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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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学习重点•工程勘察设计的要求;•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的内容与实施要求;•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与依据;•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批和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内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1工程勘察设计概述6.1.1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1)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概念•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的总称。•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的需要,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高相应成果和资料的活动。6.1.1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和方法对工程所需要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并进行设计的活动。•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调整对象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如下几种形式:1)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许可制度而发生的资格认证行政管理关系。2)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业主)和勘察设计单位之间因编制、审批、执行勘察设计文件和资料而发生的行政审批管理关系。(2)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调整对象3)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于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以各种技术规范、职业制度、操作规程实施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的计划、技术、质量等管理过程中,以及实施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过程中形成的内部管理关系。6.1.2工程勘察设计的要求一、市场准入为保证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国家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并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6.1.2工程勘察设计的要求二、科学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为此,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鼓励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化的管理方法。三、依法设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6.2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6.2.1工程建设标准一、概念在建设工程领域,所谓的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二、工程建设标准分类(1)按标准的内容分类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2)按适用范围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3)按执行效力分类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4)按使用阶段分类设计标准和验收标准6.2.2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分类《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和《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中明确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和工程设计标准两种。(1)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它是强制性勘察设计标准,是技术法规,在一切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都必须执行的标准,勘察设计规范分为国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计单位这四个级别。6.2.2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分类(2)工程设计标准。它是推荐性设计标准。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都要积极采用,根据各地的条件和情况,在无特别理由时,必须遵守,不得另行设计或改变。工程设计标准分为国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6.3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查6.3.1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与依据1、编制原则(1)贯彻经济规划、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2)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3)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保证建设工程的先进性和可靠性。(5)重视技术与经济效益的结合。(6)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2、编制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1)项目批准文件;(2)城市规划;(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6.3.2工程设计的阶段与内容1、工程设计的阶段设计阶段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来决定。(1)一般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的设计可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如有需要,可先进行方案设计,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2)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技术上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即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3)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一些牵涉面广的项目,如大型矿区、油田、林区、垦区、联合企业等,存在总体开发部署等重大问题,这时,在进行一般设计前还应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2、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相应的深度(1)总体设计:总体设计一般由文字说明和图纸两部分组成。总体设计的深度应满足开展下述工作的要求:初步设计、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安排、土地征用谈判等。现在,总体设计中往往还对建设经济的指标有明确要求。2、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相应的深度(2)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一般应包括以下有关文字说明和图纸: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产品方案、各类资源的用量和来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总图运输、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公用及辅助设施、新技术采用情况、主要材料用量、外部协作条件、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生活区设施、抗震和人防措施、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建设顺序和期限、总概算等。初步设计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设计方案的必选和确定、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施工图设计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3)技术设计:技术设计的内容由有关部门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定制。技术设计的深度应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试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4)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与施工、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要求等,并应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6.3.3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批1、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批在我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遵循审批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设计文件具体审批权限规定如下:(1)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及技术设计,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2)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6.3.3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批1、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批(3)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相同。(4)各部直接代管的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审查或批准。(5)施工图设计除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者外,一般不再审批,设计单位要对施工图的质量负责,并向生产、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听取意见。6.3.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含义•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的独立审查。6.3.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2、审查的范围•《暂行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进行审查。按规定应进行施工图审查而未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一律不得使用。3、审查的内容《暂行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筑物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及结构主体的安全。(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3)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4)是否损害公共利益。6.3.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与程序施工图审查是一项专用性和技术性都非常强的工作,一般政府公务员难以完成,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审查机构来承担。《暂行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同级别的审查单位有不同的人员配备要求。(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4)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5)审查人员应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设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为:(1)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5项2级以上(含2级)项目工程设计。(2)获准注册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并具有国际工程师职称。(3)年满35周岁并不超过65周岁。(4)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5)有良好的职业道德。6.4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与管理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文件承担相应责任。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报告建设单位。3.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案例分析一1、案例资料某公司办公楼主体为框架结构,地上七层,于1994年10月24日破土动工,1995年9月13日完成主体工程,1995年12月8日因多种原因倒塌,死伤数十人,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余万元,造成重大事故。根据现场调查、实际取证和鉴定,造成该重大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1)不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将承台一律设计成500mm厚,使绝大多数承台受冲切、受剪、受弯,承载力严重不足;大部分柱下桩基的桩数不够,实际桩数与按规范计算的桩数比较相差10%~30%;底层很多柱及二层部分柱轴压比超过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底层许多柱实际配筋少于按规范计算需要量,部分柱的配筋少了近一半;七层梁悬挑部分断面过小,梁的计算配筋相差49%。在施工中,工程施工负责人将基础承台减薄100mm左右。(2)工程施工管理混乱,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又一原因。该工程由某建筑公司承包,该公司将工程交由挂靠该公司的第三工程处施工,而第三工程处又聘用持有某技术开发公司中级施工员实习证的农民为现场施工员。该工程10月24日开工,同年11月8日才补办了《施工许可证》。2、案例点评结合本章内容和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法律法规,该案例中,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应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出具的工程设计文件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用于指导施工;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文件及成果施工。同时,该工程在施工管理方面也存在如工程开工后才补办《施工许可证》等诸多问题。案例分析二1、案例资料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建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较大裂缝,属工程质量问题。为此,该厂向法院起诉承建公司。经过工程质量鉴定单位勘查后,查明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进一步分析的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该厂又诉讼市设计院。市设计院称是根据该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查证:该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某厂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经过法庭辩论查证,结论是该厂车间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该厂自行确定解决办法,不在本案处理范围。诉讼费主要应由该厂负担,市设计院也应承担一小部分。经双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2、案例点评该案例中设计合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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