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2008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五十七条家务劳动的平等对待在家务劳动、抚充子女、照料老人等方面付出较多的当事人,在财产分割时可以适当予以照顾或补偿。201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第十条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要件:(一)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二)请求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三)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四)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说明】家务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特定离婚主体的一项权利,其立法本意在于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关系,弥补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缺陷,正确评价从事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对家庭作出的贡献,实现夫妻关系实质上的平等。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家务补偿权需具备下列要件事实:(1)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此乃成立该项请求权的前提,即只有在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才产生。对于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或者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或者约定采用其他类型的夫妻财产制的,即使一方付出较多的义务,仍不能产生家务补偿请求权。(2)请求方必须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此为启动该请求权的实质条件,也是离婚义务补偿制度的核心。家务劳动虽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约家庭开支,间接增加家庭的财富。如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离婚时一方又不能分享对方婚后所得,就是漠视家务劳动的价值,导致一方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劳动。补偿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只有一方付出更多的义务,才存在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付出的义务包括抚养教育子女,照料、赡养老人,支持、协助对方工作等各方面。就内容而言,既包括钱财,也包括劳动和精力。上述两个要件事实,由请求补偿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官网:(3)家务补偿请求权须是离婚时由多付出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在离婚之前或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补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离婚时不提出补偿请求,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4)无论另一方对于婚姻的破裂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均可要求补偿,其补偿请求不以对方的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过错的,也不因此而被剥夺补偿请求权。2008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务专题论坛纪要王佳(青岛市四方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对人力资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探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力资本在家庭财产积累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家庭财富的主要源泉。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的人力资本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2008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务专题论坛纪要一、人力资本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人力资本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人力资本是指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能力,以潜在的形式存在于人体之中,并通过生产劳动体现其价值的资本。狭义的人力资本,指的是工作机会、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济收益的能力,是无形财产。在本文中,主要采用人力资本的狭义解释。(一)人力资本的财产属性。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教育和培训的次数的增加,人力资本的提高,也给人带来了更多的报酬。经合组织的许多研究报告表明,职业培训对工资和劳动生产率都有正面影响,对工资的影响大约在5%-10%之间。人力资本的提升往往以个人所获得的学位、职业执照为证明。人力资本的提升预示者未来收入能力的提高,也扩大了婚姻生活中无形财产的数量。由于获得或增加的技能、知识和经验将提高未来的收入,从经济学上人力资本显然是一种财产。根据基本民法理论,财产是指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义务结合的总体。人力资本是有经济价值的权利的总体,属于积极财产。(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的人力资本作为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家庭生活中,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往往职业发展和经济收入受到很大牵制。而承担家务较少或不承担家务的另一方,往往有更多学习和发展事业的机会,会得到更多的经济收入,这就出现家庭生活的贡献与获得利益不平衡的现象。在夫妻双方为一方人力资本投资时,不仅就接受教育或培训花费金钱并放弃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的收入,而且一方往往放弃了自己人力资本增加的机会,操持家务、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并从经济上、生活上和情感上为另一方人力资本的增加提供支持。一方之所以会作出这样的投资是因为他(她)合理地相信,增加的人力资本所获得的未来收益将由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如果在离婚时一方在婚姻存取期间增加的人力资本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势必导致这一方独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所取得的财产,这显然是对另一方财产权利的剥夺,以及对另一方对人力资本增加的贡献和牺牲的抹杀。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官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务专题论坛纪要二、夫妻财产中人力资本预期利益的补偿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婚姻法》在内容上的一个重大改变,填补了我国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对家事劳动没有承认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以及夫妻一方为另一方财产增值所做贡献没有得到经济补偿的一个空白。但该条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足的方面。补偿制度只适用于夫妻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情形,凡是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无论夫妻双方对婚姻家庭贡献差别多大,均不适用补偿制度。由于历史和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对婚姻普遍持有“同居共财”的观念,人们历来习惯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不喜欢分别财产制。这就意味着,在许许多多离异的家庭里由于没有实行约定的分别财产制,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请求补偿根本无从谈起,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在家庭中付出更多劳动和义务的一方,鼓励那些为家庭做出牺牲者,应该取消现行法上要求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限制。凡是付出义务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义务的,应当得到补偿。王永起小结:一、关于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我们认为,应当考虑物权法中原物和孳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来处理。1.以存款的形式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自然兹息归属原物的原则处理。2.投资产生的收益归属,主要是要正确理解《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否应当有一个界限,收益产生于夫妻关系成立后的才可以。3.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债券等,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其增值部分容易有争议,但亏损如何处理却没有说法。关键看财产的价值形态是否发生转化。二、关于房屋的分割。1.房改房。主要取决于房改政策,房改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主要考虑个人的优惠政策,如果夫妻双方的优惠因素均考虑到,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一方参与房改,与另一方无关,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实践中还有种情况,即房改时利用父母的优惠政策取得房改房屋,原则上不能视为共同财产。2.关于按揭房屋的处理。一方婚前个人办理按揭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何处理,还没有成熟的做法。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婚前一方购买并按揭,如果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3.违章建筑的处理问题。违章建筑的确认是行政部门的职责,法院无权确认。违章建筑往往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婚姻家庭纠纷中原则上不要涉及到违章建筑的处理。但是如果违章建筑在处理前已经合法化,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理。三、关于夫妻公司财产的分割。现在理论上对夫妻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存在争议,但公司法对此并无限制性规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无问题。夫妻财产特别是经营权的分割问题,难度比较大,处理时总的原则是维护公司组织体的稳定,尽量不要通过分割财产造成公司本身秩序的混乱,可以根据情况实行不同的方案。对于夫妻双方的股权比例可以在裁判中确定,但尽量不要划分具体的财产数额。四、关于人力资本。家务劳动的价值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已经确认,主要体现对家务劳动的价值的确认,在离婚时应予考虑。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官网:五、关于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的认定和分割是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政策问题。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中央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对我们的审判有很大的影响。2010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意见五、关于离婚夫妻义务补偿问题该规定只适用于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的离婚案件,而不适用约定共同财产制和无约定的离婚案件,且应以一方个人财产予以帮助。200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4.夫妻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实行共同财产制),离婚时,一方以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为由,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另一方补偿的,不予支持。201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在遵循上述原则时,应注意几个问题:(1)兼顾婚姻主体的特定情形。《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付出较多义务一方要求的补偿以及困难一方要求的帮助均是因无法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获得补偿和救助,从而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支付。如果有足够的夫妻共同财产,则应适用上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200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21、夫妻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以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为由,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补偿的,不予支持。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