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第三条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党委依照职责范围,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二)研究制定集团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战略性决策事项;(三)研究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指示;2(四)讨论决定以党委名议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以及向下属部门发布指示、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五)讨论决定本企业党办、工会及其它有关部门向党委请示裁定的重要问题。(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任免、调配、考察、奖惩以及后备干部的选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七)对企业重大改革作出决定。(八)讨论决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和公司党员大会。(九)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十)需要党委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第三章议事程序第五条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党委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问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第六条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确定之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第七条党委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时间,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3第八条召开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党办负责人列席党委会议;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第九条党委会议决定重要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应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第十条党委会议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第十一条党委会议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明确给有关委员负责落实,党委职能部门负责催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分工委员要向党委阐明原因。第十二条党委会议由党办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撰写会议纪要。第十三条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4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第十四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第十五条党委决定的事项,党委书记本人或指定副书记及时向缺席的委员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书记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第十六条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党委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书记汇报。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委复议。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第四章议事纪律第十七条党委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第十八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个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个人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组织汇报。第十九条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成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委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5第二十条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归集团公司党委。第二十二条各基层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制度,确保职责明确,分工落实。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