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鉴定及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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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及奖励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加强科技成果鉴定及奖励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科技厅的有关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一)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指适用于经济建设、满足人民物质生活需要和国防建设需要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以及为科学技术服务的科技情报、标准、计量等研究成果。(二)理论研究成果:指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理论成果。(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科技成果。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本单位科技创新部门负责我院科技成果的鉴定、上报登记、申报奖励等组织管理工作,各事业部/项目组应按本细则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第二章科技成果的鉴定形式第四条科技成果应经过严格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其鉴定形式有:(一)检测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经国家、部门或省市许可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指标测试、性能考核、作出鉴定结论。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聘请3~5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二)会议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作出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由7~15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三)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被鉴定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作出鉴定结论。组织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职称)。(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任务下达单位(即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不得作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要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对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承担保守秘密的义务。第三章科技成果鉴定具备的条件第五条凡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横向项目、自拟项目取得的能独立应用的、具有充分的科学技术依据与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或有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成果均可申请鉴定。按其类别应准备下述技术资料,如与组织鉴定单位规定有别,按实际鉴定要求准备:(一)应用技术研究成果1.技术鉴定(准备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1)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2)研究工作总结报告;(3)技术总结报告;(4)性能测试报告;(5)用户使用或试用情况报告;(6)国内外同类技术及应用情况对比(含查新)报告;(7)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推广应用方案等;(8)实物照片。2.设计定型(准备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1)科研项目协议书(含补充协议);(2)研制总结报告;(3)企业军标详细规范(含更改件);(4)检验报告;(5)使用单位使用报告;(6)关键工艺总结报告;(7)工艺审查报告;(8)质量审查报告;(9)标准化审查报告;(10)财务报告;(11)产品介绍和照片;(12)GF报告审定表(复印件);(13)设计文件、图纸分类归档编号清单;(14)工艺文件分类归档编号清单;(15)过程文件清单;(16)主要原材料、配套件清单;(17)主要工艺装备、专用设备和测试仪器清单;(二)理论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根据国家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精神,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情报研究成果均不组织会议鉴定。鉴于这种情况,本单位规定以上成果完成后须请5位外同行专家对项目进行函审鉴定。1.理论研究成果送审时需附如下材料:(1)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应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全国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一年以上);(2)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3)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收录的情况或应用单位意见或其他有关应用证明材料。2.软科学研究成果送审时附如下材料:(1)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2)调研情况报告;(3)专题论证报告;(4)总体研究报告;(5)试行情况报告(附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情况证明);(6)国内外研究情况报告等。评审理论研究成果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1)对项目研究目的和意义的评价;(2)该成果的论点、论据是否正确,有关数据是否正确;(3)该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学科比较,其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达到的实际水平;(4)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应补充经过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及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审软科学研究成果意见主要内容包括:(1)鉴定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2)是否达到项目要求的标准和目的;(3)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的效果;(4)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第四章科技成果的鉴定第六条项目完成后,如果要提出进行成果鉴定,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执行中的创造发明点决定申请专利。在审查鉴定申请时,要进行申请专利的提醒和建议。科技成果申请鉴定的步骤是:(一)项目组应在鉴定前一个月,按本细则第五条的条件要求,准备好有关技术、学术资料,并填好《科技成果函审、鉴定申请报告表》。(二)本单位科技创新部管理人员应对该成果技术资料的完整性、研制人员排序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并对成果的密级提出初步意见,并上交至分管院领导,审核通过后提交至本单位院长办公会审查讨论并签署审核意见。(三)研制人员一经排序审定后不能再变更,对因研制人员排序发生争议而又未妥善解决的科技成果,科技创新部不予受理。对明显违背研制人员排序原则的成果,科技创新部应与项目组及有关人员协商解决。