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反垄断法问题的提出:一、垄断是什么?二、为什么要反垄断?三、如何反垄断?一、垄断的概念和危害1、垄断的概念生活中“垄断”的涵义?经济学意义上“垄断”的涵义?法学意义上“垄断”的涵义?A静态的垄断概念:一种市场结构。当一个市场处于由一家企业或少数几家企业控制的状态,便是垄断。目前世界上存在的垄断组织有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等;B动态的垄断概念:一种企业行为。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排斥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即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卡特尔: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一致,形成垄断联合。卡特尔的各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务上均保持自身的独立。•辛迪加:指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通过订立协议,统一采购原材料和销售商品,形成垄断联合。这些企业在生产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销售上失去独立,由辛迪加统一处理。•托拉斯: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实行全面合并,形成垄断联合。这些企业在法律上、产销上均失去独立性,由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部业务和财务活动。企业成为托拉斯的股东。•康采恩:分属不同部门的大企业,以其中实力最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结成垄断联合。不仅包括工业部门,还包括运输业、商业、金融和服务等行业的企业,通常以金融控制为基础,其核心为大公司,或大银行。这些大公司又是持股公司,控制参加康采恩的企业,掌握和支配高于本身资本额若干倍的众多企业。2、垄断的危害(1)排斥竞争,危害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2)侵害消费者利益;(3)损害效率,抑制创新;(4)不利于实现经济民主。请注意,垄断并非一无是处,而是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因而反垄断法应正视垄断的复杂性。传统观念认为,通过网络提供传统公共服务的产业,如电信、电力、煤气和供水服务等,通常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在这些行业中,过多企业的进入可能导致传送网络和其他设施(如电缆、输油管和铁轨)的高成本的重复建设,因而在这样的行业中,保持一家或少数几家大企业的垄断地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正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前总裁西奥多·维尔所宣扬的那样,电话,从其技术本质上来说,应当以垄断的形式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才能最有效的运行。二、反垄断法上对垄断的分类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因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而获得极强的市场权力,但其在行使市场权力过程中滥用了这种权力,以致在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了竞争。(1)企业具有市场优势地位,是构成该种垄断行为的前提;但具有市场优势地位并不必然违法。(2)如何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商品的替代性、潜在竞争者等因素。(3)实践表现:暴利价格行为、搭售、附条件交易、低价倾销、价格歧视等。美国微软垄断案在上个世纪末,美国上演了一出波澜壮阔的反垄断大剧。美国联邦政府联合十八个州的政府共同起诉美国高科技产业的头号功臣--微软公司,理由是微软公司不正当地利用其在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将IE浏览器和Windows捆绑销售,从而使得其竞争对手网景公司的Navigator网络浏览器丧失市场,因而构成垄断。2000年6月,一审法院认定微软公司垄断罪名成立,并要求微软公司必须拆分为两个公司。微软不服,上诉。半年后,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地区法院重新审理。最终,在继任法官的积极斡旋下,微软公司与司法部和9个州于2001年11月达成了和解协议。检控方撤回起诉,微软也作出了让步,包括承诺给予其他计算机厂商更大的自由。2、垄断协议:即卡特尔,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们通过合谋、协议或默契等方式限制竞争。如欧佩克、彩电业“峰会”。(1)行为主体必须为两个以上,单个经营者不能构成。(2)实践中垄断协议形式多样,有协议卡特尔、决议卡特尔和事实卡特尔几种。(3)卡特尔具有二重性,因而不宜一概而论,对于价格卡特尔、限制数量卡特尔、划分市场卡特尔,一般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予以禁止。对于利大于弊的卡特尔,可以考虑豁免。“彩电峰会”的背后90年代末,国内彩电市场达到饱和,加之出口不畅,彩电生产能力相对过剩。为了刺激消费,彩电企业只好降价。经过连续几轮的降价,彩电行业的利润率已降至5%左右。2000年6月9日,9家彩电企业的负责人在深圳集会,宣告成立“中国彩电企业峰会”,形成彩电企业价格联盟。减产、限产、保价、提价成为峰会主题。峰会推出彩电最低限价,并宣布从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新价格,各类彩电价格平均上涨至10%。峰会规定,凡低于最低限价的产品均视为质量和性能没有保证的。峰会还决定,峰会单位将联合组成调查团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者将被逐出峰会。6月21日,第二次峰会在南京召开,议项为逼迫峰会成员涨价。7月12日,第三次峰会召开,继续维持前两次会议的限价口径。2007年8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报,通过该部门价格监督检查司立案调查,认定“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又称方便面中国分会)及相关企业涉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违反《价格法》。发改委责令其立即改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并将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3、经营者集中(垄断性企业合并):经营者通过合并、并购、联营等方式增强市场控制力并最终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波音和麦道的合并。(1)根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要保护有效竞争,维持高效率的市场结构,就必须对企业合并进行控制。(2)反垄断法并不一般性地禁止企业合并,而是反对和禁止具有反竞争效果的企业合并或控制。(3)“经营者集中”可以表现为企业合并、购买股份、购买财产、订立合同、人事兼任等情形。