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中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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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中的若干知识产权问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知识产权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和拥有量能够有效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激励创造(源头)依法保护有效运用(手段)(目的)科学管理(基础)一、产学研合作中的五个典型案例二、产学研的相关模式及运作机制三、产学研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四、产学研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问题五、产学研中的知识产权奖酬问题一、产学研合作中的五个典型案例1、“产学官研”发明创造之专利申请权究竟归谁所有?2、“产学研”科技成果转让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谁承担?3、“产学研”合作各方如何依法处分成果的知识产权?4、由谁来承担“产学研”专利技术转让后的侵权责任?5、“产学研”职务发明创造对外转让与自行实施奖酬?案例1:“产学官研”发明创造之专利申请权究竟归谁所有?————五种“本位说”与“三个馒头论”A政府部门B大型国企C高校研究所D课题组纵向委托开发合同横向委托开发合同内部科研承包合同★一年半后该重大科研项目胜利完成,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各方一致认为应当申请国内外专利权。★但是对于谁有权来申请专利?观点不一,争论激烈。★对于谁有权来申请专利?主要有四种观点:(1)资金本位说:谁投资,谁有权;谁出钱,谁申请。(2)智力本位说:谁创造,谁有权;谁完成,谁申请。(3)计划本位说:谁计划,谁有权;谁下达,谁指定。(4)个人本位说:发明人,就有权;谁发明,谁指定。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原则是:1.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2.合同没有约定的,归属研究开发方(智力本位),但是委托方有优先受让权和优惠使用权。3.列入政府计划的科研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除另有约定外,政府不拥有专利申请权。4.执行单位的任务和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研成果属于职务科研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不属于发明人。发明人有获职务奖酬权。案例2:“产学研”科技成果实施的知识产权风险应该由谁承担?————获奖科技成果转让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丙政府部门外国丁专利公司北京甲研究所南方乙企业技术转让合同案例3:“产学研”合作各方如何依法处分成果的知识产权?————“成果归双方共享”约定引发的纠纷F大学X企业E工厂合作开发合同“成果归双方共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或者专利许可使用合同案例4:谁来承担“产学研”专利技术转让后的侵权民事法律责任————合作开发成果转让后的侵权责任承担S大学W企业N公司专利权人D合作开发合同合作开发成果技术转让合同指控侵权案例5:“产学研”职务发明创造对外转让与自行实施之奖酬————职务奖酬的确定方式与计算标准发明人A发明人B发明人C发明专利甲集团公司丙企业甲’子公司自行实施技术转让案例6:产学研中知识产权的解决路径——产学研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与仲裁..产学研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中间人调解解决仲裁解决(仲裁协议)诉讼解决二、产学研的相关模式及运作机制1、点对点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及其机制2、点对线产学研孵化器模式及其机制3、点对面技术转化平台模式及其机制4、点对体组建企业型合作模式及机制5、产学研合作模式及其运作机制讨论1、点对点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及其机制———点对点产学研模式的典型表现形式———点对点产学研模式的人际传播效应———点对点产学研模式中的发明人地位———点对点产学研模式及其机制的优化2、点对线产学研孵化器模式及其机制———大学科技园的产学研模式及机制———国家工程中心产学研模式及机制———省(市)校(所)研究园模式及机制———联合研发机构产学研模式及机制———其他产学研孵化器模式及其机制3、点对面技术转化平台模式及其机制———合作委员会的产学研模式及机制———产学研合作办公室的模式及机制———技术转移中心产学研模式及机制———其他点对面型产学研模式及机制4、点对体组建企业型合作模式及机制———产学研合作及其与社会分工的协调———点对体产学研合作架构的市场对接———点对体产学研合作中流动人才管理———点对体产学研合作中品牌资源处分5、产学研合作模式及其运作机制讨论———产学研合作中各方的最优化定位———产学研合作模式中的适当性考量———当前我国产学研合作的瓶颈环节———其他产学研模式及机制问题讨论二、产学研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1、产学研中主要涉及的知识产权种类2、产学研涉及之知识产权的取得途径3、产学研中知识产权归属的主要原则4、产学研中知识产权归属的合同运作1、产学研中涉及的主要知识产权种类——————专利权—————商业(技术)秘密权益—————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著作权)—————商标及商号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等………………2、产学研涉及之知识产权的取得途径(1)依法申请获准的知识产权(2)依法自动产生的知识产权(1)依法申请获准的知识产权即一项智力成果产生后,必须按照主权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申请并经审查批准后才能获得此项知识产权。