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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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为科学、规范地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制定本细则。1.目的范围通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卫生学评价,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长期发挥工程卫生防病效果,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对设计供水能力≥3000m3/d的新(改、扩)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卫生学评价;其他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主要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工作,保证防病改水工程能落实到病区。2.组织管理2.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是农村饮水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包括获取年度投资计划、制订评价年度计划、组建专家工作组、审核评价报告、报送有关部门、管理评价资料。2.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负责本省(区、市)卫生学评价专家的资格审查,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家名单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办)备案。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家不得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2程卫生学评价工作。2.3评价专家工作组主要由公共卫生、卫生管理和给排水专业的专家组成。每个评价专家工作组成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担任专家组长的应有正高级技术职称。3.工作程序3.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按照饮水安全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制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计划,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3.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根据工作计划适时组建单个工程评价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工程卫生学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并出具评价报告。3.3卫生学评价报告经组织实施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给当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3.4专家工作组进行卫生学评价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4.内容方法4.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前卫生学评价主要是以参与专题论证会等形式,开展水源卫生学评价、工程设计评价、工程技术审查等,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存档。4.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卫生学评价4.2.1新(改、扩)建工程卫生学评价应在工程试运行后期、竣工验收之前开展。4.2.2核查工程供水覆盖范围和病区类型;评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3初步设计中卫生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4.2.3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设计供水能力≥3000m3/d的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卫生检测由通过计量认证的地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专家组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4.2.4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收集有关卫生学资料。4.2.5评估水厂化验室的水质分析检测能力。4.2.6查验水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制水工作人员健康证等。4.2.7评估水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4.2.8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达标情况、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卫生学评价除对照有关标准进行单一因素评价外,还应结合现场调查、卫生监测、化验室检测、试验和健康检查等资料进行分析,作出综合评价。5.技术要求5.1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5.1.1水源选择(1)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应从供水水量、供水水质、卫生防护、供水连续性、供水范围等方面加以综合权衡和评价。(2)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要求,其取水量应低于容许4开采水量。采用海水淡化时,原水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水源水应有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4)当原水水质不符合上述要求,又无其他合适的水源时,应采取适当的预处理措施。(5)水源供水量保证率应不低于95%。(6)当水源水量不能同时满足多种用水需求时,应按照优先保证生活饮用水供给的原则,统一规划、调度水资源。5.1.2水源卫生防护(1)水源卫生防护管理①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②地方人民政府对水源地应确定保护范围,落实防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③跨行政区域的水源及其集雨面积范围内,应根据有关法规明确并落实各自的责任和义务。④各级供水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步开展饮水工程建设、环境卫生改善和公民健康素养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保护水源和节约用水意识。(2)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①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附近地区的环境卫生状况确定。在卫生防护带和生产厂区设置有明显标志的保护区和范围。在净水厂外围30m内,不得设置生活5住宅区、畜禽养殖场、渗水厕所、污水渗透沟渠,不得设立垃圾、粪便、废渣等堆放场,并严格控制污水收集管道的铺设位置。②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严格控制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严禁使用持久性、剧毒性农药。粉砂含水层井的周围25-30m,砾石含水层井的周围400-500m范围应设为卫生防护区。