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一、建筑施工特点二、建筑施工事故类型三、事故原因四、安全管理术语五、安全标志和安全色六、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八、掌握自我防护的方法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九、事故案例一、建筑施工特点(1)建筑施工最大的特点就是产品固定,人员流动。任何一栋建筑物、构筑物等一经选定了地址,破土动工兴建它就固定不动了,但生产人员要围绕着它上上下下地进行生产活动。建筑产品体积大、生产周期长,有的持续几个月或一年,有的需要三五年或更长的时间。这就形成了在有限的场地上集中了大量的操作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进行作业,这与其他产业的人员固定、产品流动的生产特点截然不同。(2)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繁重体力劳动建筑施工绝大多数为露天作业,一栋建筑物从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到室外装修等,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程的70%。建筑物都是由低到高构建起来的,以民用住宅每层高2.9m计算,两层就是5.8m,现在一般都是七层以上,甚至是十几层几十层的住宅,施工人员都要在十几米、几十米甚至百米以上的高空从事露天作业,工作条件差。(3)建筑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随形象进度的变化而改变每栋建筑物由于用途不同、结构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等,不安全因素不相同;即使同样类型的建筑物,因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在一栋建筑物中,从基础、主体到装修,每道工序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4)工程施工容易受到季节、气候的影响。春、夏、秋、冬、风、霜、雨、雪,都能给施工带来不同的影响。因而不同季节、不同气候的施工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也不尽相同。建筑施工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五花八门,复杂多变。加上工程流动分散、工期不固定,因而有的项目、施工队容易产生临时观念,马虎凑合,不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存在侥幸心理,伤亡事故也许就在这个时候发生。因此,作为施工人员,首要是了解建筑工程的特点,从思想上提高警惕,重视安全,遵章守纪,创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二、建筑施工事故类型(1)高处坠落,主要是人员从临边、洞口,包括屋面边、楼板边、阳台边、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等处坠落;从脚手架上坠落;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和塔吊在安装、拆除过程坠落;安装、拆除模板时坠落;结构和设备吊装时坠落。这类事故约占全部事故的35%至40%。(2)触电,对经过或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没有或缺少防护,在搭设钢管架、绑扎钢筋或起重吊装过程中,碰触这些线路造成触电;使用各类电器设备触电;因电线破皮、老化,又无开关箱等触电。这类事故约占全部事故的15%至20%。(3)物体打击,人员受到同一垂直作业面的交叉作业中和通道口处坠落物体的打击。此类事故约占全部事故的10%至15%。(4)机械伤害,主要是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吊装设备、各类桩机等对人的伤害。此类事故约占全部事故的10%。(5)坍塌,施工中发生的坍塌事故主要是:现浇混凝土梁、板的模板支撑失稳倒塌、基坑边坡失稳引起土石方坍塌、拆除工程中的坍塌、施工现场的围墙及在建工程屋面板质量低劣坍落等。此类事故约占全部事故的20%。三、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建筑施工安全与不安全是一组相对的概念。施工安全可以描述为没有隐患、施工正常、不出事故;施工不安全可以描述为存在隐患、出现危险、会有事故。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是指发生在建筑施工生产活动中,违背作业人员的意志、失去对其控制,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一般发生在施工现场,有一定的危害性。构成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尽管多种多样,而按照事故原因的构成要素,可以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归纳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存在的重大缺陷,以及随作业状态而改变的环境因素。在各种安全事故主因构成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事故的最根本的原因;当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在一定的时空发生不可避免的交叉、碰撞时,通常就是安全事故的触发点。1.人的不安全行为人的不安全思想对人的不安全行为起着决定性作用。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施工人员在作业活动过程中,违背心理特征,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法等所表现出来的具有危险性的非正常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来源于人的不安全思想、错误判断、错误推测以及意外的动作。包括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工序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走过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岗位技能低下、施工经验缺失、操作违章、冒险盲干,安全员责任心不强疏于管理,未能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并消除。概括起来,能引起或可能引起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不安全行为。人是事故的肇事者,同时也是事故的受害者。预防事故的发生应首先预防人的不安全行为。2.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建筑施工生产过程中能发挥一定作用的机械、物料、生产对象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统称为物。物都具有一定的形状和不同性质的能量,在形状受到改变或能量意外释放时,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由于物的能量可能释放或物的形状、位置可能改变而引起事故的状态,称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一切能引起或可能引起事故的物的状态都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建筑施工生产过程中,物的不安全状态极易出现,而且所有的物的不安全状态,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在物的不安全状态背后,往往隐藏着人的不安全行为或人的决策失误。物的不安全状态反映了物的自身特性,也反映了人的素质和决策水平。就建筑施工而言,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有:建筑材料有缺陷,施工机械带“病”工作,重大危险源未能识别,物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相关设施的安全度不够,诸如汽油、油漆、松香水等危险品。