例如世界各国对于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多是采取依法申请获得的途径。其特征是权利周界较清晰,地域性强,权利一元化。1、发明专利权:早期公开,延迟实质审查制实质审查期专利权授权日专利权终止日实质审查提出请求期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公开日18个月36个月发明专利权期限(20年)发明创造完成日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申请专利权不同阶段的知识产权标的:———完成后、申请前:技术秘密权益+申请专利权———申请后,公开前;技术秘密权益+专利申请权———公开后,授权前:公开申请技术权益+专利申请权———授权后、终止前:专利权实质审查期专利权授权日专利权终止日实质审查提出请求期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公开日18个月36个月发明专利权期限(20年)发明创造完成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技术秘密技术秘密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形式审查制申请日授权日终止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10年)发明创造完成日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申请专利权申请日授权日终止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10年)发明创造完成日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技术秘密(2)依法自动产生的知识产权一项智力成果完成后,不必履行任何手续,与生俱来,自完成之日起便产生了这项知识产权。例如对于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权益,世界各国的法律大多规定为依法自动产生。其特征是权利周界较模糊,权利多元化,地域性弱。著作权(版权)的取得及其期限:作品完成日期满终止日其他人身权:无期限财产权: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发表权: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著作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取得及期限:商业秘密完成日期满终止日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人身权):无期限商业秘密权(财产权):直至公开或者容易取得日商业秘密权益3、产学研中知识产权归属的主要原则(1)合同依法有具体约定的,从其具体约定。(2)合同原则约定共有的,任何一方都可实施,收益归己。对外转让以及许可须一致同意。(2)合同无约定的,归研究开发方,其他方一般有优先受让权和优惠使用权。我国《合同法》规定:第339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第340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第341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第21条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者约定自行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许。4、产学研知识产权归属的合同运作———产学研知识产权归属之约定特别重要———应当具体明确约定各类知识产权归属———特别注意导致选择性后果的约定条款———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与其他条款的协调四、产学研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运行1、产学研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风险2、产学研知识产权应用中的风险3、产学研知识产权受让中的风险4、产学研知识产权转让中的风险五、产学研中的知识产权奖酬问题1、职务奖酬制度的比较研析2、职务报酬数额的计算公式3、职务报酬实施的瓶颈问题对国内近年情况局部抽样调查:————无奖无酬:36%————多奖少酬:8%————有奖无酬:56%对于高额职务报酬“单位舍不得,同事见不得,环境容不得,自己拿不得。”1、职务奖酬制度的比较研析日本职务奖酬:法律强化规定,定性但不定量;德国职务奖酬:法律规定定性,指南量化指导;美国职务奖酬:法律不作规定,双方自行约定;我国台湾职务奖酬:法律一般定性,可以契约排除;原我国职务奖酬:法律普适定性,法规保底定量现我国职务奖酬:优先约定规定,否则保底定量…2、职务报酬数额的计算公式:职务报酬总额Z=R+S=E×J×G×H+F×K×G×H=〔E×J+F×K〕×G×H其中:R为单位许可或者转让职务报酬额;S为单位自行实施职务报酬额(1)R=E×J×G×H其中:E为单位许可或转让费税后收入;J为职务报酬许可或转让提成系数(%)G为职务发明创造的技术贡献系数(%)H为某职务发明人的个人贡献系数(%)(2)S=F×K×G×H其中:F为单位自行实施税后利润;K为职务报酬自行实施提成系数(%)G与H同上。3、职务报酬实施瓶颈问题——职务报酬实施或许可提成系数(%)——职务发明创造的技术贡献系数(%)——某职务发明人的个人贡献系数(%)———我国原有做法或称“我国原有模式”(法律规定普适定性,法规规定保底定量)《专利法》原第16条条文:“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原第73、74、75、76、77条主要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了“一奖二酬”量化规定。…———我国现行做法或称“我国现行模式”(优先约定或者规定,如无则按照保底规定)《专利法》第16条条文不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77、78条进行了普适的“一奖二酬”量化规定: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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