科技创新部根据上述单位的审查意见及成果的性质、水平、社会经济效益与任务来源等情况,提出鉴定的形式、类别及申报的组织鉴定单位等意见后,再由项目组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第七条我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或我院两个以上项目组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经各单位/项目组协商后,共同或委托一方(一般应是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填写申报材料,但委托方应出具委托书。未经同意,合作研制的任何一方不得私自申报鉴定。第八条科技成果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鉴定。鉴定由科技创新部组织实施。具体事务工作,一般由项目组负责协助。鉴定所需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我院规定的范围在该项目经费中支出,技术合同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应考虑鉴定时所需的经费。第九条会议鉴定程序:(一)会议鉴定应设立鉴定委员会专家测试组(已经专业检测机构测试并出具检测证明的不设立)与资料审查组,负责对该成果的主要技术指标的检测与技术资料的审查,并写出相应的测试与资料审查报告,经小组成员签名后作为正式文件。为便于工作,检测与资料审查可在鉴定前进行。(二)鉴定时,项目组应将成果的有关技术或学术资料,提供给鉴定委员会,应用技术成果有条件的还应进行现场操作演示,鉴定委员对成果的科学意义、技术水平、社会经济效益及推广应用价值与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提出评价意见。(三)组织鉴定单位聘请的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主任委员(或组长),根据鉴定委员的评价意见,汇集、整理成对该成果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内容主要包括:(1)鉴定所需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善;(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能独立应用的阶段成果应达到任务阶段的技术要求);(3)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该成果的特点、独创性及水平;(4)实践检验的效果(使用单位证明)、应用范围和推广应用方案的可行性;(5)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算、分析的可能性;(6)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四)鉴定后,项目组应及时将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填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经科技创新部审查合格后,打印6~8份,汇同成果的实物照片交科技创新部,报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签章。第十条函审鉴定程序:函审鉴定时应先打印好《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随《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一并交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盖章后,再由鉴定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被鉴定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作出鉴定结论。(一)函审组由5~9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二)函审材料中该成果的测试报告必须是由经国家、部门或省市认可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指标测试后出具的报告。(三)鉴定后,项目组应及时将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填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经科技创新部审查合格后,打印6~8份,汇同成果的实物照片交科技创新部,报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签章。第十一条检测鉴定程序:(一)组织鉴定单位同意进行检测鉴定后,项目组及有关人员即可将成果样机(或样品)送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指标测试、性能考核作出鉴定结论,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聘请3~5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二)项目组根据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与评价及查新报告等资料,按本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要求,写出鉴定证书草稿。经科技创新部审阅修改后,正式打印鉴定证书。汇同检测证明及有关资料(一式六份),报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签章。第五章成果的登记与奖励第十二条科技成果鉴定后,项目组应积极做好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和准备申报科技奖项工作。第十三条对拟申请国家级科技奖项、省科学进步奖或者市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项目组应在科技创新部门组织下准备相关申报准备工作,具体以当年当次报奖通知为准。第十四条东莞市科技进步奖在一般在每年三月分发布评奖的通知。第十五条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条件1、项目应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评估或省(部)级相关部门或特殊行业审定、登记、准入或专利授权等;2、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属于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3、项目权属没有争议或者异议;4、项目实施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在本单位以外的2个以上单位中实施应用。5、成果登记。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先进行成果登记,取得成果登记号。成果登记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系统进行办理。第十六条只有在获得东莞科学技术奖,且在众多成果评选中名列前茅且得到优秀的成果,方可被推荐至广东省进行评奖。第十七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中增列科技著作内容(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图书)。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须提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软科学研究成果出具评审证书,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审定出具的批件、检测报告等科学技术评价证明。第十八条对已获部(委)、省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成果,经部(委)、省推荐可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组应填写《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按要求附上有关技术资料与推广应用证明材料,经主管院领导审查并由院长办公会审批,由科技创新部报请有关部(委)或省科技厅审查并向国家奖励办公室推荐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奖进步奖的奖励。第十九条凡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理论研究成果,项目组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奖申报书》,附上论文、著作及有关学术材料,经科技创新部审查并由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由科技创新部报请国家教育部或省科技厅审批后向国家奖励办公室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奖励。第二十条凡符合国家“发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科技成果,即符合下列条件:(1)前人所没有的;(2)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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