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尔干与韦伯 社会学研究方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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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马雪峰摘要:本文在对涂尔干和韦伯的相关著作的阅读基础上,梳理了涂尔干和韦伯有关使社会学成为一门“严肃科学”的研究方法。涂尔干的学术,致力于使社会学从传统的思辨性体系中独立出来,涂尔干的研究,为社会学成为一门严肃科学提供了经验的对象、实证的方法和规范的研究;相对于涂尔干将“社会事实”作为“物”来研究的实证主义研究方法,韦伯则更关注对社会行动之“意义”的把握,韦伯认为,对社会科学,特别是社会学而言,只有将“意义”考虑在内,其解释才可能是妥当的,社会学诠释性的解释,相对于自然科学观察性的解释,不啻是一项额外的成就。关键词:涂尔干;韦伯;社会学研究方法埃米尔.涂尔干(emileDurkheim,1858~1917)和马克斯.韦伯(MaxWe2ber,1864~1920)同为社会学的奠基人,他们的工作奠定了社会学研究的基础,其理论至今仍然长盛不衰。今天的社会学研究,依然需要以他们的理论为基础。特别是对于中国的社会学研究而言,情况更是如此。我们今天所面临的问题,与他们当年所面临的问题,有其相似之处。从某种程度上讲,社会学学科的确立,是以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确立为基础的。而韦伯和涂尔干的工作,就是为使社会学成为一门严肃的科学确立其研究方法。本文意在梳理和比较韦伯和涂尔干的社会学研究方法,以利于我们定位和反思今天的社会学研究。一、涂尔干的社会学研究方法涂尔干一生致力于为社会学学科地位的确立而工作,他成功地使社会学从孔德(AugusteComte,1798~1857)式的思辨性科学体系中独立出来。涂尔干一生勤奋多产,著述颇多,甚至在其逝世后,根据其讲稿,还出版了《社会学与哲学》(1924)等多部著作。其生前出版的四部著作,是世所公认的经典:《社会分工论》(1893)、《社会学方法的准则》(1895)、《自杀论》(1897)和《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3)。这四部著作也构成了涂尔干社会学理论的主体。本文对涂尔干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讨论,就是建立在对这四部著作(特别是后三部著作)进行研究的基础之上。《社会分工论》发表于1893年,是涂尔干的博士学位论文,也是“最初确立其思想理路的开山之作”。[1](P1)涂尔干在其第一版序言中,一开始就表明“这本书是根据实证科学方法来考察道德生活事实的一个尝试”。[2](P6)对于他所使用的方法,在序言中,他有如下表述:“同其他事物一样,道德事实也是一种现象。这些现象构成了的各种行动规则,并可以通过某些明显的特征而得到认识。这样,我们就能够观察它们,描述它们,区分它们,同时也能够找到解释它们的规律。这就是我考察某些道德事实的方法。”[2](P6)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所表述的方法准则,在这一研究中已露端倪。在《社会分工论》出版两年之后,涂尔干出版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这是涂尔干有关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纲领性文献。在这部书中,涂尔干详尽阐述了其社会学研究的方法。在研究方法的意义上,1897年出版的《自杀论》和1913年出版的《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可视为涂尔干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的具体应用。在这两部著作中,涂尔干在总体上贯彻了其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所阐述的社会学研究方法。下面,本文将对涂尔干的社会学研究方法作简要的阐述。1.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涂尔干对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界定,与其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界定密切相关。如前所述,在《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即已表明,他是用“实证科学的方法来考察道德生活事实”,[2](P6)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涂尔干进一步表述了自己的思想,将社会学研究的对象界定为社会事实,并对社会事实及其“实在”性进行了界定。