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知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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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知识培训会达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郑思炳二0一三年•涛源国际大酒店培训要点一、我县公共场所卫生现状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三、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解读四、公共场所卫生要求五、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管理模式一、公共场所卫生现状当前,我县公共场所存在的卫生问题:管理人员卫生防病工作重视不够,卫生意识薄弱,卫生管理不到位;上岗从业人员体检率低、卫生知识知晓率较低;消毒设施不全,消毒间不专用:堆放杂物、改做其他用途;公共用品、用具不消毒或消毒不彻底;使用的化妆品标识不全、无“索证”资料;机械通风的单位没有定期对通风系统清洁,造成风管内、散流器积尘等。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主要分为两种:重点公共场所一般公共场所重点公共场所(一)住宿场所: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旅店、招待所。(二)游泳场所(馆):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三)公共浴室:包括浴场、桑拿中心、浴室、温泉浴、足浴、婴儿洗浴。(四)理发场所: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顾客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五)美容场所:指生活美容,为顾客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洁肤、护肤、保养、护理、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六)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咖啡馆、酒吧、茶座(茶楼、茶室等)及其他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一般公共场所(一)体育场(馆):室内观众座位1000个以上的体育馆。(二)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三)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店)、书店;不包括农贸市场。(四)医院候诊室: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供病人挂号、取药、候诊的场所。(五)公共交通等候室:特等和一、二等站的火车(含地铁、高铁等)候车室、候船室、机场候机室、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六)公共交通工具:指公共交通中供乘客乘用的列车、船、飞机等。包括旅客列车(含地铁、高铁等)乘客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等场所。(七)饭馆:就餐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八)公园:包括公园内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上述各类场所。三、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三大亮点(本人已撰文发表)•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新《细则》和《办法》分别是卫生部和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均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等相关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全方位解决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及行政处罚力度等问题。二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亮点突出。•亮点一:重新明确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资格与职责。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并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保证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根据监管工作的实践,对建立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制度和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设备、室内空气、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装饰装修等提出更加规范的要求,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不断提高卫生管理意识和水平。•亮点二:进一步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处罚力度。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亮点三:新增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要求”等规定。我国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国。新《细则》和《办法》都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规定应设置吸烟区(室)而未设置的公共场所,以及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细则》和《办法》还规定,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共五章四十三条)重点解读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明确责任人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二)档案管理制度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三)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四)健康检查制度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五)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六)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七)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八)禁止吸烟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九)常规检测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十)监督抽检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抽检与委托检验的关系(十一)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健康证、培训合格证)。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许可证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十二)预防性卫生审查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十三)量化分级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十四)现场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十五)行政控制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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