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液氨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青岛政务网发布日期:2008-12-01来源:青岛市安监局各区、市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液氨使用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现将《青岛市液氨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技术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青岛市液氨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技术方案(试行)为了规范液氨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青岛市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编制本方案。一、液氨的使用场所1.1卫生防护距离新建液氨的生产使用装置(设施)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有关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结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建常年固定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1.2使用液氨场地1、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液氨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2、液氨的生产使用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使用液氨的企业属于化工企业的必须遵守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属于制冷行业的必须遵守GB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4、消防车道和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1.3使用液氨厂房1、液氨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其厂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性乙类建筑的有关规定。2、液氨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液氨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液氨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液氨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液氨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4、氨压缩机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环境。应设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小于8次/h。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氨压缩机房的事故排风机的供电:当制冷系统发生意外事故而被切断供电电源时,应能保证事故排风机的可靠供电。事故排风机的控制按钮箱应在氨压缩机房门外侧的墙内暗装。5、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6、氨压缩机和变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并采用手开门。7、氨压缩机房内严禁明火采暖。8、制冷设备的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应保证充分的照明,照明设施及开关应为防爆型。9、液氨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10、在正常运行中会产生火花的氨压缩机启动控制设备、氨泵及空气冷却器(冷风机)等动力的启动控制设备不应布置在氨压缩机房中。库房温度遥测、记录仪表等不宜布置在氨压缩机房中。11、液氨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12、使用液氨的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13、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乙一、二级755030—14、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二、设备设施1.1设备和管道1、液氨贮罐(槽)、管道、阀门应符合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各项要求。2、操作人员必须认真进行充装操作,控制充装量不得超过贮罐(槽)总容积的70%。液氨的装卸应有安全措施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3、液氨、氨气管道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控制室及与其无关的房间。用氨设备和氨的输送管道应标出明显的颜色,并对管内介质流向作出明显标志,以利操作和事故处理。4、氨制冷设备和管道的刷漆颜色应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的有关规定。5、液氨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并对焊缝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探伤。液氨、氨气管道、阀门、法兰、垫片及紧固件等材质、压力等级应符合石油化工管道安装设计的要求。6、液氨介质管道、阀门的材质,当其公称压力大于1.0Mpa、使用温度低于-10℃时,不得使用灰铸铁材料。如阀门在室外或室内无采暖,应考虑选用适于冬季极端最低气温下不易冷脆的材质。7、制冷管道系统应采用氨专用阀门和配件,其密封面形式应为凹凸面。制冷系统的管子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8163的要求。应根据管内的最低工作温度选用钢号;管道的设计压力应采用2.5Mpa(表压)。8、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对不合格项,应立即整改。9、液氨管道属于GC2级压力管道,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对不合格项,应立即整改。10、制冷系统的严密性应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的有关规定。1.2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1、制冷设备的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应按GB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满足《青岛市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2、所有设备、容器、加氨站集管及有管道与冷却设备相连的(液体的、气体的、融霜的)氨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上,均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3、低压循环贮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装置。低压贮液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引至控制室(操作间)。4、贮液器、中间冷却器、氨液分离器、低压循环贮液器、排液桶、集油器等均应设氨用液位指示器或防霜液位计(0℃以下的容器用防霜液位计)。玻璃板(管)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采用玻璃管应有防护设施。5、各种压力容器(设备)应按产品标准要求设安全阀。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并接到室外安全位置。6、设在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等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贮液器设在室外时,应有遮阳棚。三、安全监控1、日常监控:液氨使用单位应建立日常安全监控管理体系,使《青岛市液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法规规定得到有效的执行。2、在液氨使用场所,包括液氨储罐区、压缩机房、氨蒸发器、氨冷却器、液氨钢瓶储存区、钢瓶使用区和使用液氨的厂房均应设置氨泄漏检测报警仪,并将信号接至控制室(操作间)。3、安全监控与事故预警:液氨使用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的要求,建立在线安全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系统包括以下内容:液氨使用场所关键操作参数安全监控;液氨使用场所周边环境浓度变化监控与事故预警;现场设施风险评价与管理平台;基于事故影响范围和级别科学估计的企业应急救援系统;企业的安全监控与事故预警系统应和青岛市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平台建立网络连接。四、安全管理1、使用液氨的单位,应根据生产规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制度,并应满足《青岛市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从事液氨使用岗位的新工人,除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学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原理、安全生产要点(包括熟悉预防事故和发生不正常情况时紧急处理的方法,以及发生事故的自身防护、抢救知识等),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3、液氨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档案并办理使用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并定期联系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检验,保存检验资料,按照检验结果保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规范使用。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书面告知手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5、液氨使用单位应规范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劳保用品的安全管理。对国家明确规定更换日期的滤毒罐、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需在发放台帐中明确注明领用日期、生产日期及更换日期。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劳保用品台账:应包括存放地点、更换时间、有效期、使用方法说明、员工使用记录等。6、操作间必须配备两个以上的完好有效的氨用防护面具、滤毒罐。并根据厂家提供使用资料定期进行更换,保证完好有效。液氨使用单位应配置两套以上空气呼吸器、防护服等氨泄漏应急抢险器材,并保证相关器材完好有效。7、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应包括设备图纸、供应厂家、合格证、压力容器检测、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检测、检验报告、维护、检修情况记录等。8、有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安全预防措施和紧急救护方法等;并定期组织演练。9、氨压机房、氨贮罐区应设置有毒有害、噪声等警示标志。并对现有作业环境中的噪声、氨气浓度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五、应急救援1、在液氨贮罐间应设置水雾喷淋和收集系统。一旦发生事故时,可快速开启,用大量雾状水进行喷淋吸收氨气,以保证人身安全。收集的事故废水必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收集系统应包括收集围堰、事故废水池、预处理(中和)池、然后排至污水处理场,处理后达标排放。2、液氨使用单位应设置紧急泄氨器,当发生重大紧急事故时能快速将系统内的氨放出,溶于水中(每1kg/min的氨至少应提供17L/min的水)排至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贮罐、水池或事故废水池、中和池,经污水处理场,处理后达标排放。3、事故警报:液氨使用单位内必须安设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范围(500m)内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液氨使用单位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米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大量人员伤亡。4、应急设施:必须配备数套防氨专用防毒面具(空气式呼吸器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防氨专用防毒面具应根据情况分别设置在几个不同方向的地点中,以确保及时处理突发事故时使用。空气呼吸器配备数量依据定员按规定配备。操作人员应每人配备一套防氨专用防毒面具,并定期检查、更换,以防失效。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防护用品;液氨使用场所应设现场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所有应急设施应进行统一集中管理。有专人负责,要保证紧急状态下,能够完好使用。5、应急救援: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编制企业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预案应包括场外应急的启动和展开程序与方法,事故上报程序和内容符合青岛市城市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附表:常用防护用品名称种类常用数备用数防毒面防毒面具与作业人2个具氨用滤毒罐数相同以上空气呼吸器正压式2个以上防护服全密闭式2个以上防护手套橡胶式乙烯材料与作业人数相同2个以上防护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