涂尔干对社会事实的定义如下:“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社会事实。”[3](P34)在这里,涂尔干强调了社会事实的“外在性”、“集体性”和“强制性”。同时,他也强调,社会事实是可观察的,通过某些明显的特征,人们能够观察它们、认识它们、区分它们,从而可以解释它们。社会事实只有是可观察的,才能是可研究的。涂尔干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界定,其目的在于为社会学提供独特的,同时是经验性的研究对象。2.以社会事实解释社会事实既然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经验的事实,那么,涂尔干认为,这种经验的事实就需要用实证的方法来研究。因而,他强调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社会事实须以社会事实来解释,“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之中去寻找,而不应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之中去寻找。”[3](P125)3.因果解释涂尔干认为,“社会学的解释,只是确立现象的因果关系,即把一个现象与产生的原因联系起来,或者相反,把一个原因与其所产生的有用结果联系起来”,[3](P138)因此,他强调在社会学研究中因果解释的应用。同时,他又强调,在探求因果关系时,要应用比较的方法并注意区分不同的社会类型。然而,与韦伯强调或然性的因果关系不同,涂尔干强调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必然性的因果关系,即“同样的结果总是有其同样的原因”,[3](P141)他以自杀为例说明,“如果说自杀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引起的,那实际上就是说自杀有许多种。”[3](P141)4.摆脱一切预断涂尔干认为,这是一切科学方法的基础。他强调,“对于社会学家来说,无论是在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时,还是在进行论证的过程中,都必须绝对禁止使用科学之外的和不是为科学所需要而制造的概念。它们应该从支配群氓思想的明显谬误中解脱出来,彻底打破日积月累而最终套在它们脖子上的经验范畴的枷锁。”[3](P51)涂尔干强调对以往经验和概念的批判性检验,这一点,无论是在《社会分工论》、《自杀论》,还是《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都体现得特别明显,涂尔干的论证正是在对以往相关理论进行批判性检验的基础上开始的。比如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涂尔干首先进行的就是对以往学者有关图腾信仰理论的批判性检验,正是在对泰勒(E.B.Taylor,1832~1917)、缪勒(FriederichMaxMuller,1823~1900)等人的理论进行评判性检验的基础上,涂尔干才开始了自己的论证。当然,对于涂尔干来说,“摆脱一切预断”仍然只是一种消极性的准则,“它只教给社会学家摆脱通俗概念的控制,把注意力转到事实上来,而没有说明社会学家应该怎样去抓住事实作客观的研究”。因而,涂尔干强调,社会学家“只应取一组预先根据一些共同的外在特征而定义的现象作为研究的对象,并把符合这个定义的全部现象收在同一研究之中”,[3](P55)同时,“当社会学家试图研究某一种类的社会事实时,他必须努力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进行考察”。[3](P64)涂尔干以对家庭的研究为例说明,如果根据旅行家、历史学家所提供的文学描写来区别不同形式的家庭并将之分类,那么就可能混淆最不相同的家庭形式,把相差甚远的家庭类型归为一类,但是,如果把家庭的法定结构,特别是继承法作为这种分类的基础,就有了一个客观的标准。[3](P64)除了上述几点,在社会学研究中,涂尔干还强调比较方法的使用、社会事实不同类型的划分(特别强调社会类型的划分),以及对功能与原因的区分等等。下面本文将分别对涂尔干的《自杀论》和《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的研究方法,作一个简要的讨论。《自杀论》《自杀论》出版于1897年,是涂尔干最负盛名的作品之一,被视为是社会学实证研究的一个典范。在《自杀论》中,涂尔干的研究对象是一种社会现象———自杀。涂尔干首先通过对自杀现象的考察,给自杀下了一个定义:“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4](P11)然后,涂尔干通过对欧洲主要国家自杀稳定性的考察,为自杀现象找到了一个标记———自杀率,这实际上是一种操作化符号。