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各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经办单位或部门要认真组织合同的履行:一、集团公司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合同,承担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保证我方不发生违约行为。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关键词:法律约束力违约行为违约责任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互通的文件、电报、电话、信函、传真及会谈记录等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借阅、损毁和丢失。合同全部履约后,项目部必须将上述资料与合同文本一并存入本单位档案室。三、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部应随时监督对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如发现对方违约,要及时收集对方违约证据、采取相应措施,并经各单位合同员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合同管理部)报告。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一条关键字:资料措施:注重过程完善资料收集加强监督、预防违约、及时上报第二十二条我方为甲方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每次付款前,各经办单位或部门要严格验收,如实填写《合同履行、结算报告单》,并报法律事务部(合同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合同管理部)负责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通报。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三条经办单位或部门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办理结算业务,进行应收款回收与应付款支付。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二十四条各类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解除的,由经办人员提出意见,填写《合同变更、解除申请表》并按合同审批程序签订合同变更、解除协议。合同变更、解除协议以及与工程造价变动有关的索赔、现场签证等书面资料,经办单位应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一并存档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措施:界定合同变更的范畴、及时填报关键词:合同变更、解除第二十五条各类合同出现违约,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集团公司合同经办单位或部门及经办人都有责任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行为。第二十六条因我方违约,使对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经办单位或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主动与对方协商解决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及法律事务部(合同管理部)。第五章合同纠纷处理关键词:违约认定第二十七条如对方违约,除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合同管理部)汇报外,要全面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并应主动与对方协商,避免损失;若协商不成,要在法定时效内报请集团公司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合同纠纷处理关键词:法定时效第二十八条各类经济纠纷的处理按照《胜建集团对外经济纠纷处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我方参加诉讼、仲裁的代理人,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合同管理部)根据需要,统一办理委托手续,并进行考核管理。第五章合同纠纷处理第三十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合同管理部)每半年对公司各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第六章考核与奖惩一、单位领导带头学习贯彻合同法律和规章制度,掌握合同管理知识,注重商业信誉,依法从事生产经营、重视和支持合同管理工作情况。二、合同签订率,合同履约率是否达到100%。名词解释:商业信誉三、单位分管领导、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四、各类合同档案、台帐等资料的管理情况。五、因合同纠纷造成的损失情况。六、其他应检查、考核的事项。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合同管理专(兼)职人员和合同经办人员,必须秉公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合同中出现重大失误者,取消其签订各类合同的代理资格。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二条在经济往来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对经办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处罚所得款项,将用于奖励合同管理较好的单位。第六章考核与奖惩一、签订各类合同前,不审查对方资信、资格情况和履约能力,不作可行性调研(合同评审),盲目签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经办单位承担全部损失,并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按损失额的5—20%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调离现岗位,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二条行为:名词解释:资信履约能力二、未经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或订立合同时故意逃避审查的,所签合同未造成损失的,对经办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所签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失由经办单位承担,并按损失额的5—20%处罚直接责任者。情节严重的,调离现岗位,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二条行为:关键字:越权三、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对经办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失一律由经办单位承担,并按损失额的5—20%处罚直接责任者。情节严重的,调离现岗位,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二条行为:关键词:擅自释意:越权限自做主张(做某事);四、应签书面合同却未签合同而发生经济往来,对经办单位罚款5000-20000元,并限期改正,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办单位全部承担,情节严重的,调离现岗位,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五、对违约不究或未及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我方违约而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经济损失由经办单位承担。并按经济损失总额的5—20%处罚直接责任者。情节严重的,调离现岗位,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二条行为:先斩后奏=目无领导监督不力、纵容包皮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二条六、在合同谈判、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我方经办单位及经办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肢解合同的,对经办单位罚款5000-20000元,对直接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其经济损失由经办单位自负。情节严重的,调离现岗位,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七、因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合同管理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合同失误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扣罚相应部门责任人奖金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调离现岗位,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行为:关键词:弄虚作假、后果自负关键词:各负其责八、与对方恶意串通,欺骗合同管理人员、骗取公司资金或财产,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经办单位或直接责任者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调离现岗位,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九、出现工程大包(转包)合同,没有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与事实不符的,集团公司将严格追查,并对当事人、单位领导进行1000-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经办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调离现岗位,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二条行为:合同欺诈、合同诈骗=犯罪•大包的副作用1、效益流失2、加剧人多与人少的矛盾3、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4、公司风险加大5、培养竞争对手十、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酌情处罚。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二条行为: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合同管理部)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提交集团公司领导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下达《合同管理处罚通知单》(附件四),罚款从该单位效益工资中扣除。第三十三条处罚程序: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合同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七章附则合同履行、结算报告单填报单位:合同编号:第份金额单位:元附件一备注:1、本表一式五份,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执一份、财务部门执两份、归口部门执一份、经办单位合同部门执一份。2、本表为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在每次付款前由项目部填写。3、审批顺序依次为左上、左下、右上、右中、右下。4、此表为财务部门付款依据,未审批完毕财务不得付款。合同管理处罚通知单年月日附件四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具体表现:①预期违约;②不能履行;③迟延履行;④瑕疵履行;⑤不适当履行;返回违约行为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1、实际履行。我国亦规定了实际履行,称为“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3、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4、支付违约金。5、定金罚则。除此之外,《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还规定了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只有一个——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只有发生了不可抗力,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并且这种免责是有条件的。返回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应该包括:法律约束力返回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然是附有前提条件的,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取得法律约束力,这也是法律概念和法理的逻辑结论。如同法律只承认合法的民事行为才为民事法律行为一样,法律也只能赋予合法的合同以法律约束力。非法成立的合同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而也不可能取得法律的约束力。所谓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是指合同因符合或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发生的法律后果,有效者,即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亦即具有法律的强制力,能够实现当事人预期的合同目的。无效者即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亦即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不能实现当事人预期的合同目的。在此,有效与无效中的效力显然非指当事人对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实际享有与承担,而是指合同的法律约束力。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返回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进修改或者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线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因此,需要当事人对合同内容重新修改或者补充。由于合同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当事人在变更合同内容时,也应当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可以依据要约、承诺等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定,确定是否就变更事项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一任意改变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什么是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是否包括合同主体的改变?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解除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其目的在于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这是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及要约或承诺的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处。2.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事由。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信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的存在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构成违约。对合同解除的条件,我国合同法既有一般性规定,又有适用于个别合同的特殊规定。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