4、行政垄断: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为体制转型国家所特有。(1)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常常表现为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2)行政垄断是官商勾结的产物,是政府体制改革不彻底的后遗症。(3)行政垄断因为外在于市场,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因而对市场竞争机制的破坏尤其严重。(4)行政垄断在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具体表现为限定交易、地区封锁、招投标中的歧视性资质要求等行为。湖北汉川政府红头文件下达“喝酒任务”据新华社2006年4月7日报道,湖北省汉川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红头文件,给市直机关和各乡镇农场下达喝酒任务,全市各部门全年喝“小糊涂仙”系列酒价值总目标为200万元,完成任务的按照10%奖励,完不成的通报批评。这份“喝酒文件”全名为汉川政办发(2006)11号《关于倡导公务接待使用小糊涂仙系列酒的通知》。通知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养殖场,办事处、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湖北云峰酒业有限公司是最早来我市落户的引进企业之一,其生产的“小糊涂仙”酒去年跻身“中国白酒品牌20强”。2005年该企业纳税超过1300万元,是我市纳税过千万的六家企业之一。而目前该酒在我市的市场份额却很低,为此,我市公务接待倡导使用云峰酒业生产的“小糊涂仙”系列酒。这份文件还附有《各地各单位使用和促销小糊涂仙系列酒分解表》,合计起来,2006年全市“小糊涂仙”系列酒计划销售额为200万元。三、国内外的反垄断实践1、美国反垄断著名案例(1)美孚石油公司案约翰·洛克菲勒开的这家公司被指控以收购竞争对手、迫使铁路公司向对手实行歧视性待遇等措施来垄断石油业。美孚石油公司也控制了大约九成的市场份额。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定这家公司罪名成立,最后它被拆散成34家公司,其中包括目前世界最大的石油公司埃克森、莫比尔、Chevron和Amoco等公司。这些后来的新公司股票价值实际上都上涨了,使得洛克菲勒比以前更加有钱。(2)美国烟草公司案美国烟草公司被控以杀价竞争等方式垄断香烟业,独霸美国烟草市场95%的份额。1911年被判有罪,拆成16家公司,存活下来的最大两家是R.J.雷诺兹和英美烟草公司。(3)美国钢铁公司案美国钢铁公司被控因规模庞大而形成对钢铁贸易的垄断,控制了2/3的市场。1920年最高法院作出裁决:规模本身并不构成垄断。因此案失利,联邦政府的反垄断大案沉寂了约20年之久。(4)美国铝公司案美国政府从1945年初开始,一直将这家公司告到二战结束后,旨在终止这家公司对铝品市场的垄断。最后政府把战时铝制品的生产厂卖给雷诺兹铝业及凯泽铝业公司,扶植起一个竞争性的市场。(5)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案1969年,IBM被控垄断计算机市场,手段是:将软硬件捆绑在一起、宣布尚不存在的机器的生产计划、使顾客推迟了与竞争对手签合同、为大学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津贴等。当时IBM的市场占有率为65%。这是美国政府在微软案前与计算机有关的最大一起反托拉斯官司,前后共打了13年。1982年,司法部撤消了此案。(6)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案1974年,AT&T被控利用其在市话服务上的垄断势力排斥长话及电话设备的竞争对手。双方在1982年IBM官司结束的同一天达成调解,AT&T保持长话业务,但同意在1984年把市话业务让独立出去的7家本地电话公司经营。(7)英特尔公司案199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宣布:Intergraph公司诉Intel垄断罪名不成立。Intergraph公司位于亚拉巴马州,是一家生产工作站和计算机图形芯片的厂商。原先政府起诉英特尔非法行使垄断势力,不让包括Intergraph在内的3家电脑制造商取得重要的技术资料。1999年3月8日,Intel与FTC达成庭外和解,但是Intergraph随即上诉。这次,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认定,Intel的行为无明显的托拉斯倾向,同时还驳回了Intergraph对Intel非法垄断微处理器市场的指控,因为Intergraph尚未进入这一领域与Intel竞争。2、国内的反垄断实践98年3月,信息产业部在原邮电部和电子部的基础上成立。本着“政企分开、转变职能、破除垄断、保护竞争、权责一致”的原则,开始了邮电分离、政企分开的政府体制改革。这时的中国电信作为原邮电部的直属企业,占有市场99%的份额。99年2月14日,中国电信被一分为四——分拆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卫星通讯和国信寻呼4个公司,不久国信寻呼并入中国联通。这样将移动资产从中国电信中剥离出来。2001年11月,国务院对中国电信进行再次分拆,将北方10省与中国网通、吉通重组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新网通);西北和南方21省成为分拆后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2年5月,重组后的新中国电信和新中国网通正式挂牌。这样我国电信领域形成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铁通公司加中国卫星6家基础电信运营商和4000多家增值电信、无线寻呼企业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目前已没有一家电信运营商的市场份额超过40%。四、反垄断法对垄断的规制(一)垄断控制模式1.结构主义垄断控制模式:立法的着眼点在于控制行业的集中度而对行业集中状态进行干预。以美、日为代表。社会心理表现为仇视大企业,大即是坏。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2.行为主义垄断控制模式:垄断地位本身不受法律规制,反垄断法只对垄断企业的行为作出评价。以法、德为代表。代表了世界反垄断立法发展的趋势。1984年美国撤销对IBM的指控。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也反映在对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经营者如何进行惩罚方面。(二)垄断认定原则1.本身违法原则:指某些协议或行为本身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质,一旦出现即为违法,无需花时间去证明。1898年,美国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就司法部移送的“美国诉艾迪斯顿管材与钢铁公司案”做出判决。该案被告——铁管制造商签订了限定其产品价格的协议。法院认定它们的行为是非法的,其恶意串通事实“本身”(未调查该事实对竞争的影响),就足以追究公司的责任。由此,形成了“本身违法”的审判原则。2.合理原则:指某些协议和行为不仅限制了竞争,而且造成了垄断弊害时,才应加以限制和禁止。这是对本身违法原则的补充。合理原则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11年审理“美国标准石油公司案”时创设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即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