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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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5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毛积来2016年5月4日主要内容组织机构职责传染病信息报告报告数据管理资料保存1、组织机构职责首诊负责制,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要求的落实。(1)制定传染病报告工作程序,明确各相关科室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2)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3)确立或指定具体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2名或以上专(兼)职人员,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人员。(4)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配备传染病信息报告专用计算机和相关网络设备,保障疫情报告及其管理工作。医疗机构1、组织机构职责(5)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诊断标准和信息报告管理技术等内容的培训。(6)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数据交换)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单位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通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调查和信息报告质量考核与评估。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收集和报告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信息,并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医疗机构1、组织机构职责采供血机构对献血人员进行登记,按《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最终检测结果为阳性病例进行网络报告。阳性病例应报告HIV确诊病例。采供血机构采供血机构应对献血员进行登记,发现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的,应按传染病报告卡登记的内容,在本规范报告时限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报告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指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后,尚未发展到艾滋病阶段的患者。(1)成人及15岁(含15岁)以上青少年符合下列一项者即可诊断:①HIV抗体确证实验阳性或血液中分离出HIV毒株;②有急性HIV感染综合征或流行病学史,且不同时间的两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阳性。(2)15岁以下儿童符合下列一项者即可诊断:①小于18个月龄:为HIV感染母亲所生,同时HIV分离试验结果阳性,或不同时间的两次HIV核酸检测均为阳性(第二次检测需在出生4周后进行)。②18个月龄以上儿童:诊断与成人相同。依据:《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WS293-2008)《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9年版)标准报告如有修订,执行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重点内容提示病例分类:符合HIV抗体确认试验、替代策略阳性或核酸检测阳性判断标准上报的HIV感染者病例或艾滋病病人均选择“确诊病例”。《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参照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行业标准),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四类。(去掉阳性检测,“实验室诊断病例”改为“确诊病例”。既往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例均选择“实验室诊断病例”;艾滋病病人可选择“实验室诊断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2、传染病信息报告属地化管理,按现住址统计(1)责任单位及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主要是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责任报告人指执行职务的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2)病种:法定传染病:39种其它传染病: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按照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的其他传染病,包括新发、境外输入的传染病。人感染猪链球菌、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症、AFP、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病毒病。2、传染病信息报告(3)诊断与分类诊断:传染病诊断标准(现行传染病诊断标准)分类: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霍乱、脊髓灰质炎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传染病)四类。(4)登记与报告: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应规范填写或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或放射登记。门诊日志:就诊日期、姓名、性别、年龄、人群分类、现住址(学校或者工作单位),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入/出院登记: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检验部门:送检科室/医师、病人姓名、检验结果、检验日期。影像部门:开单科室/医师、病人姓名、检查结果、检查日期。2、传染病信息报告(1)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要求《传染病报告卡》统一格式,可采用电纸质或电子形式,内容完整、准确,填报人签名。电子交换文档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统一认证标准的电子签名和时间戳。有效证件号:须填项,身份证。暂无身份证号的儿童、残障患者填写监护人有效证件号,说明信息在备注中填写。工作单位:患者为学生、幼托儿童、民工、教师、医务人员须填报发病时所在的工作单位名称,其中学生、幼托儿童详细填写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名称及班级。填报要求2、传染病信息报告现住地址:发病时的实际居住的地址,不是户藉所在地址,可以是家庭地址,也可以是寄宿地址或宾馆、旅店。必须详细填写至村、组及社区、门牌号等可随访到患者的详细信息。Ⅰ.能提供本人现住地址,填写报告单位地址。Ⅱ.境外输入病例,在国内无实际住址,填写报告单位地址。Ⅲ.羁押或服刑时患病,填写羁押或服刑场所地址。发病时间:病原携带者填写初次检出日期或就诊日期。HIV填写首次发现抗体阳性日期,艾滋病病人填写本次就诊日期。诊断时间:HIV、艾滋病病人填写接到确认(替代策略、核酸)检测阳性报告单的日期。填报要求2、传染病信息报告订正报告时,由疑似病例订正为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一种传染病订正为另一种传染病;病毒性肝炎各分型(如未分型肝炎订正为乙肝时),应同时修改诊断日期;同一病种由临床诊断订正为确诊病例,则不需要修改诊断日期。人群分类:病人同时符合一种以上时,选择与该病发生和传播关系较密切的分类;未列入分类的应填写在“其他”;个体经营者应根据其经营活动的行业,选择相应的分类。