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评委在坐各位,大家晚上好。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只有对概念进行清晰的鉴定,我们才能展开一场有意义的辩论,从辩题上看,当今中国即我们要立足于中国国情来看待问题;同性婚姻指性别相同的两人之间由法律或社会承认并保护的婚姻关系;应不应该即情理上是否必然或必须如此,是否符合人们的主流价值标准;合法化指获得合法地位。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同性婚姻不应该合法化,理由有四:第一从立法根本属性而论,当今中国不符合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标准。首先从社会接纳程度上说,同性婚姻不被大众所认可。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根深蒂固。而同性婚姻的出现,挑战了传统婚姻一男一女的制度且在婚姻后,不会拥有与自己血缘相关的子女。其次从立法条件上说,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是因为国情的现状,中国司法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完善。对于同性婚姻,我们也很关切,只不过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先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急功近利反而会适得其反。第二,从概念上解释,“恋”是自由,婚姻是“法”.同性恋与在法律的范畴内讨论的同性婚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同性恋是指同性别的两人相爱,是私人权利范围内的事,而涉及立法允许的同性婚姻,则是要求一种法律允许的“民事结合”是有限制的,婚姻本身充满各种价值观,婚姻的定义和性质的权威性一旦受到质疑,将对社会生活造成巨大冲击,甚至会造成父母、亲属定位的动摇和改变。我们不能过于简单的看待问题第三,从社会影响上看,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利于社会稳定。法律具有引导公众价值观的作用,在当今中国,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群体集中于思维方式相对新潮的年轻人,他们更多的源于一种非主流的猎奇心理和对固有传统盲目抵制的从众心理,当下中国“腐女文化”、“基友调笑”蔚然成风,正是最佳体现。而此时我国立法鼓舞,可能会使愈多性取向自身相对模糊者、抑或双性恋者更积极地加入同性婚姻的行列,并且会逗引更多的未成年人借由猎奇心理作祟而自发地尝试同性婚姻。第四,解决同性恋认可度问题立法不是最有效途径中国最主要的矛盾是同性恋得不到社会大众认可,这也是李银河的《同性婚姻提案》得不到通过的根本原因。我们这些理性的年轻人,应该做的,是对大众进行宣传教育;应该做的,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恋爱”是自由,婚姻是“法律”。不能只凭一颗打抱不平的心而失去了理性。任何一项立法远远没有想象中的简单,解决不了中国大众心理上对同性恋群体的曲解,立一万条法律也不会让一个同性恋者得到真正的幸福,解决同性恋受歧视的方式,不是通过立法,这个仅是一个过程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同性婚姻不应该合法化。谢谢有没有利于中国的发展符不符合立法的标准立法应当遵循宪法原则,这是当今各国立法最基本的准则之一。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其次,这也是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所必需。要使所立的法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就要使人民成为立法的主人。要使所立的法正确反映客观规律,就要注意总结实践经验,因为法要符合客观规律,需要通过社会实践的中介来实现,而人民群众正是实践的主体,让最有社会实践经验的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主人、参与立法,便能有效地反映客观规律。如果只由少数人闭门造法,一,立法主体是广泛的,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立法主体是多元化的,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应当有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和监督体制。其二,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而不是以政府的意志或少数人的意志为依归。其三,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是民主的,在立法过程中注重贯彻群众路线,使人民能够通过必要的途径,有效地参与立法,有效地在立法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愿。,首先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要把立法当科学看待,以科学的立法观念影响立法,消除似是而非贻误立法的所谓新潮观念和过时观念。构造立法蓝图,做出立法决策,采取立法措施,应当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来指导。对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应当给予科学解答和理论总结。立法实践主要是摸索的实践、试验的实践而不是自觉的实践,立法经常付出沉重代价、高额学费,这种状况必须改变。第二,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和立法运行体制。整个立法制度应当合乎社会和立法发展规律,合乎国情和民情,合适、合理、完善。立法主体应当由高素质的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组成。