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准与法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1962年,WHO和FAO共同创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健康及维护消费者经济利益,保证开展公正的食品贸易和协调所有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CAC现拥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CAC下设秘书处(罗马)、执行委员会、6个地区协调委员会,21个专业委员会和1个政府间特别工作组。每两年在罗马FAO或日内瓦WHO举行一次会议,工作语言五种。•两个永久机构:法典制定委员会和法典协调委员会。成员国名单(不完整)非洲(41个成员)安哥拉贝宁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佛得角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共和国象牙海岸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蓬冈比亚加纳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尔尼日利亚卢旺达塞内加尔塞舌尔塞拉利昂南非斯威士兰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津巴布韦亚洲(21个成员)孟加拉国不丹文莱柬埔寨中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老挝马来西亚蒙古缅甸尼泊尔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新加坡斯里兰卡泰国越南欧洲(39个成员)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公国马耳他摩尔多瓦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马其顿土耳其英国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地区(30个成员)近东(18个成员)阿尔及利亚巴林埃及伊拉克伊朗约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阿曼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叙利亚突尼斯阿联酋也门北美洲(2个成员)加拿大美国西南太平洋(11个成员)澳大利亚库克岛斐济基里巴斯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群岛所罗门岛汤加瓦努阿图非成员国家(1个成员)巴哈马群岛食品法典委员会结构CAC食品法典的概述《食品法典》(CodexAlimentary)是FAO、WHO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为解决国际食协贸易争端和保护消费者健康而制定的一套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国际标准、食品加工规范和原则;已经成为消费者、食品生产者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的全球参照标准。规定涉及食品卫生、食品营养与食品质量,包括微生物指标、食品添加剂及农药与兽药残留、污染物、标签及产品说明,取样及风险分析方法。与其他单独标准、咨询性操作规范、指引及其他建议和措施,构成了食品法典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CAC通用与专用标准的数量CAC标准的分布情况CAC食品法典的构成第一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第二部分:一般要求(食品卫生)第二卷第一部分:食品中的农药残留(一般描述)•第二部分:食品中的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第三卷;食品中的兽药残留第四卷:特殊功用食品(包括婴儿和儿童食品)第五卷第一部分:速冻水果和蔬菜的加工过程•第二部分:新鲜水果和蔬菜第六卷:果汁第七卷:谷类豆类(豆荚)及其派生产品及植物蛋白质第八卷;脂肪和油脂及相关产品第九卷:鱼和鱼类产品第十卷:肉和肉制品;汤和肉汤第十一卷:糖、可可产品、巧克力及各类不同产品第十二卷:奶及奶制品第十三卷:取样和分析方法。各卷包括一般原则、一般标准、定义、法典、货物标准、分析方法和推荐性技术标准等内容,每卷按一定顺序排列以便于参考。用英文、西班牙文出版,WTO和CAC法典WTO要求每个成员国必须遵守统一的游戏规则,与食品相关的是SPS和TBT,两个协议均鼓励协调致的国际食品标准,引用CAC法典标准、指南及推荐技术标准,以作为方便国际食品贸易的措施。WTO明确规定CAC法典标准在食品贸易中具有准绳作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皆以CAC标准或风险分析的结论为基础。CAC标准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和解决国际贸纷争端的依据,也成为保护成员国利益的合法武器。ISO系统的食品标准国际食品标准分属两大系统:ISO系统的食品标准和FAO/WHO的CAC标准。ISO系统的食品标准:它主要含ISO/TC34农产品、食品类,包括14个分支标准委员会及四个相关的技术委员会TC,加若干ISO指南组成的及其他与食品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标准分委员会。•与食品技术相关的标准,绝大部分由ISO/TC34制定的,少数标准是由ISO/TC93淀粉(包括衍生物和副产品)、TC47化学和TC5铁管、钢管和金属配件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食品国际标准分类法•国际标准分类法采用:三级分类,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一级由41个大类,两位数字,第二级为387个类目,采用三位数字,第三级为789小类,采用两位数字,各级类目之间以下脚点相隔。•在食品领域的分类:67食品技术欧盟食品标准与法规(一)机构设置1.欧盟食品安全局欧盟食品安全局于2002年成立。其职能是在欧盟范围内制定科学的食品法规,从根本上保证食品政策的正确性及可实施性。该局相对独立,不受欧盟委员会及各成员国管辖,负责对输欧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监控、跟踪和分析并提供科学的建议。该机构的建立完善了欧盟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为欧盟对内逐渐统一各种食品安全标准,对外逐步标准化各项管理制度提供了科学依据。欧盟食品质量标准制定、发布后,由欧盟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国政府参照欧盟的食品标准,由农林食品部发布指令执行,有的标准还要各州(德)、大区(法)、省(意)发布规定,参照执行。重要动植物疫病的检测由国家的海关、港口以及检测部门负责,一般的质量法律法规由地方部门负责,而加上产品质量的行业标准一般由企业和进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管理机构与成员国当局以及生产者和经营者。2.欧盟食品和兽医办公室该机构归欧盟委员会管辖,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相关法规情况及第三国输欧食品安全情况,是欧委会的执行机构。该办公室可用听证会和现场调查的方式对成员国及第三国相关产品甚至整体法规和管理体系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和意见报告给欧委会、各成员国及公众。