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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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法律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法律风险管理责任,提高法律风险管理能力,有效应对法律风险,确保中国集团公司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增进公司创造价值的能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全体员工(含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于法律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对企业产生负面法律责任和后果的可能性。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风险责任是指一切未执行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计划而应承担的责任,但不限于岗位法律风险责任、部门法律风险责任和跨部门重大法律风险控制计划管理责任。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员工履责的管理体系。法律风险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承担原则。分公司分管领导是法律风险管理的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法律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综合员为本部门兼职法律风险管理员,配合部门负责人做好本部门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各岗位员工是岗位法律风险的直接责任者,必须与分公司签订法律风险岗位目标责任书(详见附件一),承担岗位法律风险责任,执行分公司法律风险控制计划。分公司成立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第六条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为:(一)确定分公司基本法律风险政策;(二)确定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三)决定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其他法律风险管理事项。第七条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法律风险管理执行小组,法律风险管理执行小组由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执行小组的职责为:(一)负责制订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二)检查、落实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对各部门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四)受理法律风险管理责任考核申诉;(五)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法律风险管理任务;(六)参与法律风险纠纷应急处理。第八条综合部为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常设机构,全面负责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其法律风险管理职责为:(一)负责起草、修订、解释各种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二)每年初牵头组织修订法律风险管理文件和签订法律风险责任书;(三)负责处理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日常事务,对各部门履行法律风险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四)负责对各部门、各岗位的法律风险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五)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和法律风险管理执行小组交办的其他法律风险管理任务。第九条各职能部室和各生产中心为法律风险管理执行部门,在执行小组和综合部业务指导下执行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计划。其法律风险管理职责为:(一)配合执行小组和综合部修订各种法律风险管理文件,对法律风险岗位责任书内容进行确认;(二)在执行小组和综合部指导下执行分公司法律风险控制计划,承担法律风险管理责任;(三)对本部门员工执行法律风险控制计划,履行岗位法律风险责任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日常指导;(四)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和法律风险管理执行小组交办的其他法律风险管理任务。第十条各岗位员工为法律风险责任最终承担者,在本部门负责人和兼职法律风险管理员的指导下履行法律风险责任,执行分分公司所有法律风险控制计划。第三章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第十一条法律风险管理应坚持合法性、可行性和效益性原则。第十二条分公司实行法律风险管理责任制度,分公司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负法律风险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法律风险负主要责任,员工对其所任职岗位的相关法律风险负第一责任。第十三条分公司对法律风险管理实行动态识别、评估和更新的制度,每年初综合部组织对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文件进行修订、更新。各部门、各岗位员工可对其法律风险管理文件提出修订意见,报综合部审核。法律风险管理责任年度内,各部门因岗位调整、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必须对法律风险责任书进行调整时,由所在部门填写法律风险报告书,报综合部审核后执行。第十四条分公司实行法律风险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风险管理基础培训。培训计划由综合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制定,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执行。培训计划的制定应坚持经济合理、切合实际的原则,培训计划应根据岗位风险频率、岗位类型、岗位职级不同有所区别。第十五条分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可以提出法律知识和法律风险管理培训申请,报综合部审批。第四章法律风险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各级机构有权对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第十七条分公司建立法律风险事故报告制度,当法律风险发生时,各岗位员工应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部门负责人收到法律风险事故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及时向综合部报告。第十八条发生法律风险事故的部门和岗位员工应全力配合法律风险事故处理工作。执行小组和综合部有权要求事故责任部门和岗位员工说明事故相关情况并配合进行调查取证等一切与风险事故处理相关的工作。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部门和岗位责任人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一)获知有关当事人准备以诉讼(仲裁)方法解决分歧的;(二)对方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活动的;(三)已经接获对方当事人声称将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信函)的;(四)分公司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五)其他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行为。第五章法律风险责任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分公司对法律风险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否决扣分指标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见各岗位法律风险责任书、跨部门重大法律风险控制计划等分公司所有法律风险管理文件。考核周期按月度进行,考核办法参照分公司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各部门法律风险管理责任的履责考核由执行小组和综合部进行,员工的考核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分管领导进行。第二十一条员工每出现一次未履行岗位法律风险责任行为的,分别从当月绩效分总分中扣除部门负责人和员工个人当月绩效分1分/次/项,扣分总分不超过10分,若出现法律风险事故则不受10分限制。未履行跨部门重大法律风险控制计划等其他法律风险管理文件,按该文件标准进行否决扣分。第二十二条若因未履行法律风险岗位责任或跨部门重大法律风险控制计划等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文件造成法律风险事故的,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考核外,并按其造成的损失分别扣除部门、部门负责人和责任员工当月相应绩效分。造成5000元(含5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分别从当月绩效总分中扣除部门当月绩效、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责任员工个人当月绩效分各1分;每增加5000元加扣1分,依次类推,扣完为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因违法被国家机关处罚而缴纳的罚款、滞纳金;分公司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处理诉讼(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分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发生的损失等可以量化的经济损失。第二十四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法律风险报告义务,分别从当月绩效总分中扣除岗位责任员工和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分2分/次。造成风险事故的,按法律风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处理。第二十五条法律风险责任在年度内未被扣分的为法律风险履责优秀部门,由分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法律风险责任在年度内因法律风险事故被扣分的,取消部门和个人当年评优秀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法规风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分公司以前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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