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营改增税务知识培训税收基础知识课税对象的划分对消费课税(流转税)对所得课税(所得税)对财产课税(财产税)几个概念:该不该征税征什么税,对什么征税税率是多少税收有无优惠改革背景大家了解我们国家增值税改革的过程吗?1979年引入增值税解决重复征税--------1994年扩大范围(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009年增值税转型(鼓励投资)-------2012年增值税扩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类型特点优点缺点1.生产型增值税(我国1994-2008)1.确定法定增值额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价款2.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保证财政收入不利于鼓励投资2.收入型增值税1.对外购固定资产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2.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完全避免重复征税给以票扣税造成困难3.消费型增值税(我国从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1.当期购入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2.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体现增值税优越性,便于操作减少财政收入改革的背景及原因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的影响;有利于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增强其在国家市场上的竞争力;使我国的货劳税制度与国际通行的货劳税规则接轨改革背景现行货物和劳务税的税种和征税范围:货物和劳务税增值税销售和进口货物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处理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改革背景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办法:向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向营业税纳税人购进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营业税增值税其他征税办法差额征税为辅全额征税为主全额征税为辅以扣税法为主货物和劳务税货物和劳务税增值税销售和进口货物混合销售兼营混业经营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应税服务:营改增试点征税范围解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政策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已废止)财税[2011]131号: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已废止)财税[2011]132号:《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已停止执行)财税[2011]133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已废止)财税[2012]53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已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政策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已废止)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现行使用的政策)财税[2013]121号:关于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现行使用的政策)营改增时间:上海市:2012年1月1日北京市:2012年1月1日全国:2013年8月1日一、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一、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注意:对应税服务境内外的界定,沿用了原来营业税境内外划分的基本原则,即属人原则和收入来源地原则。①属人原则指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②收入来源地原则指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思考:某企业进口一台设备,现在设备坏了须要修理,有2种方式修理该设备。1、在中国修理。2、在外国修理。问:各自如何征税?判断标准:根据劳务发生地二、非营业活动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二、非营业活动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一)纳税人一般情况下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分类与认定(一)基本标准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思考: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简易征收)如何选择?1、进项多,选择一般纳税人合适2、进项少,抵扣少,选择小规模合适(一)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从2014年7月1日起统一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特定应税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思考:大家熟悉的快递公司发生业务的税率如何界定,有几种税率?一、概念和征税范围在106号文中,未出现快递业的概念。从业务形式看,快递业企业的业务主要包括收派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及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及交通运输业服务已经纳入增值税范畴,106号文在物流辅助服务中增加“收派服务”。《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四)物流辅助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详见: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二、税率收派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的税率为6%,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税率为11%。(《试点实施办法》)三、计税方法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营改增后: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包括既用于应税项目也用于5个方面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形动产租赁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二)进项税额转出的清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营改增免税政策: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概念和征税范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税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率为6%。(《试点实施办法》)出口免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四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