诊断为耐多药肺结核或订正诊断为耐多药肺结核的患者在备注栏补充填写“MDRTB。填报要求2、传染病信息报告(2)病例报告要求死亡病例的报告须是因患传染病死亡的病例;病人同时患两种或以上传染病时应分别报卡。慢性传染病已知该病例曾经作出诊断并报告过,不报告,如对该病例的报告情况不清楚,在同年内多次就诊的病例,仅对首次就诊进行报告,再次就诊且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时则可不进行报告;跨年度既往病例诊断变更或因该病死亡时应再次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健康体检、术前检查、孕产妇产检查、新生儿和儿童以及采供血机构进行血液检查时,筛查出乙肝、丙肝、HIV、梅毒等实验室阳性结果,但未经医生明确诊断不须报告。填报要求2、传染病信息报告报告:1、医生首次诊断的疑似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区分急、慢性;2、医生首次诊断的乙肝肝硬化和乙肝病毒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按慢性乙肝报告。不报告: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和非活动性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填报要求—乙肝2、传染病信息报告报告:首次诊断病例,符合梅毒诊断标准;不报告:复诊病例、复发病例;年度内或跨年度的梅毒血清随访检测阳性病例;填报要求—梅毒2、传染病信息报告报告1、医生首次诊断符合临床诊断和实验室确诊的病例;2、既往已治愈病例,再次感染的,需再次报告;3、HCVRNA阳性者,不论抗-HCV是否阳性,须报告实验室确诊病例,并进一步区分急、慢性;4、无HCVRNA检测条件,但抗-HCV阳性,并经医生诊断,报告临床诊断病例。不报告1、抗-HCV阳性,但HCVRNA阴性者不报告;2、疑似诊断不报告。填报要求—丙肝2、传染病信息报告(1)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遵照疫情先报原则,必须首先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且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信息报告,实行专病管理的传染病根据有关规定再收集或填报其它流调、随访、治诊、转归等信息。(2)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属地医疗机构诊断并报告。如发生在学校由学校的门诊部进行报告;社会、场所由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进行报告。(3)采供血机构发现阳性病例也应填写报告卡。报告程序与方式2、传染病信息报告报告程序和方法(4)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或直接数据交换,不具备条件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报告至属地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网络报告,同时传真或寄送传染病报告卡至代报单位。既往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2、传染病信息报告(5)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或医疗机构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传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功能,已具备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功能的要逐步实现与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自动变换功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功能:至少包括诊疗记录的浏览和导出、自动生成电子传报卡、传染病报告卡管理、信息统计和查询、以及与国家数据中心进行数据交换调用的扩展等功能。(6)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时,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传染病网络报告或数据交换。报告程序与方式2、传染病信息报告报告时限(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既往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2、传染病信息报告报告时限(2)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既往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3、报告数据管理审核传染病报告管理人员须对本单位的纸质传染病报告卡或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中抽取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的信息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既往传染病报告卡录入人员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须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3、报告数据管理(1)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因该病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由该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或抽取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疾病名称,并在24小时内在网络直报系统中完成订正。(2)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排除或确诊。订正3、报告数据管理订正(3)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由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发现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有误或排除病例时应当在24小时内订正。已具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自动抽取交换功能时,以唯一身份标识实现传染病个案报告与专病的数据动态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及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的动态订正,保证数据的一致性。既往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由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发现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有误或排除病例时及时订正。由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订正过的病例需要再次订正的,应通知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再次进行订正。4、资料保存(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纸质《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保存3年。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其传染病报告卡由代报单位保存,原报告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视为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须做好备份工作,备份保存时间至少与纸质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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