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汽车认证体系简介摘要:该文主要针对我国汽车主要出口目的地,包括欧洲、澳大利亚及海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认证体系、认证项目、认证流程以及相关要求进行了简要介绍,综述了我国汽车出口国或地区的汽车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发展状况。随着技术法规及相关政策对出口汽车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汽车企业须跟踪了解出口汽车技术法规的发展趋势,可使出口汽车以较短的时间,顺利地通过认证。关键词:汽车;出口认证;体系1前言当今世界汽车工业迅猛发展,出口数量一直呈增长趋势,但随之也出现很多问题。因汽车制造商对出口认证流程及法规不熟悉,导致周期较长,认证费用较高,在此对汽车及零部件主要出口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认证制度,认证流程等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介绍。汽车出口必须严格执行出口国或地区的政策法规,生产企业只有深入了解或研究当地的政策法规,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以昀短的时间通过认证,使出口产品顺利通过认证,并节约认证费用。2欧洲认证概况欧洲认证即欧盟联盟EC(WholeVehicleTypeApproval)整车型式认证制度,欧盟的型式认证是国际主要的认证模式之一,许多非欧盟国家也参照欧盟认证体系对进口车辆进行批准认证。因此欧盟的型式认证体系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实施,该型式认证制度是以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指令2007/46/EC(旧版为70/16/EEC已废除)为基础指令,并按照这些技术指令实施了欧盟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其中,欧盟的汽车整车型式认证框架性指令70/156/EEC给出了车辆在欧洲范围内展开统一认证框架要求,92/53/EEC指令实现了欧盟范围内M1类车辆的统一型式批准,而2007/46/EC指令实现了大部分种类车辆在欧洲地区的统一型式认证。该基础指令明确规定必须要通过关于整车安全、环保、节能等至关重要的各项系统认证(如2007/46/EC-噪声声级),才能被证明满足了政府对车辆在安全、环保和节能及车辆相关部件要求方面的控制要求,才能通过整车的型式批准,进而才能被准入进入欧盟市场。2.1欧洲型式认证体系型式认证有2种体系:(1)一种是“e-mark”认证,以欧盟指令(EC指令)为依据的欧共体整车型式批准(ECWVTA)体系,主要针对整车、车辆系统和零部件的认证体系。根据EEC/EC指令进行检测和工厂审查,经型式认证后可使用“e-mark”标志。进行“e-mark”认证的认证机构必须是欧盟各成员国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服务机构,如德国的TUV,荷兰RDW,意大利的CPA和西班牙的IDIADA等。发证机构是欧盟各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2)另一种是“E-mark”认证,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Regulation)为依据的型式批准体系,主要针对非整车的车辆系统和零部件。根据ECE法规进行检测和工厂审查,经认证后可使用“E-mark”标志,“E-mark”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各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ECE各成员国的政府部门。上述两种型式批准体系原则相同,只有极少部分内容有差别,e-mark较E-mark更为严格。2.2e/E-mark认证标志2.2.1e-mark认证标志若产品通过EC指令认证时,会发给一个有小写e后有一阿拉伯数字的证书,并用一长方形框起来。其后的阿拉伯数字代表其发证国家。一般称之为小e-mark,其认证标志如图1所示(e1-数字1是代表德国)。图1e-mark认证标志2.2.2E-mark认证标志若产品通过ECE法规认证时,会发给带有一个大写E后有一阿拉伯数字的证书,并用一圆圈圈起来。其后的阿拉伯数字代表其发证国家。因其为大写的E,故简称为大E-mark。