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中的二○○六年九月主讲人:汪源(建筑部分)常见问题及处理意见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1:总平面图设计深度不够,反映在竖向设计;场地环境设计(如道路、地面停车场、硬质铺地、文体活动场地、台阶、斜坡、护坡、挡土墙、排水沟、散水等内容)场地排水;场地无障碍设计;绿化用地等方面。处理意见: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中交待设计范围,凡在设计范围内的项目内容必须作施工图设计,详《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4.2.4条规定。1、建筑设计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2:总平面图缺配套设施位置,施工图设计缺配套设施设计,如垃圾收集点社会服务中心、文体设施等项目。处理意见:规划局在审批方案,建委审批初步设计阶段把关。审图中心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问题3:车行道、人行道另行委托设计,总平面图如何表示。处理意见:总平面图应加注另行委托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应作平面位置,放线坐标、尺寸、控制标高、纵坡、转弯半径设计。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4:景观绿化设计另行委托设计、总平面图如何表示。处理意见:总平面图应加注另行委托设计说明,并画出绿化平面位置,注尺寸、计算绿化面积及景观景点示意。问题5:总平面图中缺涉及人身安全的护坡、挡土墙、栏杆设计。处理意见:应在总平面图中标明位置、尺寸,并画构造大样图或引结施图号、图名。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6:地下车库出入口斜坡道缺挡土墙及上部防护栏杆设计。处理意见:总平面图应画出斜坡平面位置,并注尺寸或单独绘制车库出入口,放大平面图及剖面图,栏杆构造图,挡土墙注明详结施图名、图号。问题7:居住小区场地缺无障碍设计。处理意见: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6.1.1~6.3.2条设计。处理意见: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3.1.1~3.3.2条设计。问题8:城市道路缺无障碍设计。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9:办公、科研建筑缺建筑基地无障碍设计。问题10:文化纪念建筑缺建筑基地无障碍设计。处理意见: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5.1.3条表5.1.3规定设计。处理意见: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5.1.4条表5.1.4规定设计。问题11:观演体育建筑缺建筑基地无障碍设计。处理意见: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5.1.1规定设计。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12:交通、医疗建筑缺站前广场、人行道路、庭院、停车车位无障碍设计。处理意见: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5.1.5条表5.1.5规定设计。问题13:学校、园林建筑缺建筑基地无障碍设计。处理意见: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5.1.6条表5.1.6规定设计。问题14:总平面图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处理意见:按规划局批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编制,详《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4.2.3条规定编制。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15:总平面设计缺管道综合图。处理意见:详《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4.2.7条规定,应作管道综合图。问题16:总平面图未标出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建筑后退建筑红线,建筑用地范围线。处理意见:按《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画出四线,并标出坐标及尺寸。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17:施工图设计说明门窗表及门窗性能,用料、颜色、玻璃等未作具体的设计要求。处理意见:应列门窗表,并对门窗的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保温性能等级作出规定(包括注全等级和指标值)以及材料性质规定。详《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4.3.3施工图设计说明6小条规定;《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10.9窗的物理性能。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18:特殊的或非标准门、窗、幕墙,如属另行委托设计加工者未绘制立面分格图。处理意见:详《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4.3.4条4详图3)小条规定,应画立面分格图,表示开启部位、大小、方式、方向,与主体结构连接方式,并对预埋件,用料等作出规定。问题19:住宅套内过道净宽的确定。处理意见:应是净尺寸,即扣除墙厚及粉刷尺寸。详《住宅设计规范》3.8.1条规定。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20:住宅厨房开窗通风问题。当平面尺寸紧张临外墙,向生活阳台只能开一扇门时,如何满足通风面积≥地面面积1/10,并不得小于0.6m2。处理意见:最好在外墙开通风窗。当只能开一扇门时,门应作开启上幺头窗,门扇开通风百页,门扇下留通风缝,总面积应≥0.6m,详《住宅设计规范》5.1.5条规定。问题21:电梯紧邻卧室、起居室、餐厅布置,未作隔声、减振措施。处理意见:详《住宅设计规范》5.3.3条规定。若是轻墙宜加厚尺寸,若是钢筋砼墙,应另行加砌≥100mm轻墙,或采取其它隔声、减振措施。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22:住宅建筑下部布置餐饮店,其厨房未设计烟囱和排气道,设了烟囱和排气道高度不够。处理意见:详《住宅设计规范》4.5.2条规定,厨房的烟囱和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问题23:在SOHO或小户型建筑平面图中,厨房、卧室均为开敞式设计。处理意见:可作能自然采光通风的开敞式厨房设计,但不能作开敞式卧室,而且卧室必须自然采光通风,详《住宅设计规范》3.2.1、5.1.4条规定。不能自然采光通风的厨房只能采用电作能源。详《住宅设计规范》3.3.2条规定。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24:住宅平面、设计剪刀楼梯间,是否应加靠墙扶手?疏散宽度如何计算?处理意见:应设靠墙扶手(最好不设在分隔墙上)详《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7.6条规定。疏散宽度从扶手中心线到相对墙面粉刷面层计算。问题25:民用建筑设计、电梯台数的设置未作计算。处理意见:设计台数应作计算,至少满足经济型应设台数。详《全国民用建筑设计技术措施规范·建筑》9.1.5条表9.1.5规定。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26:住宅设计,其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间平台下部时,未采取防高空坠落的安全措施。