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盐城市东台质量技术监督局职权目录职权目录(行政处罚)单位:东台质监局122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行政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六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稽查大队12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八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稽查大队12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稽查大队12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稽查大队-2-126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稽查大队127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稽查大队128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行政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稽查大队-3-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处罚12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处罚行政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稽查大队130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罚行政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130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稽查大队131企业在试生产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稽查大队-4-132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稽查大队133销售未经安全认证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的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责令停止销售,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稽查大队134为生产或者销售伪劣产品者提供场地、物资、资金、设施等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稽查大队135违反《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稽查大队136擅自启封、隐匿、转移、销毁、销售被依法登记保存或者封存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稽查大队137篡改、伪造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检验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责令更正,可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稽查大队-5-138违反《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稽查大队139超出统一计划实施监督检验或者变相实施监督检验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稽查大队140造成样品非正常损坏或者不按规定抽取、返还样品的行政处罚《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对有关责任者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稽查大队14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稽查大队142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稽查大队143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处罚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六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稽查大队-6-14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组件的制造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稽查大队145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八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稽查大队146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稽查大队147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稽查大队-7-148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组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一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稽查大队149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稽查大队-8-15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150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稽查大队15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处罚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稽查大队-9-152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着位置的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稽查大队15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