其认证标志如图2所示(E4-数字4是代表荷兰)。图2E-mark认证标志表一e-mark认证体系与E-mark认证体系之间的区别项目e-mark认证体系E-mark认证体系运作机构欧盟委员会/企事业公司/统一市场消费品的管理和立法分司/汽车工业处,即DGEnterprise/F分司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内陆运输委员会框架下车辆结构工作组(UN/ECE/TTC/WP.29),现该组织已更名为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实施范围在欧盟27个成员国范围内实施在所有《1958年协定书》的缔约方中实施。目前共有48个缔约方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据原欧洲经济共同体1957年签订的《罗马条约》及1991年通过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进行制修订和实施工作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于1958年签订的《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和部件互相承认批准的协定书》(即《1958年协定书》)为依据进行制修订和实施工作E4e1型式批准对象整车、车辆系统和零部件车辆系统和零部件实施的力度EC汽车技术指令在欧盟27个成员国范围内必须强制实施ECE汽车技术法规在实施上有一定的自由度,《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如果对一项新的ECE法规或法规修订本在投票表决中投了反对票,就可以不采用该法规或修订本,已采用某一项ECE法规的缔约方可以随时宣布停止采用该法规。缔约方不采用某一项ECE法规,就意味着该缔约方不能按照此法规对汽车产品颁发ECE型式批准,同时也没有义务承认其它缔约方按照此法规对汽车产品颁发的ECE型式批准2.3EC型式认证的3种方式1)一次性做完整车型式批准指令2007/46/EC中所规定的各个零部件检验项目。2)分阶段、分步骤进行指令2007/46/EC所规定的零部件项目认证,再获取欧盟整车型式批准。3)混合式认证方式:在整车产品文件填写完整后认证主管部门可免除某些整车系统的认证证书的获取,以整车厂提供的实验报告代替。目前生产商多采用第二种方式:在新车型研发阶段开始介入前期认证准备工作,跟踪新车型开发和试制,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各零部件认证项目,这样到整车进入批量生产时,就已经完成了各零部件型式批准,再凭这些零部件的型式批准证书,完成整车的型式批准。通过这样的认证模式,可大大的缩短型式批准的周期,确保产品能迅速地进入市场。2.4欧洲型式认证流程欧洲车辆型式认证流程是,首先出口厂家提出申请,相关部门进行工厂审查,通过后进行相关文件审核,文件符合相关要求后对产品进行型式认证检测,若产品符合法规要求,将文件整理提交给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将颁发证书给申请厂家。型式批准的原则是:样品必须通过相应的检测,批量生产的产品必须保持与已经检验过的样品具有相同的质量、规格,并通过相应的检测。2.4.1认证流程如图3所示。NOYESYESYESNONO厂家申请完成COP(工厂审查)对厂家实施产品质量产品一致性COP(工厂审查)相关文件审核进行产品型式认证检测厂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厂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是否符合要求修改文件获得证书整理文件资料送认证机构图3EC整车认证流程3.澳大利亚认证概况澳大利亚汽车新车认证制度是一种强制性核准制度。所有进入澳洲市场的车辆都必须符合该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安全标准与澳洲标准设计规则。否则不得上市销售。同时澳大利亚车辆认证制度采用自愿召回制,制造商在发现车辆缺陷时,可自行自愿召回有缺陷车辆。3.1认证法规依据3.1.1ADR制定的程序。ADR的制定程序与我国标准制定程序相类似,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根据设计规则的目的考察国外相关标准,尤其ISO和ECE标准;(2)召集并组织所有的利益相关方包括法规权威制定机构、工业企业、车辆使用者一起商讨并确定技术内容;(3)设计规则由交通部部长签署批准;(4)发布公告;(5)议会备案;(6)议会审查通过后正式成为国家标准,颁布实施。