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258-2017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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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要求15.7本标准较GB7258-2012新增的涉及车辆结构及安全装置的技术要求,以及4.4.3.5中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人的要求,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出厂的机动车。15.8本标准涉及实施过渡期的要求,机动车生产厂家提前实施的应视为满足要求。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专项作业。本术语还包括以下由动力驱动、非轨道承载的三轮车辆: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c)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修改)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汽车。增加了旅居车的术语和定义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汽车。(增加)修改了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根据是否设置有站立乘客区,分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修改)增加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设计和制造上无乘客站立区、不允许乘客站立、全体乘客均乘坐在座位上或卧睡的客车,包括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等。(增加)为城间(城乡)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卧铺客车,即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客车。为旅游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载游客的客车。增加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术语和定义为城市内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道路运营的客车。(增加)增加专用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载运特定人员并完成特定功能的客车,如专用校车;也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专用汽车。(增加)增加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术语和定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设有座椅及乘客站立区,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动,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也包括无轨电车,即以电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的客车。(增加)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接送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校车。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专用客车。修改了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汽车(消防车除外)。(修改)装备以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且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同时向燃烧室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且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燃烧室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项目专用校车专项作业车专用作业车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主要区别说明修改了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的术语和定义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GB7258-2017过渡期机动车汽车载客汽车旅居车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标准要求由电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能量储存系统(REESS)的汽车。(修改)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且有一定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式电动汽车。(修改)以燃料电池作为主要动力电源的汽车。(修改)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汽车。修改了车身前部外表面设置的商标或厂标的要求4.1.1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修改)修改了产品标牌的标示要求4.1.2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18411的规定;产品标牌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GB/T25978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他项目见表1。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修改)产品标牌应标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的要求,增加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凿改、重新涂漆的方式处理、汽车和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200mm且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起止标记(如有)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按GB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要求4.1.3汽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轮式专用机械车的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10.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200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GB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应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注1: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修改了轮边电机、轮毂电机的标识要求4.1.4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编号。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修改)修改了电子控制单元(ECU)应能记载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车型范围和读取等要求4.1.5对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不应被篡改并能被市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修改)关于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要求对于除乘用车以外的其他汽车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修改或改装时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4.1.10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应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也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4.2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1589的规定。4.1整车标志后悬删除(详见GB1589-2016中4.5)整车4.2外廓尺寸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修改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术语和定义删除了后悬要求4.3.1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轴荷及质量参数应符合GB1589的规定。4.3.2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间均衡分配。4.4.1.1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功率、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4.4.1.2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分别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大于等于:——其他机动车:20%。删除了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应大于等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总质量的25%的要求删除(2012版4.5.1.4汽车的轴荷应大于等于汽车总质量的25%。)4.4.2.3旅居车,设置有后向座椅时,在与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等于1150mm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400mm时,按座垫宽每400mm核定1人。(增加)4.4.2.4旅居车设置的侧向座椅和不符合4.4.2.3规定的后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增加)修改了旅居车核定乘员数要求4.4.2.5旅居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9人,但车长小于6m时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6人。旅居车的铺位(包括由桌椅转换而来的铺位)不核定乘坐人数。(修改)4.4.3.1按乘员质量核定:按GB/T12428确定。4.4.3.2按座垫宽和站立乘客有效面积核定:长条座椅(指座垫靠背均为条形的供两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按座垫宽每400mm核定1人,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280mm(对幼儿专用校车按每330mm)核定1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350mm核定1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核定1人;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等于400mm(对学生座椅为380mm)时核定1人。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按GB/T12428确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积计算,每0.125㎡核定站立乘客1人;双层客车的上层及其他客车不核定站立人数。4.4.3.3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1人,驾驶人座椅核定1人,乘客座椅(包括车组人员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4.4.3.4可折叠的单人座椅及驾驶人座椅R点所处的横向垂直平面之前的座椅不应作为学生座位(椅)核定人数。增加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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