接着,他对以往有关自杀的诸多理论进行了批判性检验,排除了对自杀现象的地理、气候、种族、遗传等诸多自然论的解释。涂尔干先把自杀分为两种类型:利己主义自杀和利他主义自杀,然后转向从社会因素方面寻求对自杀现象的解释,通过对宗教、婚姻家庭、政治等方面的统计资料的分析,得出结论:自杀率与宗教一体化、家庭一体化、政治一体化成反比关系,从而,得出进一步的结论:自杀率与社会整合程度成反比关系。就这样,涂尔干用社会整合程度这一社会事实解释了自杀这一社会现象。涂尔干有关自杀的研究,是涂尔干使社会学成为一门严肃科学的重要实践。通过这一研究,涂尔干实践了他所提出的方法论原则,也使社会学朝向规范化的严肃的科学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继《自杀论》之后,涂尔干的研究实现了重要的转向,对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讨论不再是涂尔干研究的重点,他的关注点从社会学学科地位的确立和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界定转向了跨文化比较,研究重点从当代社会转向了原始宗教。对于涂尔干研究的这一转向,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首先,涂尔干的这一转向,可能是理论上的推进或转向,这一点尚待阐发;其次,就方法论而言,本文认为,涂尔干是一以贯之的,这一点,本文下面将给予说明;再次,虽然涂尔干将研究重点更多地转向了跨文化的比较和原始宗教,但是,其所关注的仍然是西方社会,特别是法国社会所面临的问题,说到底,涂尔干对澳洲土著原始宗教的研究,其所试图观照的仍然是西方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是对西方自身社会和文化的一种反思。涂尔干1913年出版了其晚年最重要的作品——《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有关这部作品研究方法方面的情况,本文下面将作简要的讨论。《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在《自杀论》出版的前一年,即1896年,涂尔干创办了《社会学年鉴》,借此推广其学说。后来,以此刊物为阵地,涂尔干周围聚集了一批优秀的青年社会学家,形成了法国名重一时的“社会学年鉴学派”,对后世学术,特别是社会学和人类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正是涂尔干的这一时期最重要的研究成果。涂尔干的这部著作,博大精深,其理论上的重要性仍待阐发。在此,我们仅对其研究方法作一个简单的讨论。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涂尔干表明“本书的宗旨,就是要研究实际上已经为人所知的最原始和最简单的宗教,分析这种宗教,并尝试作出解释”,[5](P1)涂尔干之所以选择研究古老的宗教,“是因为它似乎比别的宗教更适合使我们理解人的宗教本性,也就是说,它似乎更便于我们展示出人性的本质的、永恒的方面”。[5](P1)涂尔干表明,之所以选择原始宗教作为研究主题,“仅仅是出于方法上的考虑”,[5](P3)“社会学的主旨,并不仅仅在于了解和重建业已消逝的各种文明形式。相反,同所有实证科学一样,它所要解释的是与我们近在咫尺,从而能够对我们的观念和行为产生影响的现实的实在:这个实在就是人”。[5](P1)因而,涂尔干的研究对象是作为社会事实的宗教现象,其所关照的是其同时代的问题。涂尔干反驳了泰勒、缪勒等人视宗教为“幻象”的观点,他认为,人是理性的,宗教信仰不能以虚幻为基础而长存,“毫无疑问,宗教所要表达的并不是自然中不存在的东西”,[5](P85)其必然反映某种真实的存在。涂尔干认为,宗教所反映的真实存在正是社会本身。宗教起源于社会,特别是社会有关圣/俗的定义和分类。“本书呈现给读者的总的结论是:宗教明显是社会性的。宗教表现是表达集体实在的集体表现;仪式是在集合群体之中产生的行为方式,它们必定要激发、维持或重塑群体中的某些心理状态。所以说,如果范畴起源于宗教,那么它就应该分有一切宗教事实所共有的本性;此外,它们还应该是社会事物,以及集体思想的产物。”[5](P11)从以上对其基本内容的简单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涂尔干仍然是用社会事实来解释社会事实。总体上,《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并没有脱离涂尔干所倡导的社会学研究方法。综合以上所述,本文认为,就社会学研究方法而言,涂尔干一生的工作,可简单地概括如下:为社会学成为一门严肃科学提供了经验的对象、实证的方法和规范的研究。二、韦伯的社会学研究方法涂尔干在法国倡导实证社会学的同时,比他小六岁的韦伯在德国开创了社会学的另一个研究向度。1864年,韦伯生于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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