3.1.2ADR的发展进程澳洲认证的法规依据是澳大利亚汽车设计规则(ADR-AustralianDesignRules),ADR是澳大利亚机动车标准法案(MVSA)第7部分制定的国家标准,共三个版本。目前澳大利亚执行的汽车设计规则为第三版。第一版没有成为任何形式的标准法规去进行实施,仅仅用作技术讨论。第二版于1969年1月1日开始生效并实施。第三版1988年7月1日制定完成,ADR第三版相比以前的版本有了显著的变化,首先积极参照国际车辆安全标准,并努力与其协调一致,为此还特地重新对车辆进行了分类和定义。其次把所有涉及新车设计和构造的法规标准都整合到了澳大利亚汽车设计规则体系中,随后通过1989年8月2日和9月1日分别出版的联邦政府特别公告No.S264和No.S291中的1989年第1号和第2号决议成为国家标准的一部分。澳大利亚法规制定主要参考ECE法规、美国FMVSS法规及ISO标准等。一大部分法规基本等效于ECE法规。ADR共有62项,其中M1类车型适用法规工48项。法规内容涉及主动安全、一般安全、被动安全及环保和节能等。ADR认证中主要关注倾翻强度、乘员保护(座椅动态碰撞)、制动及噪声等项目。另外,澳大利亚是靠左行驶的国家,某些项目如灯具等有E-mark证书,但仍需补做一些差异性实验。澳大利亚加入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WP.29下的1958年协定,绝大部分ADR标准都采用了UN/ECE法规,相应项目也承认E-mark认证证书,而我国汽车行业的许多国家标准,都是参照欧盟EEC指令或UN/ECE法规制定的,因此,我国出口到澳大利亚的汽车在技术上要达到ADR要求的难度不大,主要是熟悉ADR认证体系、道路车辆认证系统(RVCS)、整车及零部件ADR认证条件、ADR认证流程以及有关标准的主要差异等。3.2澳洲整车认证流程EFORM资料提交认证申请澳洲政府对样车检查澳洲代理对资料确认批准发布澳洲政府对工厂审查图4澳大利亚整车认证流程4海湾认证概况海湾合作委员会(GulfCooperativeCouncil,下文简称GCC),海湾合作组织国家自2005年启动了GCC认证,GCC是一种强制性认证,车辆和车轮在进入海湾国家市场前,必须对车辆进行GCC认证。GCC法规采用了部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标准和中国的标准,再结合当地的地理、气候和适用条件的一些特点而形成的。除此之外,GCC认证的技术标准还归纳了一些科威特和沙特阿拉伯(SASO)等海湾国家远游的技术要求。GCC法规对车辆技术水平和结构的要求与现行我国国内实施的强制标准要求相比有高有低。对于散热器、蓄电池及轮胎等部分,比国内现行法规要求高。GCC自2005年启动了GCC强制性认证以来,海湾标准组织GSO每年都对汽车强制性认证中所执行的一些标准进行更新和增补。对于第一次申报GCC认证证书的企业,GSO会组织官员对申报企业进行一次工厂审查,以获得对企业的初步印象。在认证试验方面,GSO采用的标准体系是以欧洲标准体系为主,又参考了美国联邦机动安全标准(FMVSS)体系,在某些领域涉及的试验项目更多,特别是对于乘用车,被动安全方面的试验项目较多,比如正面碰撞、尾部碰撞、侧面碰撞、顶部静压、侧门静压等试验的要求是与其它的标准体系不一样的,必须在海湾GSO官员的见证下由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测试;而汽车完成试验,递交相关试验报告和一致性证书后,GSO相关工作人员对报告和证书的审核也越来越严格。这些政策和管理办法的制定提高了中国汽车自主品牌进入海湾国家的门槛,增加了我国自主品牌汽车进入海湾国家汽车市场的难度。4.1GCC认证的基本流程企业提出认证申请按GSO要求进行车辆及零部件测试NONOYES图5GCC整车认证流程按要求进行整改反馈意见颁发证书GSO审查文件重新申请企业递交认证所需所有文件4.2GCC认证的内容GCC的认证管理机构是海湾合作组织下设的标准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GSO依照相关海湾标准对机动车辆及车轮产品进行检验并颁发GCC认证证书。被核准的GCC证书将在所有GCC成员国内有效。机动车辆的GCC符合性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是自签署日期起至当年的公历12月底止;轮胎的GCC符合性认证证书自签署日期起的1年。表二GCC认证证书的类别和有效期证书类别有效期机动车辆的GCC符合性认证证书自签署日期起至当年的公里12月底止乘用车轮胎的GCC符合性认证证书MPV、大客车、载货车和挂车车轮的GCC符合性认证证书临时用备胎的GCC符合性认证证书自签署日期起的一年4.3G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