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办公楼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委托代理人:江文联系电话:13809515613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15号邮政编码:350003物业服务企业(乙方):皇家(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50100100134570企业资质证书号:闽建物01020147资质等级:二级法定代表人:王道枢联系电话:0591-87276722委托代理人:常青联系电话:13178030646通讯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12号邮政编码:3500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办公楼(物业名称)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2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办公楼;座落位置:福州市晋安区(县、市)街道(乡、镇)六一北路路(街、巷)15号;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围墙;南至福州市烟草围墙;西至六一北路15号;北至;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809平方米;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见附件二。第二条甲方应于2016年07月01日(具体时间)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位于本办公楼区一层。物业服务用房属甲方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三条物业专有部分的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损坏时,甲方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四条乙方提供的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和质量应符合下列约定:(一)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详见附件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详见附件四,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详见附件五);(二)公共绿化的维护(详见附件六);(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维护(详见附件七);3(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详见附件八);(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详见附件九);(六)综合服务(详见附件十);(七)按规划配建的停车场的管理和维护(详见附件十一);(八)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详见附件十二);(九)物业服务承接验收确认书(详见附件十三)。第五条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甲方、乙方、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十三)。第六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第七条物业服务期间,乙方按包干制确定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固定金额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甲方应按月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壹拾柒元整(小写:¥21417元人民币)。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按月进行交纳,乙方应在每月30日前向甲方提供物业服务费税务发票,甲方应在每月10日将上月的物业服务费汇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福州华林支行,户名:皇家(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帐号:351008040018010031081)。第九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停车场服务费收费标准以甲方通知为准,并由乙方执行;若产生费用,应归甲方所有。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以及业主搬家车辆、临时送货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4甲方(访客)的车辆停放在露天停车场过程中,因高空抛物等意外事故或人为划伤、砸坏造成车辆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应配合车主调查、取证,查清肇事人,协调赔偿有关事宜。第十条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场,由乙方进行管理和维护;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相关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停车场的照明、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十一)。第十二条甲方、乙方、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管理、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甲方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甲方应当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预算、列支范围、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第十三条甲方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迅、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通迅、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前款费用属于甲方自用的,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使用的,由甲方承担。第十四条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作好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管理、治安、环境维护等工作。第十五条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监督和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二)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报告;5(三)监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四)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五)对乙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六)乙方派驻到本物业开展物业服务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无传染疾病前提下,甲方可允许乙方派驻本物业的工作人员在甲方职工食堂就午餐,餐费每人每餐交人民币伍元整(¥5.00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六条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物业服务工作,并委派相应专业的物业服务人员履行本合同;(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甲方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四)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公开制度,对小区内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应按价格部门相关规定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五)接受甲方的监督,定期向甲方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六)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预算和决算报告;(七)经甲方书面同意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并对专业公司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6(八)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落实物业管理区域的安防力量,采取各种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办法,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九)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用途;若确有需要,应经甲方书面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十)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十一)乙方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乙方派驻的所有服务人员的工资、各种法定的社会保险、福利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劳动关系均属乙方;(十二)乙方派驻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必须恪守职责,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十三)乙方派驻的所有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实行双重领导,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派驻人员进行工作安排,乙方应保障其所派驻人员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甲方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并对其工作进行工作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经核实情况属实),甲方有权进行调换,对要求给予调换的物业管理服务人员,乙方不得拒绝。(十四)乙方派驻到甲方开展物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应随叫随到,通讯畅通,及时准确向院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如发现不及时或贻误时机,造成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由乙方向全责。7(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二)因维修养护物业共有部分需要且事先已告知甲方,暂时停水、停电、停止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三)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四)因甲方未及时交纳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而导致服务中断或受到影响的;(五)为维护公众、甲方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六)本物业内因地基下沉(陷)而导致地下管网(包括水管、煤气管、电缆等)、水池破损、房屋裂缝等所产生经济损失的;(七)因本物业房屋建筑及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及经济损失的;(八)因自然灾害(包括台风、洪水、暴雨、地震、战争、武装冲突等)给本物业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第十八条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做好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造成甲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十二)。第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支付。第二十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致使不能完成本合8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减少的服务支出予以赔偿;乙方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当返还给甲方。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在合同终止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并与甲方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完成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在7日内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其他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一)甲方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五向甲方加收违约金;(二)乙方因管理不不善造成物业管理资料档案的遗失或损坏的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和费用;(三)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约定或物业管理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技术规范、法规文件等规定,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乙方对甲方有关物业信息资料予以保密,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反本项规定出卖或泄露甲方信息资料并经查实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的经济损失;(五)乙方派驻到甲方的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应在岗在位,如出现不在岗位、漏岗、睡岗、保洁不到位(明显污渍、积水、灰尘、蜘蛛网等),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经济处罚,每发现1次安防员不在岗位和漏岗、睡岗处罚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元),每发现1次保洁不到位情况,处罚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元)。9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约定:(一)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在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二)乙方用于本物业的所有保洁工具和保洁易耗品由乙方自行承担;(三)本物业的下列物业管理运作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1、本物业所有维修零配件、更新和改造费用;2、本物业的地面打蜡、地毯/窗帘清洗、外墙清洗、垃圾清运、管道疏通、化粪池清理、消杀费用等;3、设置在本物业的各种服务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制作费用;4、室内外盆树、盆花租赁费用;5、水、电、气、油料等能源费用。(四)甲方购置并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物业管理设备设施,因乙方人为损坏的,由乙方全额赔偿或由乙方负责购买补足。(五)因乙方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物业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甲方的设施设备的损坏、发生失窃等)由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六)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