处理意见:详《住宅设计规范》4.2.3条,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阳台外轮廓的雨罩净深及开敞楼梯间平台下部的雨罩净深比其上部阳台、露台或外廊的外廊线、开敞楼梯间外墙外边沿线应≥1m。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27:厕、浴间、厨房、阳台、楼地面未作防水设计,轻墙在楼板上未作防潮措施。处理意见:详《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12.3、6.9.3条3小条规定。楼地面应作柔性防水层,轻墙下楼地面上现浇C20砼,120mm高墙基,并作防水墙裙和汛水。问题28:楼梯踏步宽、高尺寸不一致。处理意见:不同性质的建筑疏散楼梯间踏步宽高尺寸应统一。详《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7.10。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29:三层或三层以上地下车库,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多层地面车库,未设置载人电梯。处理意见:详《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1.17条规定应设置载人电梯。问题30:汽车库的停车位的楼地面上未设置车轮挡。处理意见:详《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1.18条规定,应设置车轮挡,设于距停车位端线汽车前悬或后悬尺寸减200mm位置,其高度为150~200mm。并不得阻碍楼地面排水。若委托车库管理公司进行行车线路及车轮挡二次设计时,应注以上设计要求。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31:汽车库内,缺管理辅助用房设计。处理意见:详《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1.16条规定。计费处必须设计。此项可委托车库管理公司作第二次设计。由于目前没有设计标准,内容与业主商议确定。问题32:汽车库楼地面缺排水设计,或排水系统不合理。处理意见:应设排水系统,详《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1.19条规定。楼地面若未设排水沟,楼地面排水坡应≥1%,若布置排水沟,沟纵坡应≥1%,楼地面排水坡≥5‰。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33:车库出入口与汽车库址出入口宽度混淆。处理意见:车库出入口间距≥10m,详《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0条规定。汽车库库址入出口间距应≥15m,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详《汽车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2.4条规定。问题34:《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库内、库出入口疏散坡道宽度不一致。处理意见:应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9条规定,不论直线型、曲线行疏散坡道,单车道净宽应≥4m,双车道净宽应≥7m。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35:稳定轻墙的钢筋砼构造柱平面位置是否要在建筑平面图中表示。处理意见:构造柱应在建筑平面图中表示位置,(涂黑)。结构提供构造柱设计原则与做法。结构专业若注明设计原则与做法,并在结构平面图中标出位置,更好。问题36:建筑设计内外墙节点、电梯、厨房、卫生间等楼梯,缺局部平面放大和构造详图。处理意见:应另行绘制局部放大平面、剖面和构造详图。详《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4.3.4-4-1规定。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1:消防扑救场地坡度较大,深度尺寸较小。处理意见:总平面标出位置及尺寸,纵横向坡度应≤5%,并画出坡示方面,深度宜≥18m。问题2: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12m。处理意见:详《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中4.3.8条2)小条规定。2、建筑防火设计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3:坡地高层建筑按坡地建筑上层高度确定建筑防火设计高度时,未满足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场地的规定。处理意见:详《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0.4、3.0.6、5.0.1条规定,平台层及建筑底层均应通消防车和布置消防扑救场地。问题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0.1条,建筑分类把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列为一类公共建筑,如何进行防火设计。处理意见:商住楼住宅部分按住宅设计规范及相关防火规范设计,下部按相关公共建筑及防火规范设计。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5:食堂厨房热加工间的外墙窗口上方未设计防火挑檐。处理意见:若窗上实墙高小于1.2m,应设计防火挑檐,详《饮食建筑设计规范3.3.11条规定》。问题6: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上方未设计挑檐。处理意见:当门窗洞口上方实墙高度小于1.2m时应设计防火挑檐。详《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5.1.6条规定。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7: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当车库及坡道均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与坡道的出入口未作防火分隔。处理意见:详《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5.3.3条规定。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甲级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问题8:“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入口”此条规范适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处理意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条是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规定。工业建筑丁、戊厂房的第二安全出口,可采用金属梯,但未说明,地下室、半地下室工业建筑适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条规定不适用甲、乙、丙类工业建筑,地下、半地下建筑。2006年9月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工作暨研讨会(建筑部分)问题9:五层及五层以下的公共建筑,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除外,室内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