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大家的配合!让我们一起约定手机静音坚持完成学习任务工作态度:课程感受:课程结构及要求一、重点层次第一层次: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二层次: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三层次:其余章节二、教材结构:第一部分:税法概论(第1章)第二部分:税收实体法(第2—13章,共16个税种)流转税法(第2--4章)其他税法(第5--11章)所得税法(第12--13章)•第三部分:税收程序法和税务行政法制(第14--18章)(不讲)指定参考书:1、《税法》Ⅰ、Ⅱ注册税务师考试指定教材中国税务出版社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3、《中国税制》许建国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4、《税收学》胡怡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5、《企业纳税与会计实务》本章主要内容有:1、概念:定义、法律关系、要素、分类2、税收法律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主要与宪法、民法、刑法关系3、法律级次: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4、现行税法体系:五类,19个税种5、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的划分本章重点1、税收法律关系2、税收要素、分类3、税法制定及法律级次第一节税法的概念一、税法的定义1、税收与税法的定义P1-2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税法的定义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一、税法的定义3、税收的特征(三个方面)(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二、税法的作用(了解)(了解)P3三、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税法的地位税法是我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见教材(了解)P4-6第二节税法基本理论(了解)P6一、税法的原则(一)税法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2、公平原则3、效率原则4、实质课税原则(二)税法的适用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3、新法由于旧法原则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二、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P7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1、权利主体2、权利客体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方面构成,但在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二、税收法律关系1、权利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P8(1)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2)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外籍人、无国籍人。权利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二、税收法律关系2、权利客体征税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所得税客体: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客体:财产流转税客体:货物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二、税收法律关系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法的灵魂。具体表现为:(1)国家税务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2)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三、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11项)一般包括:1、总则①立法依据②立法目的③通用原则等三、税法的构成要素•2、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包括:•①法人•②自然人•③其他组织三、税法的构成要素•3、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4、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三、税法的构成要素•5、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体现了征税的深度。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①比例税率;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②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③定额税率;如:资源税、车船使用税•④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三、税法的构成要素•6、纳税环节:是征税对象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①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②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7、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和缴纳税款的期限。•8、纳税地点: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三、税法的构成要素•9、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10、罚则:主要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11、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①该法的解释权•②该法的生效时间等第三节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一、税收立法•(一)税收立法原则1、基本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立法原则:(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公平原则(3)民主决策的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二)税收立法机关•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税收法律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三)税收立法程序•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三个阶段:P17•1、提议阶段•2、审议阶段3、通过和公布阶段二、税法的实施•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2、在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第四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P17一、税法的分类P18•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①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母法作用。(我国目前没有)•②税收普通法:是对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进行实施的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2、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3、按照税法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分为:•(1)流转税税法(对流转额课税)•(2)所得税税法(对所得额课税)•(3)财产、行为税税法(对财产、行为课税)•(4)资源税税法(对自然资源课税)•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5、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二、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我国税收实体法是由19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按其性质和作用,我们可以将其大致分为五类:1、流转税类2、资源税类3、所得税类4、特定目的税类5、财产和行为税类第五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一、概念P23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二)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三、税收执法权的划分•我国税收执法管理权限主要由国务院、地方主管部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经济特区等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权限。(一)税务机构设置(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思考题:1、税收法律关系是由哪些部分构成?2、税法构成要素包括哪些?3、我国税法的现行分类是如何划分的?分类标准是什么?4、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怎样设置的?常和别人保持合作,并从中获得乐趣第二章增值税本章难点1、征税范围2、视同销售行为理解3、销售额的理解4、进项税额可抵扣与不可抵扣的理解5、出口退税理解本章重点1、征税范围2、应纳增值税额计算3、进口货物增值税计算4、出口退税计算5、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6、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第一节增值税概论一、概念二、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979年引进试点增值税制度1984年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1994年建立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2004年开始增值税转型试点2009年全面转型增值税三、类型增值税的类型1生产型增值税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2收入型增值税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3消费型增值税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案例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当年实现增值税应税收入2000万元,当期采购原材料1600万元,当期购进固定资产400万元(折旧期限5年),当期计提折旧额80万元,计算当期企业应交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2000-1600)×17%=68万元收入型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2000-1600-80)×17%=54.4万元消费型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2000-1600-400)×17%=0结论:消费型增值税的税负最低。四、我国增值税的特点价外税我国现行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即税金不包含在销售价格之内。发票扣税法我国现行增值税采用发票扣税法,实行全国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的计税方法,计税准确,便于操作。少美丽少妇?/丑老太婆?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一、增值税的纳税人(一)一般性规定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以下几类:①单位: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②个人: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④承租人和承包人(二)扣缴义务人: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及认定1、划分依据: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2、划分及认定标准(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生产性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商业性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注:以上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生产性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商业性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不含本数,下同)以上的。(3)几种特殊情况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②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③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商贸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④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分支机构是非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须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认定表的影印件)(商贸企业除外)。注:①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②从2002年1月1日起,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③所有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都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