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7-11-1600:21:35玉溪师范学院文件玉师院[2003]46号各系、各部门:自学院成立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有关政策法规,按省教育厅和玉溪市政府要求,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纳入政府统一进行采购招投标;3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和设备物资采购始终坚持院内组织招标、议标等相关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避免暗箱操作。按照省教育厅(云教[2003]33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系统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为进一步统一规范我院基建、修缮、食品、图书、教材、仪器、大宗物资和其他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项目实施及采购质量,合理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经学院研究决定,成立“玉溪师范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龙党委委员、副院长副组长:杨宝嘉后勤处处长谢永安教务处副处长李少雄后勤服务中心总经理李福国监审处副处长组员:冯跃后勤党总之书记唐胜计财处副处长邵源诚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佟福云后勤服务中心副总经理许宝安计财处预算科科长王永后勤处基建科科长李刚教务处教学资源管理科科长和虹监审处监审科副科长领导小组下设4个招标办公室:1、小型基建及修缮项目、学生宿舍厨房、桌凳和社会化服务项目招标办公室,设在后勤处,王永任办公室主任。2、大宗物资、食品采购招标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中心,佟福云任办公室主任。3、零星仪器设备、课桌椅、教材采购招标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李刚任办公室主任。4、图书采购招标办公室,设在图书馆,丁丽萍任办公室主任。各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招标项目及类别和招标工作需要,临时抽调组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和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按《云南省教育系统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执行。附:《云南省教育系统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12月11日附件:云南省教育系统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各项招标采购行为,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除依法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外,全省教育系统的设备仪器、大宗物资、图书、食品和其他社会化服务项目(物业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餐饮服务)等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实行招标采购。第三条单位招标采购活动应在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单位分管领导、设备(物资或资产)管理、财务和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招标的方式;(二)招标信息的发布方式和范围;(三)对招标法人或组织的资格进行审查;(四)招标文件的审定和发布等事项;(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决定中标人。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应设在单位设备(物资或资产)管理部门,在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执行招标领导小组的决议,组织实施单位各项采购工作。第四条单位招标采购活动必须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本单位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职代会(教代会)的监督。单位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规定,对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较大金额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向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的有关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的有关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参与招标项目的开标和评标。第五条依法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应经单位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有关政府集中采购事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详见当年各级政府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第六条单位招标采购的价值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执行以下价值标准和范围:(一)单位及下属各部门购置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价值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固定资产价值范围、但一次采购预算总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物资、图书、食品等;(三)年支出总价6万元以上的其他社会化服务项目(物业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餐饮服务等);(四)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但经政府采购办批准允许招标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上述价值范围内的项目,无论其金费来源如何,均须报单位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实行招标采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采购,确因情况特殊需由使用部门分散采购的,须报单位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进行,并接受招标领导小组及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单位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单位招标采购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方式。(一)公开招标。即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投标。1、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2、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信息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招标的内容、数量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等。3、不准违反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4、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综合说明、招标的内容、数量、性能技术参数和规格、质量等级、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有关技术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等,并说明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百分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厂商、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二)邀请招标。即以发出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标。1、下列项目可以邀请招标:(1)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2)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3)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和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获得的;(4)采用公开招标不能满足单位紧急需求的。2、邀请招标的项目及邀请范围应经单位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确定邀请招标项目和指定投标人。3、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没有利益关系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4、实行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也应按本条(一)款的要求制作招标文件。(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经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可本着“货比三家、优质优价、勤俭节约”的原则,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询价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工艺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标的物,或者重新组织招标不能实施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单位紧急需求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5、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招标采购。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2、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的供应商处获得,或者供应商拥有对该项目的专有权的;3、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十条招标领导小组应对投标人的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并要求投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投标。(一)标人必须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招标申请,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力等级证书、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单位简况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单位招标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三)标人的投标书必须具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学校指定的地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第十一条招标单位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指定给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进行假招标。第十二条严禁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标价。若发现投标人之间有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标价的行为,取消其三年内在教育系统的投标资格。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学校及所属单位的招标采购活动。第十四条招标单位有关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人串通,妨碍公平竞争。招标领导小组必须坚决抵制来自单位内外的各种干涉招标采购活动的行为。第十五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招标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招标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坚决进行查处。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建立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人选应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单位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内、外选聘有关专家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决定。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按照招标的不同类别分组组建,每一组别专家库中的专家数不少于10人。第十七条招标采购项目应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书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7人,且为单数。评标委员会中所采购项目方面的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评委由单位监督部门在开标前适当时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评委必须回避,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评标委员会委员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遵守保密规定。第十八条在启封投标书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该投标书无效:(一)未按规定密封的;(二)未按招标文件填写或者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三)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四)逾期送达的;(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书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评标办法必须采用招标文件的办法。评标办法采用百分制的,应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即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质量保证、性价比、供货期、技术先进性、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资质信誉等方面进行逐项打分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未最优投标人。评标办法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的,得票最高且必须超过半数得人为最优投标人。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单位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提出由全体评委签字的书面报告,并明确推荐出最优中标候选人。第二十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不得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二十一条单位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推荐出的最优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单位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为中标确定的最终机构。第二十二条中标确定后,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二十三条其他未尽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及招标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各地、各高校可根据本地、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加强对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促进招标投标行业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负责对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部署。2研究部署全省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决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