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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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第二节垄断协议行为第三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第四节经营者集中行为第五节行政垄断第六节反垄断法的执法与法律责任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的概念二反垄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垄断的概念(一)垄断的形成(二)垄断的经济学和法学含义(三)垄断的分类(一)垄断的形成从作为生产交换中的独占意义来说,垄断有着久远的历史,但作为一种显著的社会经济现象出现,则始于资本主义社会垄断是竞争的对立面,也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垄断(monopoly)垄断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垄断的原因:(1)规模经济。如果对于一个市场的全部需求,只能容纳一个厂商获得,多一个厂商都会便利所有厂商亏损。(2)对生产要素的垄断。一旦生产者控制了整个行业的产品原材料,而其他生产者无法获得这种原材料时,那么,该生产者就成为该行业的垄断者。(3)法律保护。例如,专利保护。(4)特许经营。政府在某个行业内授权某家厂商垄断经营某种产品被称为特许权。特许经营的例子很多,大到公用事业、邮政、广播媒体,甚至是奥运商品,小到区域性的垄断商品,比如校园内等。(5)网络经济。网络经济的方兴未艾使得网络经济成为垄断的另一个原因,这与规模经济比较相似,所不同的是网络经济是通过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而作用于市场需求方面的,因为人的需求行为是相互影响的。(二)垄断的经济学和法学含义1、经济学中的垄断是一种市场结构。一般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即独占;第二: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即除完全竞争之外的所有市场结构,包括垄断竞争、寡占和独占;第三:广义的垄断,既指垄断竞争、寡占和独占在内的市场结构,又指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完全竞争是指竞争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市场结构。完全垄断是指整个行业中只有一个生产者的市场结构。垄断竞争是指许多厂商生产和销售有差别的同类产品,市场中既有竞争因素又有垄断因素存在的市场结构。寡头垄断是指少数几个厂商控制着整个市场中的生产和销售的市场结构。不完全竞争是指某些行业因具有经营规模越大,经济效益越好,边际成本不断下降,规模报酬递增的特点,而可能为少数企业所控制,从而产生垄断现象。2、垄断的法学含义垄断是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1)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2)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3)主观方面是谋取超额利益。(4)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5)具有违法性。(三)垄断的分类1、以成因分类2、以垄断组织形式分类3、在反垄断法中的用途分类1、以成因分类经济垄断——通过市场竞争,产生的垄断自然垄断——一个经营者出现后,即排除了其他经营者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该市场的必要,而自然取得了该市场的垄断地位国家垄断——最高政府机构决定由国家控制的垄断权力垄断——基于法律规定获得的垄断权,如知识产权行政垄断——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或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2、以垄断组织形式分类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卡特尔卡特尔是最早出现的、也是最简单的垄断组织形式。它是生产同类商品的大企业,通过签订关于产品价格、销售市场、生产规模等协定而建立的垄断组织。比较流行的卡特尔有三种:①划分销售市场的卡特尔;②规定统一价格的卡特尔;③规定生产规模的卡特尔。辛迪加辛迪加是同一生产部门的少数大企业通过签订关于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料的协定而建立的垄断组织。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其商品销售、原料购买,都必须由总办事处统一办理。托拉斯托拉斯是由若干生产同类商品的大企业或产品有密切联系的大企业互相联合而组成的垄断组织。在托拉斯内,一切有关生产、销售和财务等等业务,均由托拉斯理事会统一处理,而原来的企业主则成为托拉斯的股东康采恩康采恩是由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大企业联合组成的垄断组织。参加康采恩的既有单个的企业,又有其他的垄断组织如辛迪加、托拉斯;既有工业企业,又有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以及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其中最大的银行或企业则是这个庞大复杂组织的核心。康采恩最明显地表现出帝国主义时期银行垄断资本和工业垄断资本相结合的特点。垄断组织作为经济组织形式,本身是中性的,没有合法和违法之分,只有当他们以限制竞争、取消市场为目的而形成,或实施了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才因其危害性而违法,成为规制对象垄断组织与垄断之间的联系是:1、垄断组织是垄断的载体和存在方式之一2、垄断组织的一部分和垄断同一,如价格卡特尔3、垄断组织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违法性垄断3、根据在反垄断法中的用途分类狭义垄断:独占寡头垄断广义垄断: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联合限制竞争等其他分类:合法、非法垄断国内、国际垄断欧盟认为Google全球垄断威胁日益加剧Google善于用搜索引擎改造我们的世界。搜索,已经不止是一个动词,而是一个描述互联网需求的集合名词。二、反垄断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一、概念——是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市场中的组织和个人之间竞争关系以及国家在管理市场竞争关系中发生的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调整对象1、为争夺市场权力而发生的垄断和限制竞争的关系2、国家管理市场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时发生的关系《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配套实体规章2010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三个《反垄断法》配套实体规章,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节垄断协议行为一、概念和特征二、类型三、危害霸王条款打破公平竞争原则2007,贺岁档两部重量级影片《满城尽带黄金甲》和《伤城》即将上映,一场所谓的“双城”大战将一触即发。然而,就在双方蓄势待发之际,《黄金甲》一支冷箭射到了《伤城》阵营,令《伤城》片方措手不及,那就是《黄金甲》与全国数字院线签署垄断放映协议,即从2006年12月14日到2007年1月14日,整整一个月时间内,全国数字院线只能放映《黄金甲》,而不得放映《伤城》、《三峡好人》、《面纱》、《大电影》、《门》等任何贺岁影片。数字院线:我们不签就意味着拿不到拷贝一、垄断协议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垄断协议是指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二)特征1、主体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和经营团体。2、合同、协议、决议或者其他联合行为。3、目的和后果是限制或排除正常市场竞争。相关法条《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除外规定《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二、垄断协议类型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实施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限制购买或开发、联合抵制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案例】浙江省温州市工商局对该市7家从事燃气经营的公司签订统一市场价格的行为,依据该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进行了调查处理。重庆市工商局对市内三家氧气生产销售企业通过协议分割市场、统一并抬高氧气销售价格的限制竞争行为,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三家企业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点评】随着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深入和执法经验的积累,一些省份的工商部门积极参与推动地方立法,并依据各自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经营者之间通过垄断协议划分市场、固定价格等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查处。通过地方性法规在立法上的适当补充,使得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型垄断、限制性竞争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竞争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反垄断执法领域也获得必要的拓展可以被豁免的垄断协议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为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危害垄断协议往往造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以及阻碍、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第三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市场支配地位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行为的危害性百度遭遇中国网络反垄断调查第一案多家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对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反垄断调查,并处1.7亿元罚款。《反垄断法》第1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上述资料表明,百度已经完全获得了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一、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1、界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2、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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