)三部分构成。【考点2】法律渊源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普遍性的社会关系,如《刑法》、《民法总则》。(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如《公司法》、《证券法》。【解释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抵触基本原则。【解释2】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可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4.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保、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法规。5.规章(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2)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保、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规章。(3)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6.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7.国际条约或协定。【解释1】我国的法律渊源承继成文法传统,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解释2】法律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考点3】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1.法律关系特征: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1)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绝对法律关系以“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所有权等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等。(2)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它以“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债权法律关系。3.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另一方是违法者。刑法是最典型的保护型法律关系。4.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权利能力在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消灭。包括居住在境内或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未出生的婴儿无权利能力,植物人有权利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②16周岁以上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限制行为能力人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注意10周岁的时点)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注意:10周岁以下是指“小于”或“等于”10周岁,不同于不满10周岁。(2)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时同时产生。在终止(注销登记,注意非吊销)时同时消灭。(3)国家。国际公法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发行国库券),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总结】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1)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继承:继承普通合伙资质,需要一致同意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继承有限合伙资质,直接可以;(3)不能成为公司的董、监、高;(4)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5)票据上的签章无效;(6)不能申领个人卡;(7)民事行为不一定有效。5.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6.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1)物。(2)行为。(3)人格利益(例如尊严)。(4)智力成果。【考点4】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1.行为。指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合同行为。(2)事实行为。与表意无关。如侵权、创作、发明、拾得遗失物、添附、合法建造。2.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不受人控制),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3.★单方法律行为:委托代理的撤销、授予代理权、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行为、债务免除、放弃权利。合同是最常见的双方法律行为,决议是多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可以附义务。4.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2017年新增)根据法律行为效果的不同划分。(1)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其中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权利人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2)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5要式法律行为: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可以口头)、担保合同是书面形式。6.★实践合同(交付时,合同成):保管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考点2】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1.★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合同单方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有法定代理人帮助、纯获益、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有效2.其余:无效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有法定代理人帮助、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有效2.其余:效力待定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撤销、可变更,双方都有权利撤销。欺诈、胁迫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无效乘人之危可撤销、可变更无效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无效恶意串通;违反公序良俗、法律或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法律禁止经营无效“法律”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即民事行为不因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而无效。(2)此处的“法律”特指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无效。【注意】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合同有效2.欺诈VS胁迫VS乘人之危VS重大误解VS显失公平(1)受欺诈而为:故意导致对方错误认识而为。知假买假不构成(2)受胁迫而为: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3)乘人之危而为:处于危难境地+被动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利益(4)重大误解:较大损失。不包括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5)显失公平: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种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订立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主动干预。3(2)撤销权属于形成权。(3)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行使(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注意】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被撤销之日起计算。(4)一经撤销,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不需要主张或是否经法院确认。【考点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种类:行为能力欠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代理能力欠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代理权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处分能力欠缺物权行为。例如,卖不所于自已所有的房产。合同行为,有效【必背】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2.★后果:行为能力欠缺狭义无权代理的合同追认权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承担催告权(无论善意恶意)均可催告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撤销权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考点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特征:将来的、不确定的、双方约定的、合法。条件不得与行为性质相违背(如法定抵销),条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德。2.条件VS期限: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3.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4.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考点5】代理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其行为包括申报行为、申请行为、诉讼行为。2.不得代理的行为:人身性质(如立遗嘱、结婚等);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如表演、讲课等);违法行为。3.代理权的滥用VS无权代理代理权的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无效、连带责任)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注意】越权代理≠越权代表:越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越权代表订立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4.★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相对人善意+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代理有效,被代理人负责【考点6】诉讼时效的概念1.诉讼时效届满:不丧失起诉权,但丧失胜诉权(债务人主动提出、一审期间提出、法院不主动),时效具有强制性。2.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2)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必背】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必背】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3.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期间超过,不丧失起诉权和实体权利。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期间一过,丧失实体权利;除斥期间法院可以主动审查;为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4.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时效的情形除外。【考点7】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1.★种类起点年限情形普通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短期1年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智)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商)③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蠢)④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猪)长期4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最长权利被侵害时起20年所有合同,最长诉讼时间适用时效的延长,不适用中断中止等规定。2.起算:(1)附条件或附期限: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或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定有履行期限:宽限期届满(若债务人明确拒绝:则自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起算);(3)侵权行为:伤害明显为受伤之日;伤害当时未发现为确诊之日;4(4)请求他人不作为: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时起算。例如要求他人保密。(5)国家赔偿: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6)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考点8】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1.★中止VS中断:原因发生时间效果中止客观因素:(1)不可抗力、(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