(3)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①以河流为供水水源时,在划定的水源保护流域内不得进行养殖活动,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水域水质的活动,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等;以水库、湖泊为供水水源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②凡新建的有一定容量的水源地,如水库、堰坝等,首次作为水源使用前必须进行清理和消毒处理。③对处于枯水期的内河、水库等水源“死水位”时底层淤泥引起的水质变化,应采取有效措施。④对利用水电站尾水作为饮用水源时,应对电厂发电、检修过程提出卫生学防护要求。⑤对明渠输水沿线可能引发的各种卫生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⑥对水源保护区内和附近的污染源要逐步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制订水源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源地的护岸绿化和植被应选择适宜的乔木和灌木,以保护和改善水质。65.2取水构筑物水厂取水构筑物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注意下述原则。5.2.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1)大口井井口应高出地面50cm,并保证地面排水畅通;50m半径范围内无明显的污染源。(2)核查管井设备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核查管井竣工时的水位、消毒和水质检测结果记录。(3)应定期观察管井水位并记录,如井底淤积过多、影响水量或水质时,应及时清理。(4)室外管井井口应高出地面20cm,周围应设半径不小于1.5m的不透水散水坡。(5)对水质不良的非开采含水层应封闭,封闭材料可用粘土或水泥砂浆。5.2.2地表水取水构筑物(1)河流取水一般应选择在水流顺畅、靠近主流的河段,避开回流区和死水位;在有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时,应考虑咸潮对取水水质的影响。(2)在水库取水时,要考虑水库中泥沙淤积及水生生物生长对取水口周围的影响,一般应在远离支流入口、靠近大坝的水面以下分层取水。(3)在湖泊取水时,取水口应远离支流且在湖泊出口处。(4)取水头部应满足卫生防护要求。5.3厂址选择和布局5.3.1厂址应选择环境保护条件较好、卫生环境良好、废水排放条件有7利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的地方。5.3.2厂区应设置围墙,生产区须与生活区分开。5.3.3厂区内应利用空地进行绿化、美化,绿化面积不宜小于水厂总面积的20%。5.3.4消毒间及其药剂仓库宜设在水厂的下风处,并与值班室、居住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5.3.5厂区内的厕所应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在水厂内修建渗水旱厕和渗水坑,厕所和储粪池位置与生产构(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10m。5.3.6水厂生活污水应单独设立排放管道,总排污口应设在水厂下游,并符合卫生防护要求。5.4水处理5.4.1基本要求(1)水厂应制订水处理操作技术规程。(2)水厂配备的净水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3)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4)水厂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特殊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浓缩水或泥渣等必须妥善处置,防止形成新污染源。(5)净水工程设计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仍能满足供水水质要求。(6)在寒冷地区,净水构筑物和设备应有防冻措施。8(7)供水规模3000m3/d及以上的水厂应采用常规净水构筑物净化水质,不宜采用一体化净水装置。5.4.2净水工艺水源水质符合相关标准时,可采取以下净水工艺:(1)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地下水,可只进行消毒处理。(2)原水浊度长期不超过20NTU、瞬时不超过60NTU时,可采用接触过滤加消毒的净水工艺。(3)原水浊度长期低于500NTU、瞬时不超过1000NTU时,可采用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的净水工艺。(4)原水含砂量变化较大或浊度经常超过500NTU时,可在常规净水工艺前采取预沉措施;高浊水应按《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的要求进行净化。限于条件,选用水质超标的水源时,可采取以下净水工艺:(1)地表水有机污染较严重时,在常规净水工艺前应增加生物预处理、化学氧化处理或滤后深度处理。(2)水源水含有大量藻类时,在常规净水工艺前应增加相应处理工艺,并应符合《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的要求。(3)水源水铁、锰、氟、砷等超标时,需特殊水处理。5.4.3预处理(1)预沉淀①当原水含砂量变化较大或浊度经常超过500NTU时,宜采用天然池塘或人工水池进行自然沉淀,沉淀时间宜为8~12h,有效水深9宜为1.5~3.0m,出水浊度应小于500NTU。自然沉淀池宜分成两格并设跨越管。②自然沉淀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投加混凝剂加速沉淀。(2)粉末活性炭吸附原水有机物污染较严重或有异臭异味时,可投加粉末活性炭吸附处理。有关技术要求如下:①粉末活性炭投加宜根据水处理工艺流程综合考虑确定。一般投加于原水中,经过与原水充分混合、接触后,再投加混凝剂或助凝剂。②粉末活性炭的用量根据试验确定,宜采用5~30mg/L。③炭浆浓度宜采用5%~10%(按重量计)。5.4.4混凝剂和助凝剂的选择与投配(1)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的规定。(2)混凝剂和助凝剂品种的选择及其用量,应根据原水混凝沉淀试验结果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结合当地药剂供应情况和水厂管理条件,经综合比较确定。①混凝剂可选用聚合氯化铝、硫酸铝、三氯化铁等。②助凝剂可选用聚丙烯酰胺、活化硅酸、石灰乳液等。(3)混凝剂宜采用液体方式投加。混凝剂的配制应根据其性质和投加量,选用水力、机械或压缩空气等方式进行溶解和稀释。(4)加药系统应满足原水最不利水质的最大投加量要求,并设指示瞬时投加量的计量装置和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有条件时可采用自动加药系统。10(5)加药间应有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保护措施;应设冲洗、排污、通风等设施;室内地坪应有排水坡度。5.4.5混合、絮凝、沉淀、澄清(1)混合方式可采用水力、机械或水泵混合。(2)混合时间不宜大于30s。(3)混合装置至絮凝池的距离不宜超过120m。(4)絮凝池、沉淀池和澄清池的类型,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出水水质要求、水温、是否连续运行等因素,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絮凝池宜与沉淀池合建;选用澄清池时,应能保证连续运行。运行时应满足各类池型对絮凝时间、流速、原水浊度等参数的要求。(5)进水压力较高或变化较大时,宜在絮凝池(或机械搅拌澄清池)前设稳压井。(6)沉淀池、澄清池应能均匀地配水和集水;滤前水浑浊度应小于8NTU。(7)沉淀池和澄清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2个。5.4.6过滤(1)滤池池型选择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运行管理要求、滤前水质等因素,并结合当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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