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专利申请孙家胜6-2专利文件的撰写6-2.1说明书的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撰写,但由于不同技术领域具有不同的技术特点,所以,在撰写时对不同技术领域的发明技术特征的表述就有所不同。专利说明书的撰写与科学论文、技术报告以及技术说明书等的撰写不同。它的撰写应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与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一般来说,专利说明书(包括国际申请)都是按照细则所规定的五个部分的内容和顺序撰写。因此为了便于掌握说明书的撰写,下面将分别对五个部分中需注意的问题进行简要说明。•首先,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清楚简明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名称。所用文字一般不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某些化学领域的发明可增加到40个字。•这里所说的“主题名称”应当是指专利所保护的对象,即产品或者方法。例如“一种全方位多路电力遥控发射器及接收器”,“一种彩色名片制作方法”。但不应当将它们写成“一种全方位多路电力遥控发射接收技术”,“一种彩色名片制作工艺”。•五个部分:•(一)技术领域•说明书正文部分的第一段应当具体说明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关的技术领域。最好能根据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人的最低的具体技术领域。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该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是将已有技术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因此该项发明的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这样写也就足够了。但不应当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更不应当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椭圆形截面”。’因为前一种写法是该发明所涉及领域的极上位的技术领域,它不能反映出本发明所涉及的真实技术领域;而后一种写法则仅说明发明改进的特征,也就是写出了发明本身,但并未表明发明主题所在的已知技术中的具体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在引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的背景技术中,必须引证作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创造或改进所针对的那件背景技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记载了发明原型的那件文件,且应当写明其出处。同时应当客观地指出该背景技术中存在的、而且是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针对解决的技术上的问题和缺点。•(三)发明内容•首先,采用技术的正面的简洁语言,针对现有技术部分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实事求是地说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一件专利申请可以包括属于一个总构思的多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应当公开每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技术问题,但所说的技术问题必须由所要求保护的该项技术方案来实现。与该项技术方案无关的技术问题,不应属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接着应当是说明书的核心部分,即体现将所要寻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公开的部分。一般情况下,该部分至少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同或者相应,用构成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必要的技术特征总和的形式公开其实质内容。但有时为了使要求保护的技术范围更加明确,避免产生误解,还应当包括阐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必须的一些细节的内容,以使人们清楚地了解为解决所说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解决方案是什么。当然,与该技术解决方案有关的那些细节的说明可以是最低限度的。•另外,在这部分中,也可以简明扼要地写明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参见本章案例Ⅳ“用于病人组织的电麻醉设备”说明书中相应这部分的内容)。••最后,应当根据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清楚地说明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机械、电气领域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效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结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特征和作用方式进行说明。但是化学领域中的发明,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适用这种方式说明,而需借助实验数据说明。在引用实验数据说明效果时,应当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对目前尚无法由测量确定的效果,例如味道、气味等,则应当采取用统计方法表示的实验结果说明。•(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依照机械制图国家标准对附图的名称、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但是图面说明不包括对附图中具体零部件名称和细节的说明,但可列出图中零部件的名称列表。•例如:一件发明名称为“燃煤锅炉节能装置”的专利申请,其说明书包括4张附图,则在撰写的说明书图面说明部分应如下描述:图1是燃煤锅炉节能装置的主视图;图2是图1所示节能装置的侧视图;图3是图2中的A向视图;图4是图1中的B—B剖视图。•(五)具体实施方式•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对于充分公开技术方案,理解和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由说明书第三部分(发明内容)的描述已经对该技术解决方案给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时,不需要再用实施例将其做重复的表述,则说明书中就可以省略具体实施方式”这部分的描述。•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描述应当与申请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类型相一致,例如,如果要求保护的是一种产品,那么其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就应当是体现实施该产品的一种或几种优选产品;如果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方法,那么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就必然应当是说明实施该方法的一种或几种优选的实施方法。而绝不应当出现要求保护的类型与优选实施方式相互矛盾的情况,即要求保护的是产品(或方法),而实施例说明的却是方法(或产品),这显然起不到解释和支持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保护范围的作用。•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数目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及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状况而定。如果用一个实施例就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如果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且在该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状况下用一个实施例不足以支持这样宽的保护范围时,则必须给出多个实施例以达到支持的作用。当权利要求涉及所属技术领域中的现有技术未公开过,而且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不能,得到的较宽的数值范围时,应当给出该数值范围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和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在实施方式的描述中,对已知的技术特征,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则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各部分的功能特征不是一目了然,则必须从其结构特征描述,而且还必须从其功能特征或者操作过程加以说明。•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时,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该标记不需加括号。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3通过三极管4的集电极与电容5相连接”,但不得写成“3通过4与5连接”(3、4、5为附图中的标记)。•6-2.2说明书附图及说明书摘要•6-2.2.1附图•以上扼要地说明了撰写说明书的内容要点,而附图是说明书的一部分,虽然不需要撰写,但在准备申请文件时,仍应按法律规定绘制。因此,下面将涉及附图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引入本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2/3时,仍能清楚地分辩出图中的各个细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6-2.2.2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也是申请文件之一,虽然对所提交的申请无法律效力,如,不能用来解释专利保护的范围;不能用来判断是否增加了新的技术内容,但其撰写也必须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X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6-2.3、撰写权利要求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此不难看出,权利要求书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重要性。总的来讲,权利要求书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用技术特征的总和来表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反映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作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专利性的依据;另一方面是用来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为判断侵权或被侵权的依据。前者在专利性判断期间(审查期间),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而后者在判断期间(已被授予专利权,即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已由法律认定),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仅限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文本。由此可知,权利要求书撰写的情况直接与申请人的权利有关。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应当掌握以下所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权利要求书撰写条款规定的原则,以使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不但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使申请人的权利能得到最大的保护。•1.必须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撰写好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对照说明书进行检查,除了查看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在说明书中是否有相同或相应用语的记载外,还应当考虑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和所给出的实施例是否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必须牢记,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是实质审查予以驳回的情形之一,是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之一。•2.必须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并置于括号内,以利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这就是说权利要求书中不应当含有涉及如商业利益或其它非技术内容的任何说明,而应当以权利要求的形式清楚简要地用技术特征的总和反映出发明主题的技术方案。••3.必须记载必要的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