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从方法说,立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和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和国际大势相结合。从策略说,要正确处理立法的超前、滞后和同步的关系;要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来确定立法指标;要尽可能选择最佳的立法形式、内容和最佳的法案起草者;要顾及全局并做到全面、系统,同时还要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先后顺序。从其他要求说,要注意各种法之间的纵向、横向关系的协调一致,法的内部结构的协调一致;要注意立法的可行性,所立的法要能为人接受,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还要特别注意避免和消除立法中的混乱等弊病。由我国《婚姻法》可知,其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后的权力和义务所规定的。重点强调:“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由此看出,婚姻自由,同性恋者肯定是认可的。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制,也是没有人去提倡的现在都是人人平等的年代了,谁还敢明目张胆的说男尊女卑或者女尊男卑呢保护儿童和老人,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没必要拿同性恋说事。so:没有必要让我们去符合婚姻法,虽然我们不适用此法,不受次《婚姻法》的保护,但是我国的其他法律依然规定了我们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婚姻自由是每个中国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力。赡养老人是我们应尽的义务。我方的观点是,当今中国,同性恋婚姻应该合法化。开宗明义,婚姻是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满足个人的需求,依一定的法律所建立起来的一种人际关系,其本质在于共同相爱,精彩的生活。而合法化则是指让某事物合乎法律规范。因而我们的标准是,当今中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否保障了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来阐述。其一,合理性。2001年4月20日出版的、由中华精神病学会主编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中对同性恋作出新的定义,专家认为同性恋不是精神病,而是正常的,自然情感。既然同性恋者是正常的公民,我们就不能剥夺他们的权利,更何况,这种权利不损害他人利益。《世界人权宣言》中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既能让他们更理性地追求自己的幸福,而不是采取极端手段,也能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与正常人一样的保障,这将是我国捍卫人权,尊重少数人权益的体现。其二,迫切性。据张北川教授的调查,当今中国同性恋至少有3000万。3000万,这不是一个小数目,需要受到重视。我国虽明确了同性恋不是一种疾病,但在特殊婚姻上的立法空白和冷处理的态度已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这是对他们正当权利的漠视。而且同性恋中至少8成迫于传统和社会的压力,已经或即将进入异性婚姻,这对双方都是极大的伤害。这种把社会压力转变为个体家庭压力的做法人道吗?这种有名无实的畸形婚姻难道不是社会稳定的威胁吗?真心相爱的两个人却不能走到一起,对方不觉得残忍吗?而且,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也更有利于同性关系的维护,增强双方的责任感。其三,可行性。据新浪网前不久结束的调查“如果中国公投同性恋婚姻合法化”,52.63%的人投赞成票,认为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应受保障,而只有15.79%的人投反对票。这说明现今中国对同性恋婚姻是包容的。更何况,我国不像一些天主教国家,没有宗教的阻碍,甚至可以说还是有文化传统的。而且现在我国对同性恋婚姻立法也有了相当多的借鉴,我国既可以像荷兰等国一样,直接立法允许,也可以像丹麦先提出民事结合,甚至还可以走有中国特色的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道路。另外,同性恋是一种固定的性取向,因而其婚姻合法化是不会引起众人争相同性恋的。现今我国有3000万同性恋者,他们处于社会边缘,对于他们来说,婚姻权就是我们能给他们的最好的消除歧视的礼物。因为对于同性恋者来说,呼吁或者禁止歧视只是一种口头的表达,没有法律的效力。那我们除了呼吁之外还能给他们什么?惟有婚姻!惟有婚姻的保障,同性恋才能理直气壮地说,我们和平常人一样受到了国家的尊重,才能真真切切说明,我们承认和理解同性恋。如果法律认可了同性恋婚姻,那么,重婚权利、多配偶权利和通奸权利是否也应被认可?而这是否意味着对文明底线的挑战?重婚,多配偶,我想在法律是已经明文规定,禁止,但是同性恋不一样,在2001年就已经宣布,是正常的而非精神疾病,在法律上,更是在98年,中国就已经承认,同性恋非违法行为。奥巴马马称:“所有美国人都生而平等,我们对彼此的爱也必须是平等的。”美国同性婚姻运动于1970年代开始成形,自2004年以来,美国共有18个州以及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在法律上认可同性婚姻,这18个州按照先后顺序分别是马萨诸塞州、康涅狄格州、艾奥瓦州、佛蒙特州、新罕布什尔州、纽约州、华盛顿州、缅因州、马里兰州、罗德岛州、特拉华州、明尼苏达州、加利福尼亚州、新泽西州、伊利诺伊州、夏威夷州、新墨西哥州、犹他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