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消法质量法竞争法ppt-PowerPoint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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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案例一:美国微软公司诉Google公司和李开复案2005年7月以来,美国微软公司和Google公司之间发生了诉讼。而诉讼的起源是软件开发业知名的华裔工程师李开复博士的跳槽。李博士原在微软做软件开发,任职全球副总裁。2005年5月,李博士发电邮给Google,双方见面,7月向微软提出辞职。7月19日Google宣布李博士加盟该公司,出任全球副总裁和中国区总裁。当天,微软公司向华盛顿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Google和李开复博士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次日,Google向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按照加州法律,判决微软公司与李博士之间的雇用协议中限制性条款属于违法。7月28日,美国高等法院做出一项临时性裁定,李博士不得在9月6日前到Google工作。高等法院认定李开复博士掌握了微软的商业秘密,而且Google与微软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但是高等法院的判决留有余地,认为李博士到Google的具体岗位只要不涉及到互联网和桌面搜索技术等业务,就没有理由禁止他跳槽到Google。这项临时禁令发出后,微软和Google同时宣布他们取得了重大的胜利。Google称,即使李博士不能从事商业性工作,仍然可以按照协议获得年薪。9月13日,美国金县高等法院法官冈萨雷斯做出裁决,认为李开复博士可以立即到Google工作,但是工作范围只限于招聘、创建Google中国工程研究院、与政府部门沟通联络等内容问:(1)该案例凸现了怎样的法律争议点?(2)美国法院的裁决如何平衡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分析:(1)该案例较集中地体现了美国微软公司与Google公司之间就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求与争议。(2)依照利益平衡的方法,美国法院的裁决兼顾了两大公司的利益:一方面认同了李开复职位流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顾及商业秘密流失的可能性,对李开复的工作范围做了一定期限的限制。案例二:资本博弈下的“通道费”在我国,随着大型零售商市场地位的不断增强,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不断激化。供应商如果想把生产的产品摆进大型超市、大型卖场,就需要向零售商支付进场费、节庆费、店庆费、条码费、新品费、商场海报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还有五花八门、巧立名目的持续性收费。更严重的是,零售商不仅拖欠货款,还会擅自在应付货款中扣除各种事前并未约定的费用。例如,一些商品在活动期间经零售商折扣、低价甩卖后,其损失不但要求供应商自己负担,零售商还会从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其利润差额。所以,有些供应商不但结不到货款,反而欠零售商的钱。供应商为了渠道畅通、维持交易关系,多数敢怒不敢言。零售商对个别供应商的发难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因为他们确信自己的渠道主导权是无可动摇的。大型零售商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形成,是现代商品流通发展的规律使然。在产业资本与商业资本的博弈中,商业资本利用自己的销售平台、规模经济效应,获得了空前的谈判能力、议价能力。这是一种买方垄断的形式,表现为对购买过程与销售过程等方面的控制:(1)对购买过程的控制。该控制表现为大量的采购商品不仅可以节约购买活动从而降低成本,而且在价格交涉中占有优势,实现低价购买。所以,大型零售商一旦确立了优势地位,自然会提出苛刻的条件和要求。因此,“通道费”、“进场费”等所谓的国际惯例,正是市场竞争的规律。(2)对销售过程的控制。多数大型零售商都已在一个城市或地段垄断了有利的店址或者有利的成熟商业圈,他们单凭所处的有利店址或商业圈,就可以为自己带来巨大的销售额。(3)对店址或商业圈的垄断,客观上提高了其他经营者的进入壁垒,限制了竞争者的加入。因此,大型零售商正是由于在下游交易中居于供给垄断地位,其才能在上游交易中处于买方垄断的地位。问:大型零售商的上述行为性质如何?如何规制?分析:上述行为是典型的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法律并不必然反对市场优势地位,但却严厉规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需要严格适用反垄断法律责任,例如颁布行政禁令、损害赔偿等方式规制此种行为。一、竞争概述(一)竞争的概念竞争是指经济利益相排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采用能够促成交易的手段,互相争夺市场而导致优胜劣汰的行为。(二)竞争的分类1.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2.自由竞争、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和有效竞争(三)竞争的功能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的一般界定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所从事的有损于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予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1.商业竞争性2.反商业道德性3.社会危害性4.应受责罚性不正当竞争的具体界定各种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商业混淆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二)商业误导行为1.在商品及其包装上作虚假质量标示2.虚假广告3.广告外的虚假宣传行为4.价格欺诈5.带有欺骗、误导性的有奖销售行为(三)商业诋毁行为诋毁在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或引人误解的事实,攻击、贬低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行为种类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指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三种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五)商业利诱行为1.商业贿赂行为2.巨奖销售行为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责任形式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二)追责机制三、反垄断法律制度垄断概述(一)垄断的界定垄断是指特定主体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构筑市场壁垒从而对目标市场所做的一种排他性控制状态。1.危害性2.违法性(二)垄断的本质1.垄断的消极作用2.垄断的积极作用反垄断法概述(一)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1.经济(性)垄断2.行政(性)垄断(二)反垄断法的规制原则1.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2.