该机构主要职责正在从单一的调查管理转向对成员国食品安全体系作全面的评估。(二)法律体系2000年初,欧盟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了80多项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措施,以应对未来数年内可能遇到的问题。白皮书包括食品安全政策体系、食品法规框架、食品管理体制、食品安全国际合作等内容,是欧盟及其成员国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和管理机构的基本指导。欧盟《通用食品法》•2002年1月28日制定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78/2002法规(欧共体)通常称为《通用食品法》,包含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食品立法的一般原则和要求第二部分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第三部分食品安全方面的程序《通用食品法》2002.2.21.生效,包括的要素:①确定对从饲料和食品“从农田、家畜圈到消费者的餐桌”的整个食品链的原则和要求,除对主要概念进行定义之外,特别对下列诸点提出普遍性的准则、预防措施的原则;食品和饲料的追查性;对食品和饲料安全的要求;食品和饲料企业的责任。②对危及健康的保护措施(如驾驭危机,拓宽快速预警机制等),处理防止不安全的食品和饲料的流通)。《通用食品法》规定消费者有权享用安全食品,真实准确食品信息的知情权。有关食品法规危险分析原则,专业评估的构架和机制。食品安全首要责任在于食品业,同样适用原料业。食品安全要求的两个要素:食品不应危害健康或不适宜人类消费欧盟所承担的国际职责,尤其有关SPS、TBT。食品国际贸易将遵循的通用原则。•新法的目标是,食品规则不会任意地或不公平地歧视任何国际贸易合作伙伴、也不设定潜在贸易壁垒。欧盟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三部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食品卫生的法规(EC)852/2004;规定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法规(EC)853/2004;规定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法规(EC)854/2004。•法规的实施将有可能对食品出口企业造成较大影响。法规值得关注的地方强化食品安全的检查手段;提高食品市场准入的要求;增加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问责制;欧盟将更加注意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也要符合标准。食品标准法规体系技术法规农药残留标准有机农业条例食品包装、储运与标识农产品进口标准有机食品进口规定进口商品的标准•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符合欧洲标准(EC),取得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认证标志。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欧盟安全认证标志CE。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O9000合格证书。•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盟指令的,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通过认定,才允许在欧盟市场流通。1.食品及饲料安全。欧盟06年颁布了《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以提高欧盟对食品及饲料的监督管理能力,为欧盟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的食品。新法简化并加强了欧盟监管体系并赋予欧委会全新的管理手段,以保障欧盟实行更高的食品安全标准。新法赋予欧委会采取临时强制性措施的权力,以保护人民健康、动物卫生及生存环境。该法案特别要求第三国输欧食品必须符合欧盟相关标准。2.添加剂、调料及经放射线照射的食品安全。相关添加剂、调料必须符合欧盟标准,包括其所含的着色剂、增甜剂等添加剂。欧盟还建立了经放射线照射的食品目录,并加强了对天然矿泉水构成成分的检查。3.欧盟食品快速预警系统(RASSF)。该预警系统的建立为欧盟成员国提供了交流的有效途径。任何一个成员国发现任何与食品及饲料安全有关的信息都可上报欧委会,欧委会在进行相关调查后,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该类食品进口。该系统定期(每周一期)发布预警及信息通报,将不符合欧盟标准的相关食品公布于世。预警范围包括来自欧盟成员国及非欧盟国家的各类食品。4.针对非欧盟成员国的规定。欧盟声明尊重在WTO框架下签订的《动植物卫生和检疫措施协议》及《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但如果国际标准与欧盟标准相比不能提供高标准人类健康保证,则国际标准只作参考。非欧盟国家输欧食品必须遵守欧盟颁布的相关法规。(二)相关食品安全法规新规定1.针对食品标签的新规定。从08年初开始,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等机构一直在酝酿讨论制定一个适用于欧盟范围内食品标签的法规,目的是使食品标签更简洁的同时,还能提供明确的食品信息,以便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选择。经过长期的争论和多次修改,2010年3月该法规草案终于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将能量值、脂肪、碳水化合物、糖分及盐等作为强制性信息列于标签上;能量及营养含量应以100克或100毫升为单位;肉类、家禽、新鲜水果及蔬菜须加贴原产国标签;建议包装上所有字母的字体不小于3毫米,以确保其清晰可读性;食品中若含有纳米材料,则必须注明其成分及含量。另外,为使业界有足够的时间来适应新规,实行三年过渡期,于2013年正式生效。2.欧盟有机食品新规。07年6月,欧盟出台了针对有机食品的新规,自09年1月起生效。该法规定了有机食品生产的目标、原则及通用规则。其主要内容有:只有超过95%的成分是有机的食品才能标明“有机(organic)”标识;在有机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转基因成分(GMO);非欧盟国家输欧有机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相关法规,如第三国生产条件不能完全适用欧盟的生产和控制规则,则须经过欧盟授权的检测机构认证方可出口欧洲。此外,2010年2月8日欧盟委员会宣布,经投票获胜的“欧洲叶”(Euro-LEAF)标志成为欧盟有机产品标识,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使用。(Euro-LEAF)标志成为欧盟有机产品标识,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使用。3.对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硫、镉、三聚氰胺及尼古丁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值新规定。近年来,欧盟不断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