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8版)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客户”)与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工程咨询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客户委托工程咨询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列委托服务内容)咨询服务,并已接受工程咨询方为履行该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和其他报价等文件。二、本协议书中的词语与所属的服务协议书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①委托函或中标函;②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条件;③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专用条件;④附件,即:附件A——委托工程咨询服务范围;附件B——客户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附件D——工程咨询方的人员与岗位;⑤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四、工程咨询方向客户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工程咨询相关服务。五、客户向工程咨询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各执__份。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六、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2.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客户:客户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地址:开户银行:帐号: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签于:年月日工程咨询方:工程咨询方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地址:开户银行:帐号: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签于:年月日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一、定义及解释1.定义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以外,具有下列含义:1.1“项目”是指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并为之提供咨询服务的项目。1.2“服务”是指工程咨询方根据本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1.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客户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1.4“客户”是本协议书中所指的、聘用工程咨询方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5“工程咨询方”是本协议书中所指的、受客户聘用提供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6“一方”和“各方”是指客户和工程咨询方。“第三方”是指客户、工程咨询方以外的其他有关当事方或法人实体。1.7“协议书”是指由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附件A(服务范围)、附件B(客户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以及其他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等组成的文件。1.8“日”是指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1.9“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1.10“商定的补偿”是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1.11“服务产品”是在现在已知或以后开发的任何媒介中,由工程咨询方根据协议书进行的有形和无形创作。服务产品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调查,模型,草图,图纸,技术规定和其他类似的电子或实物材料。2.解释2.1本协议书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2.2组成本协议书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书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函(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函(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4)通用条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3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二、工程咨询方的义务3.服务范围工程咨询方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工程咨询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4.1“正常服务”是指附件A中列出的那类服务。4.2“附加服务”是指附件A中列出的那类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4.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协议书第28条的规定,工程咨询方必须履行的服务。5.认真地尽职尽责和行使职权5.1工程咨询方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国家的利益和客户的合法利益,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5.2根据客户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授权或要求,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工程咨询方应:5.2.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附件A中未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工程咨询方可以接受的。5.2.2在客户和第三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不是作为仲裁人,而是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5.2.3在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时,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客户的批准(发生紧急情况除外,但事后工程咨询方应尽快通知客户)。5.2.4如果项目所在的管辖区有需要,工程咨询方应具有履行本协议所述服务的资格,或者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执行此类服务。5.2.5工程咨询方应让客户保持对其服务进展的了解。6.客户的财产任何由客户提供或支付费用的提供给工程咨询方使用的物品都是属于客户的财产。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工程咨询方应将尚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客户,并按客户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的服务”。三、客户的义务7.资料为了不耽搁服务,客户应在本协议书专用条件规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工程咨询方提供他能够获取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8.决定为了不耽搁服务,客户应在本协议书专用条件规定的时间内就工程咨询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9.协助客户应负责工程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时所涉及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工程咨询方履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工程咨询方收集需要的信息。10.设备和设施为了服务的需要,客户应免费向工程咨询方提供附件B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11.客户的职员在与工程咨询方协商后,客户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工程咨询方挑选并提供职员。客户提供的职员在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接受工程咨询方的指示。12.其他人员的服务客户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工程咨询方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四、职员13.职员的提供工程咨询方和客户,根据协议互相派遣的工作人员,要能胜任本职工作,并互相取得对方认可。如果客户未能按规定提供职员及其他人员的服务,工程咨询方可自行安排,并作为“附加的服务”。工程咨询方应按照附件D的规定派遣相关人员。14.代表为了执行本协议书,每一方应按本协议书专用条件规定指定一位高级职员作为本方代表。15.职员的更换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双方同意后,由任命一方负责安排同等能力人员代替,同时承担更换费用。如果另一方提出更换,应提出书面要求,并须阐述更换理由,如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则提出要求的一方要承担更换费用。五、责任和保险16.双方之间的责任16.1工程咨询方的责任16.1.1如果确认工程咨询方违反了第5.1款的规定,客户提出索赔,则工程咨询方应对由于其违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并向客户赔偿。16.1.2工程咨询方应对其所提供的咨询成果负责,对其咨询报告中的原始数据、计算方法、工艺方法、经济评价、社会评价、环境评价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负责。由于咨询报告质量低劣、数据不实、计算方法错误所导致的决策失误,工程咨询方应该承担咨询失误的责任,并向客户赔偿。16.1.3工程咨询方应始终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并廉洁、忠实地提供服务。工程咨询方既不应提供、也不收受任何形式的酬劳,以试图或实际:a)寻求影响对咨询工程师的选聘或对其补偿,和(或)影响其客户;或b)寻求影响咨询工程师的公正判断。工程咨询方应承担其腐败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16.2客户的责任如果确认客户违反了他对工程咨询方应尽的义务,工程咨询方提出索赔,则客户应负责向工程咨询方赔偿。17.责任的期限双方必须在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或法律规定的更早时间之前正式提出索赔,在规定时间之外提出索赔无效。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18.1赔偿的限额18.1.1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仅限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牵连其他方面。18.1.2如果认为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应共同对另一方负责赔偿,负责赔偿的任何一方所支付的赔偿额,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一部分比例。18.1.3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的最大数额,不能超过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最高赔偿数额。如果可能另外要支付的赔偿总额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任何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超过部分的索赔。18.2保障18.2.1一方提出索赔要求不能成立时,要完全补偿对方因该索赔要求所导致的各种费用支出。18.2.2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客户应保障咨询工程师免受一切索赔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此类索赔:(1)除非此类索赔被包括在根据第19条规定所办理的保险中;(2)此类索赔在第17条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18.3例外第18.1和18.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1)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索赔;(2)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19.对责任的保险工程咨询方需购买以下保险:19.1对16.1条工程咨询方的责任进行保险并追加保险额;19.2对公共或第三方的责任进行保险并追加保险额;19.3进行其他各项保险。工程咨询方应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客户可接受的条件下,由承保人办理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上述各项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额应由客户负担。工程咨询方应在合同签订后2周内通知客户支付合同期间所投的相关保险的费用并附上凭据。如缺少凭据,客户有权以此为正当理由终止合同。20.客户财产的保险除非客户另有书面要求,工程咨询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客户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20.1根据第6条提供或支付的客户财产的损失或损害;20.2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此类保险的费用应由客户负担。六.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21协议书生效从工程咨询方收到客户对其建议书发出中标函之日或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如有时),协议书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22.开始和完成在本协议书专用条件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协议书延期的例外。23.变更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各方书面同意时,可对本协议书进行更改。24.进一步的建议书如客户书面要求,工程咨询方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书,此类建议书的编制和提交应为一项“附加的服务”。25.延误如果客户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障碍或延误导致服务工作量的增加或工作时间的延长,则:25.1工程咨询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客户;25.2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25.3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26.情况的改变如果出现按照本协议书工程咨询方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使工程咨询方无法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工程咨询方应立即通知客户。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己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延长,直至此种情况消失。还应加上不超过42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已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种情况的发生可能必须给予延长。27.撤销、暂停或终止27.1客户的通知27.1.1客户至少在56天前通知工程咨询方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工程咨询方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将开支减至最小。27.1.2如果客户认为工程咨询方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通知工程咨询方,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客户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他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35天内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书。27.2工程咨询方的通知在下述情况下,工程咨询方向客户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他才可以发出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