结构规制原则和行为规制原则三、反垄断法的实体控制制度(一)经济性垄断1.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规制2.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1)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联合组织通过订立协议、决议,密谋或联合一致的行为共同限制市场竞争,对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影响,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2)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①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必须发生在至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②行为人之间存在共谋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与效果(3)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横向限制与纵向限制3.企业合并规制(1)企业合并的含义所谓的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的营业或财产、与其他企业共同经营或受其他企业委托经营、干部兼任等可能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方式,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持久的相互关系的一切可能性行为。(2)企业合并的分类①水平合并②垂直合并③混合合并(3)企业合并规制的实体规定①企业合并规制的标准②企业合并规制的豁免(二)行政性垄断1.行政性垄断的界定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支配和妨碍竞争,破坏市场竞争关系的一种非法行为。2.行政性垄断的危害①经济危害②政治危害③与WTO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影响我国履行相应的承诺3.行政(性)垄断的分类①地区封锁、部门(行业)垄断、强制交易与强制联合限制竞争②具体行政性垄断与抽象行政性垄断4.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制度鉴于行政性垄断主体的特殊性,对行政性垄断控制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承担。对抽象行政性垄断的司法审查。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要点提示●消费者与消费者保护立法●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救济第一节消费者与消费者保护立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一)消费者的含义消费者是指以满足生活需要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1.消费者的消费是指生活性消费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3.消费者既可以是购买商品的人,也可以是使用商品的人,还可以是接受服务的人4.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是人5.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二)消费者权益的含义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是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二、消费者保护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沿革(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立法的原因(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1.立法宗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基本原则(1)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4)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二节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一、消费者权利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知识获取权8.人格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二、经营者的义务1.严格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4.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5.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7.承担售后责任的义务8.遵守公平交易的义务9.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第三节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与救济一、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在立法方面的保护2.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保护3.在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消费者协会职能为: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提请鉴定部门鉴定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二、消费者权利的救济(一)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经营者赔偿责任的承担1.由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2.由租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承担3.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4.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5.由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案例分析案例一:刘小姐见到自己周围的同事和朋友都在使用某药用的美容霜,皮肤变得光滑白皙了许多。于是也来到本市一家百货商场,在购买过程中,售货员只是一个劲地推荐自己的产品,并没有告诉刘小姐该产品有副作用,对于某些皮肤过敏者应当禁用。刘小姐买回后连续使用了几天,不但青春痘增多了,而且脸上还有瘙痒的感觉,便到商场询问,售货员告诉她这属于正常情况,很多顾客刚使用时都会有的,继续使用一段时间症状就会消失的。刘小姐听后又用了一个星期,不适的症状不但没有消失,而且长青春痘的地方还出现了流血、化脓。刘小姐赶紧到本市一家省级皮肤病医院检查,结果表明:由于药物的副作用,导致部分过敏肤质的人使用后,青春痘反而增多,并建议刘小姐去药物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美容霜的药物成分已经过期,属于变质药物。刘小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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