预防事故的发生应预防物的不安全状态。3.管理上存在缺陷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按建设程序施工,违背操作规程作业。专职安全员不在岗或他人冒名顶替,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审批手续不全。施工企业安全资金不到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施工员重质量、轻安全。施工人员无证上岗、跨岗作业,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安全职责,巡视、检查、旁站不力,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或问题不跟踪不复查。建设单位项目代表盲目指挥,干扰施工企业施工,干扰监理单位监理,重抓进度轻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能很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安全准入把关不严,对监理企业安全失职的处罚避重就轻。这些都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缺陷,也是引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不可忽视的原因。4.可变的环境因素良好的作业环境是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建筑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却充满着可变性。同一施工工序和不同施工工序的作业环境都会因季节的变化而改变,都会因工程地点的变化而改变,都会因地质条件的变化而改变。与工厂的生产环境不同,建筑施工多是露天作业,多是高强度体力作业,因而施工人员易受环境因素的影响。在施工生产作业环境中,温度、湿度、噪声、粉尘、照明、振动、有毒有害物质,不但会影响施工人员的作业情绪,还会引发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中可变的环境因素主要是指:夏季的高温,冬季的霜冻,雨季或暴雨,干旱和洪水,弥天大雾,六级及六级以上的大风,夜间没有充足的照明,有毒有害或高浓度粉尘场所没有防护,作业部位小于安全距离的高压线没有隔离措施。这些可变的环境因素足以引发各种类型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四、安全管理术语1.安全生产: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它既包括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包括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2.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是意外事件,该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同时该事件产生了违背人们意愿的后果。3.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在生产过程中,凭着对事故发生与预防规律的认识,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制定生产过程中物的状态、人的行为和环境条件不能满足这些标准、规章、规定、规程等,就可能发生事故。4.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5.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6.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教育不放过。7.“三宝”、“四口”和“五临边”:“三宝”是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是指通道口、预留孔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五临边”是指深度超过2m的槽、坑、沟的周边;在建工程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作业面)和框架结构楼层的周边;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和脚手架与建筑物的通道、上下跑道和斜道的两侧边;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的梯段边;尚未安装栏板和栏杆阳台、料台、挑平台的周边。8.特种设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9.安全技术:是指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采取的约束、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防止其意外释放或减轻其意外释放对人伤害或对物破坏的技术措施。通常有以下几种:(1)消除危险源:消除系统中的危险源,可以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这是优先考虑的方法。如选择无害、无毒或不能致人伤害的物料来替代取消原危险源。(2)限制: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达到危险临界状态,防止事故发生。(3)故障-安全设计:事先在系统、设备、设施中设计环节,使一旦发生事故,系统、设备、设施按事先设计停止运行或处于低能状态,防止能量的意外释放。如锅炉上的易熔塞、电路中的熔断器等。(4)减少故障和失误:通过增加安全系数、增加可靠性或设置安全监控系统来减轻物的不安全状态,减少物的故障或事故的发生。(5)隔离:是把被保护对象与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等隔开,减少事故损失。隔离措施按照被保护对象与可能致害对象的关系可分为隔开、封闭和缓冲等。个体防护也是隔离的一种,通常是一种不得已的隔离措施,但却是保护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确保安全现通常采用多级保护措施,防止事故与个体防护的措施同时使用。(6)应急救援:事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识别、分析,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当事故发生时,组织有效的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迅速的救援,撤离避险,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前四种称为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后两种称为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五、安全标志和安全色1.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1)禁止标志:禁止标志含义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采用红色;(2)警告标志:警告标志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的图形标志,采用黄色;(3)指令标志:指令标志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遵守某项规定,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采用蓝色;(4)提示标志:提示标志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标志,采用绿色。2.安全色:我国规定了红、蓝、黄、绿四种颜色为安全色。红、白色间隔含义是禁止通行。黑、黄色间隔含义是警告危险。六、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一)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伤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