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与质量管理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定义与职责(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定义职业技能鉴定所是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它是职业技能鉴定的基层组织,承担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职责职业技能鉴定所在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组织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并提供符合标准的鉴定场所和设施,主要包括:1.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2.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3.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4.汇总鉴定成绩,并报送鉴定中心;(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职责5.协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6.向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7.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相关信息统计;8.按鉴定所要求配置有关设施、设备,不断完善鉴定条件,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职业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9.负责鉴定过程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条件与认定标准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得到建所法人单位的授权;2.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工作资料和考评场地;3.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4.有具体明确的职业技能鉴定依据;(一)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具备的条件5.有相应数量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考评员,按规定建立完备的管理组织体系、考评工作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6.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7.有进行信息统计、数据处理的专用设备、系统软件和专业人员;8.承诺在考评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客观的原则,接受监督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费用。(一)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具备的条件(二)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需提交的材料设立鉴定所应递交的材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报审批表本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委托书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和质量保证管理制度申请建所报告开展鉴定工作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备的证明开展考评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收费管理办法等(三)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流程与时间(1)申请建所的单位,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领取并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申报审批表》,经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直部门、行业和中央、省属大型企业、职业院校可直接将申报资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受理。(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单位的鉴定资格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评估,提出书面审查评估报告。1、审批流程(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审查评估报告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明确鉴定的范围、职业(工种)和等级。(4)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制度。经批准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试运转)》,提供鉴定所代码与印章,试运转期为一年。在试运转期间,可以组织实施鉴定,并按要求完善鉴定所的设施、设备和管理。(5)职业技能鉴定所试运转一年后,应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转正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试运转期间的工作总结。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要求转正的鉴定所进行审查评估,评估合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鉴定所标牌。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流程图申请单位向厅递交设所申报材料厅职建处对设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厅职建处将设所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移交厅鉴定中心组织设所评估材料不合格材料合格厅鉴定中心组织设所评估厅鉴定中心出具评估报告移交厅职建处厅职建处根据评估报告起草许可意见报厅审批厅下发行政许可批文申报单位领取鉴定许可证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受理并移交厅职建处2、审批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为提高工作效率,我厅职业技能鉴定所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项目承诺办理时限为13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除外)(四)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认定标准鉴定所认定标准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人员配置场地、设备的配置管理制度鉴定依据和有关资料基本岗位设置1.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人员配置领导成员计算机管理人员(1)领导成员:2-3人。所长1人,一般由设置单位的法人代表担任,负责鉴定所的全面工作,为鉴定所的负责人。副所长1-2人,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的日常工作,要求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2)管理人员:办公室主任1人,专(兼)职均可,协助所长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日常事务,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考务人员:1-2人,专(兼)职均可,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事务性工作,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1、鉴定所人员配置要求(3)工作人员:1-2人,专职,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造册、办证等工作,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培训考核工作3年以上,了解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设备维修、保养人员:1人,专(兼)职均可,负责鉴定所设备维修、保养及材料管理,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4)计算机管理人员:1人,专职,负责档案管理、数据处理和网络维护工作,要求具有计算机操作员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该专业大专以上毕业证书。(5)考评人员:3-5人,鉴定所自有考评人员每职业(工种)不得少于3人,并应具备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资格证书。(6)财务管理人员:1人,专(兼)职均可,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财会人员证书。2.鉴定所场地、设备配置要求办公室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办公设备、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及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打印机。理论知识考试场地:不少于60平方米,30套课桌椅,讲台,黑板等设施齐备,并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实际操作技能鉴定场地:设备可以满足20人同时鉴定的需要,并符合环境保护、劳保、安全和消防等各项要求。检测场地、设备:可以满足至少3个考评员同时开展测评打分的需要。对某一具体职业,其技能考核、检测评分等场地设备的要求,参照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条件和标准执行。以上场地属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并提供租赁合同。鉴定工作规程档案管理制度各种设备使用规程岗位责任制财务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其他管理制度考场规则鉴定所制度建设考评、考务人员守则3.鉴定所制度建设要求4.鉴定依据和有关资料(1)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或联合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2)相应职业(工种)的培训计划、大纲、教材。(3)其他有关材料。5.申报单位基本情况(1)简况(时间、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规模)。(2)申报单位工作业绩、获奖情况。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增加鉴定职业、晋升鉴定等级上年度鉴定所年度审查成绩为合格及以上等级正式运行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有关条件有较大变化增加鉴定职业、晋升鉴定等级应具备的条件(二)增加鉴定职业、晋升鉴定等级需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1.关于增加鉴定职业、晋升鉴定等级的报告4.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复印件(三)增加鉴定职业、晋升鉴定等级的审批流程设所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如为市管所的,需经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鉴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评估,提出书面审查评估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审查评估报告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明确鉴定的范围、职业(工种)和等级。申请单位取得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后,凭原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换取新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1234申报审批流程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流程图申请单位向厅递交设所申报材料厅职建处对设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厅职建处将设所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移交厅鉴定中心组织评估材料不合格材料合格厅鉴定中心组织评估厅鉴定中心出具评估报告移交厅职建处厅职建处根据评估报告起草许可意见报厅审批厅下发调整鉴定范围的通知申报单位换取新鉴定许可证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受理并移交厅职建处四、职业技能鉴定所变更与撤销职业技能鉴定所因工作需要更名或变更鉴定场所等重要信息的,应准备相关材料,按以下要求办理:1、设所单位申请鉴定机构名称变更的报告。2、设所单位经当地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批(核)准的名称复印件。设所单位为二级机构的还应附上其上级单位有关机构设置的文件的复印件;设所单位为集团总公司的分公司、企业,其单位名称按规定不需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应附上集团总公司对其单位名称批文的复印件。(一)职业技能鉴定所重要信息变更。3、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4、市州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有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核准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并重新雕刻印章和更改《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有关内容。职业技能鉴定所更换所长或更改通信联系电话、方式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二)职业技能鉴定所依法撤销1、《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规定,对年度定期监察和综合评审不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仍不合格的,撤销其鉴定资格。2、《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6〕20号)明确,凡两年内未开展相应鉴定业务的,经省、市管理机构通过年度检查或综合评审确认后,将视为不具备相应职业种类(考试模块)的鉴定条件,取消相应的鉴定资格。3、《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应鉴定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相应考场或考点全部鉴定对象鉴定成绩,报相应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鉴定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负责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职业技能鉴定所依法撤销(一)在阅卷评判中同一鉴定考场被专家认定作弊人数超过1/3的;(二)同一机构同一批次的鉴定有1/10以上鉴定对象被取消鉴定成绩的;(三)违反保密规定,造成鉴定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损毁、丢失、泄密,或使鉴定对象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成绩变更、试卷丢失等重大事故的;(四)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鉴定对象答卷、鉴定成绩的;(五)指使、纵容、授意鉴定工作人员人员放松鉴定纪律,或者管理混乱、组织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鉴定秩序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六)故意省略鉴定环节和内容,偷工减料,蒙混过关,有损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权威的;(七)对失(泄)密事件知情不报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八)未经鉴定,伪造虚假成绩骗取职业资格证书的;(九)仿制、自制、贩卖职业资格证书的。五、职业技能鉴定所运行日常监管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部分鉴定初、中级工的鉴定所,根据工作需要和市、州工作情况,可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