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论文试论无效合同学院:学号:作者:指导教师:完成时间:年月日试论无效合同摘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无效合同的产生。现在在我国合同中,许多合同的大量无效致使每年许多巨额的合同金得不到履行。这种现象引起了许多不良的社会后果:诸如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商业人事对合同产生不信任感;然而有利于违约当事人,给违约当事人提供了可靠的避风港。无效合同的大量存在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无法制观念;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原合同法制度有关。关键字无效合同;产生;处理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论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即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即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二、无效合同的特征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不履行性和自始无效的特征。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2、无效合同的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3、无效合同的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三、无效合同的类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合同因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的情形主要是指国家作为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受到了损害,如购买走私汽车的合同就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第三利益人的合同当事人为了谋取私利,相互勾结,采取不正当的方式,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指当事人以表面合法行为来掩盖起非法目的,或者说行为在形式上合法,而其根本目的却是非法的。如赠与合同掩盖行贿之实。(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污染自然环境、以从事犯罪为内容、有损人格尊严的合同等。(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四、合同被认无效后的处理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而不是从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尤其是对无效合同来说,因其在内容上具有不法性,当事人即使在事后追认,也不能使这些合同生效,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而主张任何权利或享受任何利益。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合同当事人具体应当承担以下民事法律责任: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3、赔偿损失《民法通则》和新旧合同法都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该种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2)赔偿义务人有过错,过错是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3)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恶意串通合同的财产责任。恶意串通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而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参考文献:【1】苏号朋孙玉荣曲宗洪王晓慧编著:《合同法学》,北京工业出版社2008年8月版【2】黄锡生曾文革主编:《合同法理论与实务》,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3】武兴伟李晓斌主编:《合同法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典型案例裁判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8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